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 关键词] 法院 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
[论文摘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这不仅是 法律 本身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本文分析、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实行司法独立提出了几点思考。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方略。使我们更清醒认识到,实现社会公正,保证法律得以正确实施,这不仅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为此,为了加快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推进司法独立原则的实施和制度落实,必须尽快打破、建立在“一府二院”基本模式中的四级法院体制,理顺现行司法体制,完善各种制约,监督机制,以此推动司法改革。
一、我国司法独立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
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中,一府二院是职能不同、地位平等的国家机构,宪法对法院的职责规定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现实中并非如此。
(二)调整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方式
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最高 法律 监督,也是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因此,要调整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方式,首先必须做到:其一,从思想上明确,无论是司法监督,还是司法独立,二者共同目的都是对法律负责,最终目的是为达到裁判公正、执法严明,实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wwW.lw881.com因此,二者并不矛盾,关键是如何把握好。其二,人大必须改变把司法机关向人大负责理解为是服从它的具体领导、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的做法。明确人大的监督原则,是对法官的任免监督,是对法院院长工作报告的审查,是具体的涉及法官公正执法、伦理规范等情况的监督,是事后的一般监督。其三,人在对司法的监督应通过制定监督法加以规范,明确监督原则、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范围等,以保证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转变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实行党司分开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在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的同时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很重要一点就是应先理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体制,做到地方党委不再干预司法工作。将原来法院内部的党组织改设成党委,取消地方各级党委和政法委。中央政法委领导下一级法院党委,以此类推,上一级法院党委领导下一级法院党委,地方党委不再干预司法工作。而且,党委职责要明确,各法院上下级党委和法院内部党委的领导应该是 政治 性领导,党委不能以党委或个人名义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审案。同时,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由事务性领导转化为政治性领导,并且对这种领导方式用法律形式对其权限、范围、方法及程序规范化、系统化,明确各级党委的职责是确保司法工作任务完成,指导司法工作者发挥积极主动精神,保证司法机关公正行使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等,以保证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