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逐渐演变成民众表达自身意愿的一个平台,人们借助这个平台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方面,网络民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反映民情民愿;另一方面网络民意由于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易操纵性,所以在运用过程中如果不够谨慎,很容易变成民怨民愤,给司法制度公正带来消极的影响。
一、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平衡体现
网络民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推动社会公共事务发展,对社会公共决策起到一定的积极影响作用。而司法审判主要从事着伸张社会正义、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事业,其所受到网络民意关注的程度可想而知。
(一)增进社会公信力上的平衡
公信力的概念最早源于Accountability一词,指的是为某一件事情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社会公信力则指的是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公众交往、时间差序以及利益交换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公平、正义、人道、效率、民主以及责任的信任力。不管是司法审判还是网络民意,它们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增进社会公信力,实现对公平公正、责任和效率的追求。不管是网络民众,还是司法机构在对待此案件上,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却是一致的,那就是让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治,让公民的公众利益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司法裁决如果能够针对性地对网络民意进行适当的回应,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够提升司法裁决的执行力,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
(二)表达社会价值上的平衡
在社会价值的表达上,网络民意和司法公正也是平衡的。司法公正在对社会公共事件进行裁决的时候,主要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定程序进行的,而国家立法也是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之上的,虽然有法不容情的说法,但是在对社会价值的表达和追求上却始终秉持着公正公平,敢于承担责任,勇于奉献的理念。网络民意在对社会价值的表达上,也是追求最终的公平公正,让罪恶得到惩罚,让正义得到伸张,只是在表达上主观性比较强一些,网络民众们更容易站在道德的角度,对正义公平的追求更为直接。
二、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体现
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所体现出的平衡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广泛网络民众的赞扬和追捧,但是,网络民意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并不会由于平衡的存在而消失,相反却日益凸显。
(一)犯罪判断和认定上存在冲突
在李某某等人轮奸案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在对李某某所犯罪行的判断和认定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李某某等人中有一部分属于未成年人,但是其轮奸行为确实触犯了国家法律规定,按法律规定就应该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在一部分的网络民意中,却自诩站在道德的高度,一方面指出犯罪嫌疑人并未成年,所以犯了事也情有可原;另一方面却故意抹黑受害人,称受害人所说被强奸一事纯属捏造,本事件纯粹是双方自愿并通过金钱交易而发生的,属于合法的买卖交易。从这一层面上反映出了网络民意的非理性和易操作性,颠倒黑白,歪曲事实,这些特性不仅严重阻碍了司法机构的司法活动,而且还给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
(二)刑事制裁和刑罚轻重上存在冲突
司法审判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之后,在采取对应的刑事制裁和刑罚的时候,则按照国家法律的严格规定执行,如李某某等人轮奸案中,虽然有未成年人存在,情理上在对其进行刑事制裁的时候,应该酌情减刑;但是司法规定上并没有因为未成年酌情减刑这一说法,该怎么执行制裁就怎么执行。而网络民意却拿 “未成年”这一词语大做文章,并将与李某某等犯罪嫌疑人相关的一大堆信息挖掘了出来,在无法更改罪行的情况下,试图借助亲情等社会伦理干扰司法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刑事制裁和刑罚轻重的判定。
三、协调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的建议
网络民意和司法公正要实现相互之间的和谐统一,则不应该对其中的任何一项进行单方面的调整或改变,而应该双管齐下。
(一)对网络民意进行对应的完善,使其在表达上更为理性
首先,构建理性的网络民意监督制度,让网络民意在表达上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约束和限制,让言论发表者承担对应的责任;其次,进一步规范对网络民意的引导和制约,网络民意体现的是民众的心声,所以对其进行正确合适的引导,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公正能够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最后,建立网络民意危机处理机制,国家政府可以建立相关的民意危机机制,当网络民意出现失控危机的时候,及时地采取对应的整治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其引入正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网络民意对司法公正所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加强对司法公正及相关理念的传播和构建,促进司法的透明化
首先,加强对专业司法知识和理念的传播;其次,促进对公正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然后,完善对司法机关独立制度的调节;最后,推进司法裁判文书网络化的构建。通过这四方面的完善,可以促进司法透明化,让民众在民意的表达上更贴近司法实践,进而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
作者简介:唐丽雪(1988-),女,辽宁丹东人,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