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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工作在司法改革中的发展方向研究

2016-11-04 10: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明确了方向、确定了思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制度改革做了具体部署。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体制改革也一步步迈入改革的深水区。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检察机关的体制改革势必涉及内部机构的重新整合、内部权能的重新配置,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还未被普遍接受,大部制、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的试行,给未检工作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新的问题。未成年人检察的机构设置、团队组织、工作模式、职能及社会支持体系等应怎样适应当前检察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新生的未检部门会独立发展还是被整合收编?未检工作是强化还是弱化?未检改革未来发展的路径在哪里?这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点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理念

 

  我国立法与政策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行一种与成年人区别对待的基本立场,修改后的《刑诉法》特别程序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这样的工作理念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帮助和矫治,把惩罚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即使实施必要的惩罚也是为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从而以最大程度地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四项检察职能统归未检部门,由同一承办人跟进同一案件的全程,这不仅控制和缩短了办案时间,还有利于承办人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点、犯罪原因、监护条件等情况,从而合理优化利用资源,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求得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

 

  ()专门、复杂的办案程序

 

  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整体纳入刑事司法系统,忽略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乃至执行的自身规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立了一系列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特殊原则、制度、程序和要求,如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和犯罪记录封存等等,这些规定使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更为复杂,对办理未检案件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未检工作在司法改革中的发展方向研究


  二、司法改革中未检工作遇到的问题

 

  ()“大部制改革思路下,独立的未检部门被撤销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去行政化,在改革中的试点检察院几乎都进行了机构整合和去行政化的努力,如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将内设机构整合为三局两部一室六个部门,广东佛山市某区检察院将内设机构整合为三局一办”;湖北宜昌市某区检察院整合为五个部等等,总观这些改革,大都是将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并入了公诉部门,部分检察院设置了未成年人办案组或者主任检察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难以承担起原先独立的未检部门所具有的全部职能,在办案程序、办案机制以及办案的专业性上都会有所弱化,不仅不能反映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要求,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另外,从全国的整体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地方的未检工作尚还处于起步阶段,机构、人员和制度机制的建设都还不完善,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未检检察官同时也在办理成年人案件,这种情况下,在改革中又将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并入其他部门,必然会影响未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未检工作的完整性和专业性被削弱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表示: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当前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与办理成年人案件有显著的不同,未成人检察中的许多工作并不都适合由某个主任检察官来完成。我国少年司法创建之初十分重视和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共同参与、综合治理。一方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规定的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和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等工作专业性强,需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具有广阔社会视角并接受过专业方法训练的人来做;另一方面,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实行司法活动与司法行政行为相分离,由专门的主任检察官、承办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办案,要对具体案件的质量负责,这样便难以兼顾除办案以外的其他工作。而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目的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使失足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主任检察官不能承担全部的未检检察工作,其结果只会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和特殊制度难以得到真正落实,未检工作的完整性、专业性难以保证,最终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上弱化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

 

  三、未检工作在司法改革中的发展方向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在司法改革中未检工作不仅不能被削减和弱化,还应继续促进和加强。未检工作应以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在机构设置、团队组织、工作模式、职能及社会支持体系等方面谋求更好的发展。

 

  ()建立并保持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

 

  司法改革中的去行政化,旨在实现司法活动与司法行政行为的分离,让办案活动回归司法属性,不用行政层级审批的办法处理案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其职能范围涵盖侦监、公诉等多个业务部门,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正如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任务更重、环节更长,包括批捕、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犯罪预防等,涵盖整个司法过程。这就决定了在大部制改革背景下不适宜将未检进行整合收编,唯有成立一个单独的部门,才能更好地发挥未检捕诉监防的职能。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人员配备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对于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再犯,以及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一方面要结合未检工作实际,科学测算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量的大小和繁简程度,强化未检工作的专业人员配备,使其更符合少年司法规律;另一方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定的专人应具有主任检察官资格。此外,在改革中要确保未检工作专业人员配备的强化,提升未检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需要制定未成年人检察岗位素能基本标准,提升未成年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着力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调的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辅助司法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使得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制度与要求难以落实,制约了少年司法的发展。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借改革之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角色的权能,拓展工作空间、争取各方面支持,着力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

 

  ()拓宽视野、探索空间,谋求长远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检察体制改革拓宽了思路。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相对于成年人案件数量要少得多,而这也是制约未检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因为案件量少,所以在改革中部分试点单位将未检整合收编到其他部门,但由于未检有其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所以,在一些案件量较少的地区可以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同时,根据这次检察改革去行政化实行扁平化管理,将现有内设机构框架打破,并根据各业务类别岗位职能进行拆分、重组和调整的特点,可以跳出刑事案件的范围,从充实未检案源、体现对未成年人全面保护的角度,探索未检机构办理未成年人民行案件等工作。此外,为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未检机构还需拓宽视野,积极贯彻四中全会的精神,探索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未检工作必须积极应对检察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探寻未来发展的有利路径,谋求未检工作更长远的发展。

 

  作者:诸葛达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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