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环境伦理思想演化对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引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曾指出:“法律与道德这一主题引起人们注意许多不同的问题。其中有:道德观念影响法律制度和受法律制度影响的途径和方式;道德概念和原则是否应进入一个适当的法律定义中;法律的道德强制;批判法律制度的道德理性原则和我们默许法律制度的道德基础。”法律与伦理道德是密切联系的,伦理道德观念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法律的正当性来源。伦理道德观念的变化将对法律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从一般到特殊,环境伦理学对环境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伦理观念的变化将对环境法产生重要影响。
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历程
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伦理学诞生于近代西方,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文化渊源。从社会角度看,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加剧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是环境伦理学得以产生的根本背景;20世纪60年代以八大公害为标志的西方社会危机是环境伦理学产生的直接诱因;现代社会普遍的精神危机是环境伦理学的心理基础。从文化的角度看,以科技主义、理性主义为基础的现代文明与生态文明发展要求的“不适应性”是环境伦理学得以滋生的文化根源;从学科发展的角度,环境伦理学顺应了当代西方伦理学由原始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复归的潮流,体现了生态学、环境科学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渗透、融合趋势。在环境伦理学诞生之后,各种各样的环境伦理观也如同雨后春笋一般出现于环境伦理学界,各自阐述自身的观点和理论,都试图通过自身理论的研究来解决当今世界人类所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其中具有代表性观点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包括动物解放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左右,人类社会面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人口膨胀、核战争威胁等种种困境和危机,可持续发展观应运而生。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其中指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二、环境伦理奠定了环境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
倫理学的善恶观是法律价值的基本来源之一。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的名言:“因为人性的缺陷,所以需要宪法;因为人性的优点,所以宪法才有可能实现。”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因为人有性恶的一面,必须立法来限制;但因为人有性善的一面,才能成就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缺乏伦理道德支撑的社会,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伦理道德是法治的基础;法律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之上,才会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和认可。环境法治的建设有赖于道德秩序的形成,而环境伦理的产生,即是在为环境法治建设构建稳固的社会基础,形成规范的社会道德秩序,从而形成稳固的环境法治秩序。如果环境法不能反映和体现社会基本的具有普遍性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伦理价值,就不能得到民众的有效承认和服从,难以得到普遍遵守。
三、环境伦理修正环境法治的目标和价值
环境伦理观念的发展促进了法律的生态化变革,催生了环境立法。在环境伦理观的影响下,环境法的演变和发展总体上经历了从单一以自然资源保护为目的发展到以保护人类生活环境为目的、又发展到以共同保护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为目的的历史发展阶段。环境发至体系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但又因其独特性而有别于其他的法律体系,因此环境法治更多的关注与社会的环境价值观,让公众的价值观在立法活动中得以体现,环境伦理的进步也推动环境法治所包含的价值观,从最初的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的基本原则从以污染治理为中心到后来的以保护为主,都体现了环境法治伴随着环境伦理不断修正的过程。
伦理思想上的变革,将直接影响到人类的行为规范的改变。人类在思想观念上的每一次飞跃,都促使了人类对社会秩序的认识发生新的转变,从而影响到法律的改变,可以说,人类环境伦理观的改变是环境法兴起和发展的思想基础。以环境伦理观为基础,已经出现了新的环境法律思想,它正在影响着现代的环境立法。环境伦理和环境法治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一方面,环境伦理的发展推动着环境法治的变革和完善,另一方面,环境法治建设将环境伦理的价值内化为普世的社会规范。
中国的环境法需要一场全面的变革,这场变革要求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将法律生态化的理念作为出发点,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传统的以当代人为本位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行深刻的反思,对现行环境法进行全方位的调整和理论上的创新。具体地说,就是以现代环境伦理为法理基础,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确认环境资源享有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增设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生存权利的规定等,并围绕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为了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而重新建构中国环境法的体系。
