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是当前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风向标”,对于区分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优化最高人民法院职能、加强地方法院审判工作以及节省诉讼成本及司法成本,就地解决纠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巡回法庭执法办案已有了初步实践,但巡回法庭在中国属新事物,需要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摸索完善运行机制。对今后走向有清醒和理性的认识,防止改革方案背离改革初衷。
关键词:司法制度司法改革巡回法庭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据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以下简称一巡和二巡)于2015年1月相继在深圳、沈阳挂牌成立。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以下简称巡回法庭)是中国司法改革中的重头戏和闪光点,是司法领域法制改革的新生事物,在一段时间的实践中初步实现了预期目的。
一、巡回法庭的概念
“巡回法庭”存在两个概念,其一是指基层法院派出的巡回法庭;其二是指独立的“巡回法院”。第一种是上级司法机关派出审判人员到出事地点或下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第二种是英、美、法等国家设立的固定期或不定期到一定地点开庭审理的司法组织。依据《决定》可看出,中共中央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立一个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巡回法庭制度。说明其欲建立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法院。由于我国缺少相关经验,司法改革需逐步深入,现阶段设立巡回法庭的方式较合适,为建立巡回法院提供足够的经验。
二、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设立巡回法庭目的在于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難、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在于保证司法公正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点:
1.优化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承担着统一法制,指导、监督全国审判工作的职能,巡回法庭的设立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将案件的审理从最高人民法院分流至各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不仅可以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案件,还可以审理那些不是必须由本部审理的案件,有利于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例,避免将精力过多的消耗于处理个案,并有效的防止地方不稳定因素带到中央。
2.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区分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
我国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问题在司法领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巡回法庭的设立可以实现一个巡回法庭管理几个省,可以有效克服这一问题。巡回法庭具有中立性,有利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3.指导地方法院审判工作,增强专业性和公正性
巡回法庭作为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客观上有利于增加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交流审判经验的机会,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审判进行更加直接有效的指导,加强了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并通过对地方疑难案件进行直接审判,促进地方法院对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增强司法系统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巡回法庭在中国的初步实践
巡回法庭执法办案已有了初步实践,其在工作中积极创新司法改革措施,构建科学高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法官司法责任制,建立主审法官会议制度,集体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巡回法庭在中国属新事物,实行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二巡挂牌之初,一个月上访者6000余人,随着案件增多,信访人数居高不下,巡回法庭的压力非常大,稍有不慎可能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巡回法庭的管辖范围有两类:一类是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相同的管辖案件,包括应有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第二类案件是与最高法院本部不相同的管辖案件,这包括由各专门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以及经当事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同意的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部分上诉案件。从目前巡回法庭的运行和实践角度看,如果巡回法庭的案件管辖严格受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那么巡回法院的案源会越来越少,这样就很难打破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很难彻底实现此次改革的初衷,需要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摸索完善运行机制。
四、关于巡回法庭的发展方向
巡回法庭是在我国特定时代背景下提出的解决中国司法中特殊问题的制度建设,它在制度设计和定位上是非常独特的。它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制度创新,在这个制度的实施和运行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司法制度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改革,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结构和功能定位紧密相关,所以此次改革是要经历长久的过程。巡回法庭目前所采取的改革机制,在实践成熟后很有可能固定下来,成为新的司法体制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