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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反悔权

2015-07-16 10:1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随着新消法的出台,其中关于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反悔权的新规定吸引了人们的眼球。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人们无论年龄、性别和职业,都扮演着一个相同的角色——消费者。消费者是一个国家经济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动力,所以在经济多元化的今天如何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于维护经济稳定无疑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如何更好地实现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在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使消费者“有法可依”,成了我国目前立法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反悔权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人们无论年龄、性别和职业,都扮演着一个相同的角色——消费者。消费者是一个国家经济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动力,所以在经济多元化的今天如何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于维护经济稳定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确立的时间较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于上个世纪90年代才出现。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其中赋予了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表达通过关于修改消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
  新消法出台后让大家看到许多亮点,例如该法对网络购物方面的维权方法、消费者以及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商家欺诈行为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在冷静期内可以行使反悔权、消协可以进行公益诉讼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强化经营者的义务,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进而改善消费者的维权困境,力求更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显而易见就是消费者在消费时对即将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性质、质量、作用等进行了解的权利,从某一方面来说,这是消费者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因为这是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的前提。
  无论是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消法,都把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首要权利来保护,虽然从字面来看知情权实现起来并不是有难度的事,不过是让消费者了解他们即将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符合经营者的描述。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知情权真的容易实现吗?其实不尽然,举例来说,在传统购物中,消费者可以直接和经营者以及商品接触,进而了解商品的性质、质量、成分、作用、保质期、生产日期和表面是否有损坏等等特性,但即使这样,消费者买回家的商品也不一定符合自己的心意,在调查中,有不少的消费者认为自己在购物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欺骗,比如超市中包装好的水果,经营者常常想办法把不好的部分隐藏起来,只露出新鲜、好看的部分,这就完全抓住了消费者在购物时的心理——即每个消费者都想花同样的钱买最划算、最好的东西,而事实要等到消费者回家后拆开包装才能发现商品存在的问题,长期如此,造成的一个社会现象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相互不信任,消费者在吃亏心理的作祟下,也会试图反击经营者,像把售价高的东西和售价低的东西进行调换,将包装商品拆封查看等等行为,进而激化双方矛盾,或许现在这些行为只是个别行为,但如果没有完善的立法去规范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那么很有可能将会使这种现象上升为社会普遍现象。
  如果在传统消费中尚且无法完全让消费者了解商品,那么如今越来越占据消费市场的网络购物和其他一些非传统的购物渠道更会是消费者在消费时处于迷茫状态。很多人会说,新消法出台后对经营者的限制增多了,且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加大了,但是严格说起来我国对网购或其他非传统消费渠道的立法还是不够完善,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消费者不断受到欺骗,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新消法中对定位网购平台责任的内容是这样规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但是现实生活中要网购平台承担责任也是有难度的,就算网购平台提供了经营者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或地址,难道就可以推卸责任吗?这显然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做法,因为网购平台除了对经营者的监管义务外,对消费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安全保障、信息保密、信息披露、赔偿机制、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明确、协助出证的、支付安全义务等。所以对于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在受到欺骗的时候应该由经营者和网购平台同时负责,网购平台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最好的办法就是网购平台主动设立先行赔付机制,以保证快速、有效率的处理消费者投诉,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反悔权
  新消法的修订有一个比较大的亮点就是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反悔权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这就为消费者实现权力设置了障碍。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证完好,那什么是完好呢?经营者和消费者持不同的态度,从经营者的角度看,他们往往要求商品包装完整,而消费者认为只要商品外观完好、使用功能完好就可以了。在这一方面,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要求未免太过苛刻,因为如果消费者不打开包装又如何能检查商品是否符合购买要求呢。所以不同立场的人对法条的规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这就说明 我国的法律在立法时是有纰漏的,并不严谨。
  反悔权的出台确实让消费者激动了一阵子,可随之而来的就是许多批评声。法条中明确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的商品,还未想到又符合条件的商品用“其它”来代替,那么“其它”的范围究竟有多广?它是不是在另一种意义上给了经营者不接受退货的理由呢?当然,从消费者的投诉来看,许多商家自己把正在出售的商品定义为“特殊商品”,或者写到“非质量问题不得进行退换”,甚至直接打出“不参与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字样,其中母婴用品、化妆品、珠宝首饰、食品、保健品等大多被电商列为不可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这就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制定法律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却让经营者“有机可趁”,而消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但是我国的消法对此规定的不严密。
  从新旧消法的立法内容可以看出,我国一直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反悔权方面做出了努力,也在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但是,仅仅这样还是不够的,我认为我国只是在立法上做出了规定,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政府部门去真正的监督、管理知情权和反悔权的实施情况,消费者在权利受到损害后,往往能够找到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维权的时候面临的就是各政府部门互相推诿。而且我国对经营者和第三方的惩罚力度还不够大,强制措施方面的立法比较欠缺。正所谓有句谚语说的: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参考文献
   何颖,季连帅.论我国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学习与探索,2013(6).
   金品.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法律属性及适用.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8).
   于杰.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商业经济研究,2015(3).
  基金项目:本文系哈尔滨学院学生科研项目《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反悔权》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XS2014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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