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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贿犯罪的发生原因解读

2015-07-16 10:2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种行为或者一类现象的产生发展必有其特定的土壤,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行贿犯罪呈社会化态势,行贿手段和方式变化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值观、道德观、法律制度、经济形态、社会人文环境等多方因素综合而成。
  一、文化因素
  有学者将腐败归为嵌入式,并总结嵌入性腐败的三个特点,其中之一为:在社会层面,嵌入性腐败利用当地的传统文化资源,赋予自身以风俗和礼物活动的外观,有很强的寄生性与共生性,败坏地方的文化与社会风气。[1]行贿作为腐败之一,也受到了我国相关文化的影响。
  1、传统文化对行贿犯罪的影响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影响深远,其中“官本位”文化与“人情”文化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行贿犯罪的发生。
  “官本位”是与“民本位”相对立的,在我国封建社会“官”就是代表国家事务的中心,官是权力、金钱、地位的象征。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积淀,“官本位”思想仍然大面积地活跃着,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以权换钱。行贿者也认同“官本位”,迎合为官者的欲望,利益互换,各取所需。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儒家的八德、五伦构建的传统的人际关系网——所谓的“人情”。当人情成为一种文化存在时,它就受到了中国社会规则的影响,成为一种主要的交往方式,很多事情都要“讲人情”、“讲礼尚往来”。
  所以一遇事先找“同乡、同宗、同学、同事”关系,“熟人好办事”,看病、就学、工作、商事等方面更为普遍。贿赂挂上“人情”的面纱,将礼尚往来作为遮羞布、挡箭牌,权力与金钱的交换“顺理成章”。当下的许多贿赂案件都是“熟人贿赂”,关系不密切、不可靠的人的钱不收,如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原局长戴建华、龙泉市建设局原局长张春生等受贿的对象都限于朋友圈。2007年昆明市规划局原局长曾华腐败案公审,其律师辩称:过节时给自己“尊敬的人”送一些东西,属于东方的文化传统,不应当上升到犯罪的范畴。欲脱之罪,何患无辞。[2]
  2、现代文化对行贿犯罪的影响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一切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市场中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经济实力决定着社会地位和价值,现代文化中逐利文化也大行其道,促使行贿犯罪的发展、蔓延。
  坦白地说,利益是市场主体角逐的目标,行贿者也不例外。为了在社会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追求利益最大化,行贿者不得不挖空心思,占有社会有价值的资源,于是新旧体制转型期间手中掌有干预市场经济、控制社会资源权力的当官者成为行贿者觊觎的“猎物”,千方百计投其所好,官员利用手中的权“牟”行贿者的利,玩弄权钱交易。逐利文化也是当下社会的主流,“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也得到社会大众的纵容和默许。
  另外,许多利欲熏心的商人在改革开发前期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获取市场利益,成为暴发户或者大企业,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他们不但享有金钱上的优越感,还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这种逐利方式引起诸多效仿,为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利益的快捷与最大化,必须与手中有权的官员打交道,行贿是必不可少的手段,越来越有“市场”。
  二、行贿方心理
  美国著名学者马斯洛将人类需求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感情和归属上的需求、尊严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前一等级的需求得到大部分满足后,后一等级的需求将成为主导,行受贿双方的心理即具有以上规律,也有自身的时代特点。
  一是趋利心理。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托·约·豋宁的话:“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世间的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行贿方的核心点在于“利”,可以将行贿者统称为“商人”,会算账,行贿成本小于获取利益才会行动,否则,倒贴的生意谁做。
  二是“潜规则”中生存之道——从众心理。在中国,潜规则概念的提出,始于著名社会学家吴思的著作《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真实的游戏》。吴思认为潜规则是隐蔽的、背离正规则的、双方私下约定认可的,并给双方带来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约束规则。[3]古代明清等历史时期也存在“潜规则”盛行,如今社会对潜规则的认同感高于正规则,大家都愿意相信潜规则能办成事情,要办事则必须“潜规则”。
