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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小额诉讼制度1

2015-07-04 09: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 经济 的 发展 ,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受案数量的急剧上升,而普通诉讼程序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已显现无法快速及时处理急速增长的大量案件的现实矛盾和制度缺陷。本文在此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借鉴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制度,探讨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置。
  【关键词】小额诉讼 费用相当性原则 效率 自由心证
  
  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虽然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解决简单的民生纠纷案件中也包含了小额、轻微的案件,尤其是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当事人起诉和缩短诉讼周期。但小额诉讼制度与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无论在诉讼程序和诉讼理念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说我国的简易程序包含了小额诉讼程序或者说发挥着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正因为我国的诉讼程序设计在现有的框架内很难满足小额诉讼之特别要求,特别是它违背了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法理,笔者认为是应当予以改革的。尤其是最近几年,由于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普通程序在处理小额、轻微案件中越来越显现其现实的矛盾和制度的缺陷。本文将通过对小额诉讼制度理论的系统阐述,并借鉴西方各国在该制度上的立法体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构建我国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提出若干设想。
  
  一、在我国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就社会经济状况而言,随着我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所导致的经济活力增强,

  五、构建我国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的若干设想
  
  借鉴西方各国几十年来在小额诉讼程序方面的实践探索经验,我们应当立足国情,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WWw.133229.CoM
  1.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
  我国地区 经济 发展 差别较大,因此,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标的时,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由各地高级法院确定具体的数额,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法庭
  考察我国现在的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笔者认为应该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法庭,专门审理小额、轻微案件。
  3.鼓励本人诉讼,限制律师参与
  为减少诉讼成本,鼓励当事人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小额诉讼程序不提倡律师参与。鉴于不鼓励律师参与,当事人无法得到程序方面的帮助,不知如何准备案件,小额法庭往往设置程序助理,帮助当事人准备文件并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4.放松取证规则,降低证明标准,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
  小额诉讼程序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只要心证的程度到达低度的证明度——法官相信事实大概就是如此——法官即可认为已得心证而下裁判。
  5.程序灵活多样
  允许法官、当事人采取自由灵活的程序,而不一定遵守诉讼法所规定之严格程序。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以更为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纠纷的解决,法官的行为方式具有较大程度的行政化趋向。
  6.严格限制上诉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限制上诉,但允许复议。但是,如果存在诉讼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可以例外地允许当事人上诉,是否受理由第二审法院裁定。
  
  六、结语
  
  世界各国在其各自的司法改革中对小额诉讼都寄予较大的希望,而且从实践结果来看,小额诉讼也确实在某些方面达到了人们期望的目标。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小额诉讼制度内在的缺陷和不足,在实践中应该给以足够的注意。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诉讼周期过长,效率较低,出现大量积案时,我们应该借鉴和吸收这一优秀的制度成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小额诉讼制度,提高诉讼的效率,实现诉讼的效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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