作者:王娟
第2篇:中国法治建设本土化之原因探析
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一直在探索中,也一直在“摸索”地前进着。然则我们采用的法治建设的“西化”之路,并没有给中国法治带来长远的发展,甚至出现了很多不尽人意之处。因此,我们需要立足于中国的社会背景建设中国法治。本文从中国的过去、现在、将来三角度进行阐述,重点就中国的法治与本土法制之间的冲突进行探讨。
一、中国的古代社会是一个“礼治”社会
既然把中国古代社会定义为“礼治”社会,我们就要明白此处“礼”的含义。梁治平先生认为“礼义的概念难言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作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根据,也是渗透到所有制度中的一贯精神”,在此处“礼”是一种规范人们内在的道德规范和约束人们外在的行为规范。一些中外学者对“礼”的概念理解是片面的,忽视了“礼”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外在约束力。
除了对“礼”的概念理解偏差外,在“礼是否是法”这个问题评判时,我们还需要知道这些学者们对法的概念的界定:
第一,如果将“法”定义为一种调节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实施的规范,那么将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礼”判定为“非法”,则是不合理的。纵观中国历史,我们发现“礼”是贯穿中国古代社会并且极具影响力的一种规范。礼的内在道德约束和外在的宗族法、国家制定法足以完成法的任务,其强制力也是不言而喻。故其本质上是包含法的属性。
第二,如果将“法”定义为规定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将“礼”定义为“非法”,其是带有“不自觉的文化和时代的‘偏见’”。“法”本来就是一个具有时代性、地域性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然而这种用现代社会的观点去否认古代社会之成就,难免有一些故居自傲、强人所难。中国古代法中不存在“私法”,谈何权利之存在。
法律作为政治的附庸,没有先进与落后之法律的区别,只有“合适的法”。中国古代的“礼”,在当时封建的社会背景之下,起着“法”的作用,具有“法”的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之“礼”就是中国古代之“法”。
二、中国法治探寻之路上的困惑
从中国的法学探索之路来看,法治更多的是以西方为中心的法律移植。其在中国社会的适用中出现了很多的“水土不服”现象,其本质上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与以西方为中心的现代法律之间的冲突。
(一)法治与中国本土法治的冲突表现形式
法治与中国本土法制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国家制定法与民间风俗、习惯等具有中国本土性质的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国家制定法没有考虑民间的风俗、习惯等规范,从而不能满足人们的心理需求。第二,国家制定法与民间的风俗、习惯等规范的内容相冲突。
(二)“现代”法治与中国本土法治的冲突产生的原因
1.中国的“礼治”社会影响深远
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受内在的道德因素影响较大。从汉朝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后,中国逐步形成了一个“礼”社会,至今也有两千多年的传统,中国人骨子里的“礼治”精神是根深蒂固。两千多年的宗法礼义社会使中国人忽视个人权利。但是“我们不能不顾历史,但也不能完全靠历史”,故我们法治的发展不能忽略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2.西方的法治与中国的本土社会环境不相适应
法治更多的是以“西方为中心”的现代法律的移植。西方的法治是在突破中世纪的宗教束缚背景下自发产生的,并且法律的践行程度相对成熟。但是我们作为一个传统的君主制国家,传统理念还在人们心中“挥之不去”,就急着去接受所谓的现代的法治理念,真是有些强人所难。作为一个法治“初生儿”,法治观念与法律技术水平较低,借鉴是必须的。
但是在我们的借鉴过程中,由于对西方现代法律的迷信,忽视了中国现存的、本土的法治理念,就出现了《秋菊打官司》中法律的纠纷解决方式超出了秋菊的预想、山杠爷的“教训儿媳妇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等等一系列不符合“朴素民意”的行为。在这里我并不是抵制外来的优秀文化因子,单独靠我们传统的法律文化来发展我们的法治,而是我们在发展法治的过程中,要注重吸收来的法律要与中国的社会背景相适应,让移植来的法律在中国社会有效力。正如苏力先生所说:“在今日之世界,不可能有任何国家可能或有必要完全依赖本国传统来发展建立法治,法律移植不可避免。但我认为,我们首先要问的问题不应是我们是否应当移植西方的法律,而是应当问我们应当在什么基础上才能成功移植西方法律,为了谁,有对谁有利”。因此,成功的法律移植的关键在于其是否与我们的本土社会环境相适应。
三、明日中国法治建设之核心——寻求民族文化之自信
张君劢先生在其著作《明日之中国文化》的中提到:“以精神自由为基础之民族文化,乃民族今后政治学术艺术之方向之总原则也”,其还提到,“文化各方面之改革的根本问题在于民族之自信心”,其最终提到近代中国自强求富之路:“第一,自内外关系言之,不可舍己徇人;第二,自古今通变言之,应知因时制宜”。
虽然我国古代朝代更替不断,但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传统法律文化一直延续至今,并且中国古代社会之统治也是令他国羡慕的。而近代之后,我们完全抛弃中国本土之根,转向西方之现代法律体系,其改革之路也谈不上是成功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之存在,并且延续时间之长,传播范围之广,本有其存在之合理性。我国的法学界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探讨中,提出要发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体系,用强乃社教授的话说,寻求“后乡土中国”。法治之建立就如张君劢先生所说:①不能舍内捧外;②要注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归根结底,建立民族文化自信心是重中之重。
作者简介:付晓慧