  有些商人也不愿意与官场打交道,官场的红与黑也是门学问,为了办成事,不但要送礼,而且要揣摩当官者的心理,投其所好,有些人直言“累”,但大势所趋,不行贿可能要吃亏,你怎么独善其身。民众已耳濡目染“潜规则”,为在竞争中有优势,甚至潜规则获取的资源利益比正规则获取更多。
  三是商对官的自卑与恐惧心理。中国封建社会,商人的地位偏低,对高官达贵都存有敬畏之心,通过金钱等换取官员的庇护,商人、百姓对官员仍有自卑与恐惧,正是这种心理上的不平等,就算向官员提出合理要求,也怕“麻烦”人家,也要作出“感谢”。比如工程建设的工程款支付,有很多承包人为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者感谢及时支付送给相关人员财物,“用自己的钱买合法的利益”。
  四是侥幸心理。当下潜规则盛行,那么多人都行贿了,不可能被查处。而且法不责众,能奈我何,就算运气不好有牵连,只要自己主动交代,配合侦查机关查清事实,也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还可以接着“为商之道”。
  三、制度因素
  制度包括市场、行政管理、社会收入分配、权力监督等诸多体制,或多或少都对行贿犯罪产生影响,但其中最主要的是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制度、市场经济体制、权力监督制约为权力寻租的发生和发展提供了可乘之机。
  1、行政管理制度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行政管理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对贿赂产生直接、现实、决定性的影响。第一,一些具有计划体制特征的行政权力的改革没有到位,政企不分,行政垄断,行政运行与市场运行没有完全分离,导致权力商品化在某些领域或行政管理环节高发多发。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因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被判处死缓,其曾担任过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管理、项目投资、建设、运作经营的“官商一体”模式,给腐败留下了更大的空间。第二,行政审批制度不完善,审批事项多、程序繁琐,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首要的是跑批文、盖公章,公章少则十几个,多则近百个,有公章的地方可能就有贿赂的发生。第三,行政职能或者权力在某些行政管理部位和环节过于集中,出现了“绝对权力”,一些重要的职位的行政官员纷纷落马,如交通、水利、规划、国土等,大案、要案、窝串案不断被揭露出来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2、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了诸多缺陷和漏洞,如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制度留有不少腐败的“空间”,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机会。行贿集中的招投标环节,实践中招投标制度亦然留下了不少真空。包括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漏洞或执行不力,利益直接输送大量存在。工程建设领域存有较高利润空间,一直是单位或个人关注的焦点,都想“分块大的蛋糕”,于是“切蛋糕者”成为糖衣炮弹的对象,虎视眈眈。招投标业主单位负责人透明化给行贿者“公关”提供可能,想要拿下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千方百计接近负责人,拉关系、套近乎,贿赂也是“潜规则”,获取竞争优势,这是制度缺陷之一。另外还出现串标、询标陪考等现象,一般是与贿赂手段并用实施的。
  3、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合理或者缺失是腐败增生的重要条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管理权限逐级下放,伴随而生的是权力纵向失控,同时,权力横向失衡也十分突出,“一把手政治”,也即所谓的“一言堂”、“一支笔”,权力专断和滥用愈演愈烈。原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因受贿、贪污罪被判处死刑,在宣判前曾对记者说,自己欲望扩张、贪念膨胀,但感觉党纪国法离自己太远,特别是担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后,因为总部在北京,要管自己很难,而地方包括单位内部根本无人能管自己,有时只好拿批评与自我批评,算作是对自己的监督。可见,权力监督有名无实,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受地方领导,监督无法落实,腐败案件线索大部分是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案件牵连而出也正说明了这一点。权力缺乏监督制约正中行贿者下怀,行贿之路畅通无阻。
  
  注释:
  [1]翰斯顿提出了嵌入性腐败(entrenched corruption)的概念:“腐败是植根于(entrenched)、嵌入于(embedded)社会环境(social settings)之中的,这种社会环境即是腐败的结果又有助于维持这种腐败”。转引自李辉:《贿赂中的自我道德化与嵌入性腐败——基于H市纪检监察机关档案的一项文本研究》,载《社会》2009年第6期。
  [2]李云:《脱掉送礼的“文化马甲”》,《浙江日报》2013年7月17日。
  [3]杨煜炫:《共存相生的潜规则和中国行政官员腐败行为分析》,东北财经大学2011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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