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而司法公正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的良心。法律的抽象性、滞后性、权威性也要求法官本着良心进行判决,以求裁判结果的实质公正。有了良心的法官才能不被贪心、偏心、虚荣心所害,才能做到司法公正,成为合格的裁判者。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法官良心的要求,法官要怀着追求公平正义之心,公正裁决。弗朗西斯培根曾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树立法律权威,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立法的失误以及行政权力的滥用能够通过司法的得到纠正。法官违法渎职败坏社会风气,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损害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不在于强制更在于公正,只有公正之法才能获得人们内心的服从。而司法则是法律作用于社会最明显的环节,因为在法庭上是各种矛盾对峙之处,人们期待着公正的判决,而判决也影响了人们的期待。然而,法官的良心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一、法官的地位要求法官必须有良心
法官享有法律赋予的决定是非善恶,恢复或者重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法官的判决、说理影响了社会公众的道德认知、法律认知以及社会认知。可以说,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道德风尚、法治状况均能够从法院的判决中体现出来,法院即是当事人讼争之地也是社会观念、思想的汇集之地,但其中最主要的是人们对正义的渴求,对法官作出公正裁决的期盼。查士丁尼钦定的《法学阶梯》中指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1]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主观标准,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必然对于就其纠纷来说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有不同的看法,并且客观上来讲当事人往往通过诉讼寻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或许他们所认为的正义与自己提出的主张并不相同,但依然会通过法院寻求自己主张的实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社会的遗憾,因此有时当事人的纠纷并非有关正义观点的分歧,而是利益的相悖,这就要求法官在不同的主张、不同的利益之间作出权衡,给予每个人 “其所应得”的东西。由于法官的特殊地位以及判决的特殊效力(这种效力来源于宪法以及强制力),关于什么是“其所应得”往往取决于审理案件的法官的观点。因此,法官的观点、立场、价值观就内在地影响了当事人的命运。司法公正有赖于法官的良心。二、法官与法律的关系要求法官具有良心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的合理实施依赖于法官的司法活动
法律规定者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着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是法官进行判决的准绳。但是,正如孔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法官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然而,法律不可能详尽到保罗一切。因此,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来权衡裁判一些复杂、特殊的案件。法官必须本着良心使用自由裁量权,否则会出现一些合法不合理的想象,引起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实际上很多案件自由裁量全的存在正是授权法官在合法前提下做到裁判合理。裁判合理则需要法官具有良心。
(二)法律滞后性的弥补有赖于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裁判。面临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而这就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补充,但是原则的抽象性又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巨大的空间。法官选择何种原则,在何种程度上运用相关原则无一不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三)法的权威性要求法官以身作则
法的权威性除了依赖于自身制定的好坏、效力等级之外,更依赖于法官的司法活动是否公正。有关正义最朴素的观念是相同情况形同对待,如果法院对相同的案子判决不同甚至相反,那么就会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任,缺乏人们信任的法律何谈权威性?在运用法律这一公器的过程中,由于法官的主导作用,存在着法官假公济私的机会。权力越大,违反职责寻求自身利益的诱惑也越大,再加上外在监督的缺乏、法律解释和运用以及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认定过程中的主观性,法官就面临着相当大的物质利益的诱惑,也就更可能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法官必须以身作则、公正司法才能够使法律在人们心目中具有权威,才能使人们相信法律、相信法官、相信司法。
由此可见,在法官的审判活动中,一切外在的约束存在滞后性,并且缺乏必然性,因为法官的主观情况的在审判中占据重要地位。“法官的审判活动无疑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其中的‘实事’就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呈献于法庭的证据,法官只能根据这些‘实事’,对其所反映出的案件事实之‘是’做出内心确信。在这一过程中,法官根据经验规则评价证据,认定事实,既有主观性的一面,也有客观性的一面。”[2]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存在使得法官打着法律的旗号追求私利、逃避责任的行为有着较为宽松的环境。缺乏道德约束,再严格的监管制度也也是徒劳。“公正是司法改革追求的永恒的目标,而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裁判的做出者,其品质决定了裁判的品质。”[3]
纪伯伦曾说:“一切的知识都是徒然的,除非有了工作;一切的工作都是虚空的除非有了爱。”法官固然是一种职业,但司法的特殊性要求法官用良心适用法律、维护法律。司法公正不仅仅是一种客观要求,更是对法官良心的要求。良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因素,要做事先做人,法官更是如此。有了良心的法官才能不被贪心、偏心、虚荣心所害,才能做到司法公正,成为合格的裁判者。
作者:申利静 来源:法制博览 2012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