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也是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大机遇。4月2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全国人大的有关方案和决定,首次听取和审议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这是上海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一件大事,也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从地方层面开启了将党的重大改革决策与人大立法决策结合起来的新实践和新探索。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尤其是我们党提出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将党的主张与立法结合起来始终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思想。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党的十六大提出,“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提出,“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通篇贯穿着“推进法治”、“完善立法”、“加快立法”的精神和要求,特别是决定提出的360多项改革内容,众多涉及人大的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所有这些充分表明,善于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坚持和推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不仅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而且是人大立法必须认真贯彻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其特点不仅在于固有的法定性,而且在于它很强的政治性。就人大立法的政治性而言,毫无疑问,党的意图、决策和主张是人大立法活动的指导和重要依据,推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大立法权行使的质量、水平和实效,根本取决于人大是否善于将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愿紧密结合起来,是否善于将党对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与人大的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是否善于将党的意图和决策主张依照法定程序顺利转化为法律法规和人大的决议决定。而这个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人大不断探索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的过程。
另一方面,人大立法又是人大履职过程中具有很大自主性的一项活动。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集中体现了这种自主性,即通常所说的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说,推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必须认真总结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的人大立法实践,进一步加强立法制度和机制建设。立法法作为专门规范、指导立法活动的法律,为建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立法法的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这是一个重要信号。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必须立足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人大的立法制度。比如,完善立法审议制度,强化专门委员会在相关领域立法中的业务地位,发挥专门委员会在专业立法中的更大作用;完善立法听取意见制度,充分发挥“三会”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在立法听取意见中的主要渠道作用,同时重视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征集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完善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制度,明确法案统一审议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立法组织协调中的职责定位,重点加强立法内容协调,在协调和共识中更好落实党的决策主张,增强立法的有效性。
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坚持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抓紧制定和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法律,从法律制度上推动和落实改革举措,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不仅是对全国人大立法的要求,对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全面深化改革,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更好结合,对上海而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制定将仅仅是一个新的开始,更多的精彩一定会随着改革的深入纷至沓来。本文来自《决策探索(上半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