第3篇:关于如何促进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面很广,时间也较长,需要我们付出艰辛的努力。在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而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离不开健全的法治,因此,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使农村和谐发展,必须加强法治建设。
一、加强农村法治基础
建立法治社会需要相应的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现代文化和社会和谐。如果没有良好的基础,即使政府强力推行效果也是暂时的。经济基础、民主法治、现代文化对农村法治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要加快经济的发展,促进信息的交流与传递。当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律化建设,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要大力调整农业结构,积极拓宽农民增收领域,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3、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力度,加快农村地区改革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步伐,发挥多种所有制经济活力;4、要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建设工程,改善农村地区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农业,发展特色产业,推进优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深度加工,加快培育旅游产业,努力形成经济优势。农村经济发展的快慢决定着其它各方面的进程,在与外界进行经济与信息交流的过程中,农村将不得不与外界统一规则,也就不得不舍弃旧有传统,因为在这个日益开放的世界里,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力量,而且外来的人不可能相信你的村里的干部或者是德高望重的老者的裁判的,因此,加快农村现代化的步伐,进一步提高其开放的程度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完善农村法治机制
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一定的机制维护,法治社会更是如此。首先,约束政府权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权力既便是由法律授权也需要由法律来限制,同时政府又为法律提供强力支持,政府必须为全民树立守法形象,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农村还有村干部问题,村干部某种程度代表着政府和法律的形象,必须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其次,坚持司法独立,完善司法制度。法治社会里只有坚持司法的独立性,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我国一般法院设在县上,几个乡镇合一个法院,经费又由当地财政拨款,这样就势必使其地方权力与法院建立千丝万缕的联系,必然干扰司法独立判案,从而使农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加大。为保证司法独立、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司法效率,对农村基层司法组织的合理架构是必需考量的问题。一些如巡回法庭、临时法庭的措施可进一步完善实施。
三、大力发展科技和教育
大力发展科技,当前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推广和应用以提高投入产出水平为目的的节本增效技术;2、以提高质量为目的的优化动植物品质技术;3、以扩大增值为目的的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技术;4、以高效节约为目的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5、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环境技术。同时还要大力发展教育;1、国家应逐步扩大对农村地区定向培养及培训的招生名额,有计划地扩大在农村地区开办职高、职业初中的招生比例,对农村地区的民间办学及社会办学给予相应的政府补助;2、农村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应针对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对许多问题认识不清、思想混乱的现状,利用党校培训、下派工作队、举办农民夜校、集市宣讲队、冬闲文艺活动等形式,对农民进行政治、法律、科技、道德、文化、政策等方面的教育,一方面重点引导农民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觉悟,明确义务;另一方面重点解决农民的小生产、封建伦理、生育、法制观念上的落后和偏激认识,正确处理自身面对的诸多矛盾,努力使其保持积极的劳动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
四、改变农村法治供给不足的现状
在农村多设简易法庭,流动法庭或巡回法庭,把法律服务送到农民家门口,农民一旦感到打官司很方便,成本又低,就有助于形成用诉讼来解决纠纷的观念。另外,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是构建农村良好法院秩序的重要举措。应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做到“尽助应助”。法律援助不是对贫困人口的恩赐,而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各级政府应当从立法、管理、组织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完善、充实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法律援助所需的办案费用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充分发挥乡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作用,使法律援助制度在广褒的农村大地上生根,扎根。
