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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及改革的思路

2015-07-04 09:4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理论界对依法治国的研究已向纵深 发展 ,而党的15大提出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必须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本文拟就当前司法制度存在的弊端、改革的思路,提出自己的初步看法,以求得广大同仁的指教。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
  主要弊端
  1.司法体制上的双重领导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泛滥。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曾主张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应独立于当地党政领导,以避免司法受到党政机关的干涉。但是,新

  二、现行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
  1.变双重领导制为垂直领导制。
  针对目前司法机关人事权、财政权受制于当地党政机关的特点,变现行的双重领导制为垂直领导制。司法机关的活动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单列开支之内,像国家的军费开支一样,拨出专款,供司法机关独立支配;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机构设置、编制安排不再由当地党政机关支配和管理,而改由上级司法机关及上级司法机关的党委领导;改革法院设置,实行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分开,建立直属中央的巡回法院制度,彻底根除地方党政对统一司法的掣肘;逐步改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强化党对司法机关的 政治 领导作用,‘淡化党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直接干预,尤其要坚决制止党的个别领导人、个别组织以“党的领导”的名义干涉司法过程,明确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 法律 范围内活动。Www.133229.coM
  2.强化司法监督和制约机制。
  在司法监督方面,一方面继续加强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另一方面切实加强对司法机关全方位的外部监督,并逐步使司法监督制度化屯法律化;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在国家权力机关内设置相应的司法监督委员会,从而对法院、检察院行使有效的监督: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召集检察官、法官到司法监督委员会汇报案情,解释作出司法裁决的理由,直接调卷审查案情,发现裁判有误,责令司法机关改正错误。
  在司法人员的约束方面,逐步取消审判委员会和会议庭制,全面推行司法人员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审判中的实际情况,对司法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冤案、错案给当事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损失的,应当追究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强化司法人员任职资格制度与 考试 制度。
  在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上要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实行资格考试制度。从198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为此,我们要尽快修改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全面推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规定只有取得正规法学院(经国家 教育 委员会备案)法学学士学位以上学历的人,才具备报考法官、检察官的资格,也只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获得任职资格,并将他们尽快充实到法院、检察院队伍中去。当然,现有的法官、检察官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他们的报名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录取条件必须一视同仁),经过三、五年以后,如果他们仍无法达到录取条件,取得任职资格,将自动丧失资格,并淘汰出司法队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使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得以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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