五、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法律既是打击、惩罚少数不法分子的有力武器,更是引导规范广大人民言行、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保护伞”。如果法律仅仅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那么当我们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问题的时候,人民看到的岂不是一把高高举起的“魔刀”吗?只有当广大人民都掌握了它,并真正把它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和约束自身行为的效屏障,我们才达到了立法的初衷,也才实现了“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生动形象地向广大老百姓宣传各种法律法规,组织带领广大群众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六、加大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维护农村稳定
为此,当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加强农村联防的基础上,能否考虑增派警力,设立村警;二是通过搞法制宣传,开宣判大会,重奖见义勇为行为等形式对农民加强综合治理教育,提高综合治理意识;三是对盗窃、毁禾、纵火、伤害、凶杀等案件严厉惩办,坚决打击横行乡里扰民害民的违法犯罪分子,对像“法轮功”那样的邪恶宗教组织,更不能心慈手软,任其泛滥,危害社会主义大厦根基,努力营造祥和的农村治安环境;四是要正确处理新时期农村的人民内部矛盾,善于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思想教育的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农村的安定团结。从而促进农村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總之,只要各级党委政府切切实实地做好上面七个方面的工作,就一定能够推进农村的法治建设,为农村的和谐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从而促进新农村的建设。
作者:全义学
第4篇:浅谈基层法治建设需解决的问题与对策
任何工作开展的前提都和基层分不开,因此工作的基础就在基层,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基层的建设工作。近年来我国基层法制化建设的进程逐渐加快,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全民知法守法的各项领域中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我国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是在实际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能看到,基层法治建设和中央、政府的新规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相符、不适应的情况和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更应该引起重视,切实将现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全面提升我国整体的法制化建设水平[1]。
一、基层法治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
1.在思想认识上,意识不强,“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地转变
在现代社会中很多单位的领导干部对法制建设促进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缺少正确的认识。这些领导通常会认为法制建设既花费时间又费力,相比经济建设工作的开展,见效比较慢,在年度考核中不占据优势,因此没有将法制建设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这种情况通常表现在:个别基层单位还存在对法制建设工作不重视,没有对法制建设工作的成效放在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的考评体系,更没有将这项工作当做一项常规的基层工作开展,因此在对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的过程中,只是发个文章、开个工作例会,走个基本的工作形式,甚至以此來应对上级部门或单位的抽查。此外,少数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观念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一味听从领导的安排和指示,自身的辨别能力比较弱,或者是特权思想较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比皆是,以权越法的现象更是经常发生[2]。
2.在组织建设上,机构分散、人员偏少、机制不顺畅
第一就是法治监督工作,主要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检察机关对工作进行开展和负责。第二是依法行政工作,由政府的法治办对工作进行负责。第三是法制宣传工作,通常由普法或是依法治理办公室负责。第四是法制建设工作,通常由法治建设小组办公室负责。在这些工作的环节中,有的是和司法局共同办公,有的则是政法委共同办公。但是也正是由于现阶段多个部门或是结构合作办公,特别是现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因此法制建设工作很难得到有效地推动和发展,一直停留在各自为政的局面。同时,很多基层单位法制建设小组虽然设立,但是由于其工作人员的不健全,没有专职的法治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经常处于工作不能有效兼顾的状态,对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提升有着极大的影响[3]。
二、全面加快推进基层法制建设的对策
1.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考评体系,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
在基层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基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主要的实践者。我们在工作的开展中,只有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的环节,才能真正的掌握基层法治建设的方向。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只有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和认识发生转变,真正的起到带头的作用,才能起到以上带下,带动整个基层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因此在这个前提下,要更好的运用考评传导的作用,使领导干部真正的认识到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更好的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4]。
2.党委统领,整合机构,理顺体制,健全科学的保障体系
在党委统揽的工作中,法制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将现阶段从事和法治建设工作相关的部门职能进行整合或是调整,从而建立起更权威的工作机构,将领导职数进行确定,同时确定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编制,保证基层单位中由足够的人来对法治建设工作进行开展和推动。此外,各个基层单位还应该建立起法治工作科室,对其分管领导进行明确,保证每个科室中至少有一个专职人员工作,保证每项法治建设工作都有有管。同时在工作的过程中还要保证经费充足,将法制建设工作的经费也要算在财政预算中。
3.改进信访工作机制,善用法治方式解决相关问题
在基层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信访机制是一项推动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方式。因此我们在工作中更应该对其进行准确定位,使信访工作能更好的回归到法制建设工作中。一般情况下,有明确法律渠道或是主管部门的诉求,我们通常都不将其列入信访事项受理工作中。在信访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信访工作者要正确的发挥自身的工作职责,积极地进行信访宣传工作,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当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怎样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一些无理取闹或是采用过激行为的闹访行为我们也要正确的运用法律方式进行处理,坚决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推进基层政府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联系工作实际,从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中最薄弱的环节和关键的部位着手,将法制建设工作进行更有效的开展。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素质,使其正确的认识到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依法行使自身的工作职责,行使自身的权力,保证这项工作的稳定开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依法行政,全面提高我国整体的法治水平,为今后我国综合国力的上升和发展起到更大的帮助作用。
作者:张家勇
第5篇:互联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6年的五一期间,“魏则西”事件轰动了互联网。年仅21岁的魏则西用自己心跳的终结,将百度互联网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一时之间,社会上关于互联网法治底线的问题讨论再次高涨。笔者认为,“百度魏则西”事件背后隐藏的是中国现行互联网法律体制下的种种乱象,因此在互联网领域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作用,对维护国家互联网信息安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
一、互联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低,适用性不够
首先,从总体上來看,目前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相对独立存在,没有一个合理的立法层次。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的是互联网电子公告方面的事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的是与互联网相关经营场所,但是他们之间并没有相关的基本法或者法规将这些条例相互联系,相互协调。
其次,自1994年互联网正式登陆中国,伴随着互联网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互联网建设和发展起到了规范及推动作用,对整个互联网的法律环境起到了深远影响。但上述法律多为条例、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法规,他们只在当时的特定时期对互联网的建设及发展起到规范约束,或者只在互联网的某个领域存在影响作用,对整个互联网环境来说,并没有一套有体系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随着互联网发展速度迅猛,部分条例或法规已经滞后,不适应我国当前互联网的实际环境,使得很多信息互联网法律在现今社会执行性差,也难以合理维护网民们的合法权利。在“魏则西”事件发生后,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调查结果表示百度搜索相关关键词竞价排名结果客观上对魏则西选择就医产生了影响,这是由搜索引擎背后竞价排名机制和商业广告的违法等问题造成的,影响了搜索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然而我国还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互联网搜索办法和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规制条例,这正是我国互联网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的表现,先前颁布的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现在出现的新问题,百度互联网的违法现象还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如何解决互联网违法的行为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二)互联网依法监管不严
在法治社会里,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是相关部门的天职,而“魏则西事件”所暴露出来的某些制度本身的空白正体现了监管不严的问题。
1.监管的软弱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面对日新月异的发展,互联网监管部门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各监管部门缺乏相互之间的沟通协作,也缺少对懂互联网法律、政策、技术等的综合管理人才,尚未形成统一高效的监管方法和互联网的立案查处模式。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互联网监管的软弱性,构成了较大的监管空隙,让互联网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现不显。
2.监管内容的准确性难以保证:
互联网信息发布的低门槛和互联网信息的海量,以及目前互联网审查技术的单一和低效使得互联网信息的准确性很难核实,这就使互联网监督信息真假难分。在“魏则西”事件中,正是因为相关部门对百度竞价排名机制存监管不力导致某些盈利机制为了谋取利润在付费竞价权重过高、商业推广标识不清等问题,将虚假和有害信息误导公众,影响了搜索结果的正确性和客观性。
(三)互联网企业法律责任的缺乏
以百度为例,百度作为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最大的中文网站,在国内有着众多的用户群,理应向用户提供有质量、有价值的信息服务,但是却通过“竞价推广”这一手段谋取利益,无视国家的相关法规,将信息搜索变成了不良商家的“私人广告牌”。此起事件的背后,我们明确的是,在互联网已经十分发达的今天,互联网企业法律责任的缺失是造成“魏则西”事件的重要推手。企业明明知晓这种信息是有害的错误信息,而无视并放任这种现象的存在,这种不负法律责任的态度正体现了互联网企业的法律意识不足。
二、互联网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1.提升立法层次:
提升立法层次就必须首先坚持立法先行,发挥互联网领域的法律引领作用。以坚持宪法为根本前提,加快制定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据此来确定互联网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明确相关的主体权利义务,包括:政府、企业、网民等。同时要正确理解互联网自身的特性和发展规律,适时补充和修改法律漏洞。建立互联网信息化网络安全立法的规划,加快形成互联网领域的真正的法律体系,为实现依法治网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完善并及时修改法律:
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某一方面或者某一对象的行为,如果不具有适用性或者适用性较低,则没有出台的价值。
首先,在时间维度上,对于已有的法律法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特别如互联网这种更新速度快,发展多变的领域,更应该及时修订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要适应新时期新变化新发展的趋势,完善和建立新领域的立法,及时提高其适用性。
其次,在空间维度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法律需要规范的对象范围也在逐步增大。从初步的网站建立、信息的传播等,发展到了现在涵盖金融服务、文化传播、商业交易等等包罗万象,互联网法律需要规范的范围越来越大,这也对互联网法律的适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3.改进立法工作方式:
立法的工作方式要坚持科学与民主。互联网的理念就是共享和自由,互联网作为一个公共平台,超越了时间与国界,把全世界连成了一个巨大的关系网。因此,在立法中应以全球视野对待互联网的法治问题,加强与他国的沟通合作并学习国外在互联网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态度。同时,政府作为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代表,既要鼓励互联网的创新竞争也要尊重公民与网民的诉求与权利,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公众,强化互联网立法的群众基础。
(二)加强对互联网的依法监管
完善互联网监管机制已成为各国政府和民众的共识,政府应从策略、体制机制等各个层面,积极介入互联网的监管工作。在策略要上发挥社会公众群体的在互联网法治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的社会组织参与互联网的监督与管理制度。并发挥政府的带头作用,完善现有各行业的互联网监管细则,整合资源,综合考虑各职能部门监管的协同性和实效性,还要明确互联网的监管人员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及追责程序。在体制上建立由政府主导,科研以及商业机构广泛参与的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明晰政府职责实施有效监督。
(三)加强互联网企业法律责任建设
1.应该加强互联网企业制度的顶层设计:
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企业实际,以互联网企业章程为最高规范性文件,类别明确、层次清晰、科學完备的企业制度,必须坚持建章立制先行。互联网企业要发挥法律在建章立制中的推动作用,用法治思维推动互联网法治,化抓住建章立制这个关键,在建章立制全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三原则,充分实现互联网企业制度的法治性、科学性、有效性及民主性。
2.制定法律责任标准,开展第三方评估:
发挥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舆论作用,让互联网企业的公共行为受到监督和舆论影响,强化互联网企业法律责任意识。因此,可以制定适合我国互联网企业的法律责任标准,定期的由权威机构发布对互联网企业的评估报告,并对其违法的典型行为进行通报及公开。
3.需要培养互联网企业内部的法治文化,加强企业内部的自律:
结合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提炼各具特色、充满生机而又符合企业实际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形成“依法治理、以人为本”的法治文化氛围。依法经营,规避风险,推动企业沿着法治的方向不断提高经营水平;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寓文化理念与制度之中,规范员工行为,提高管理效能,树立企业良好的公众形象,不断提高企业文化建设水平。通过企业内部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宣传,使企业员工深刻的认识企业发展要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对违反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员工作出惩治。在企业内部法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规模较大的互联网企业要发挥引领带头作用,必要时要以壮士断腕的精神,猛药去疴,刮骨疗毒。
作者:肖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