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运行和运行结果具有的信任感和认同感的程度反映,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应有的信任和尊重。司法公信力的生成依靠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现实中公众一方面选择法院裁判解决纠纷,一方面受方方面面影响,对司法的信任度持续降低,甚至造成了司法信任危机。本文首先以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结合当下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和原因,并从营造环境氛围、规范新闻媒体、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以期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出有益的探索。
司法权是国家统治重要的公共权力,本身不但应具备公正高效权威的特征,而且必须得到社会公正的普遍信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勇曾指出“司法没有公信就不会有权威,更不会有效能,司法的职能作用就无从发挥”。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运作和公众心理认同的高度契合,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一方面是司法权力主体通过履行法定职责,司法权在运行的过程中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通过对司法的感知和体验,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综合而言,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公众对司法公信力认识具体表现为对司法信任感,只有产生了信任感,才会认可司法权威,才会给予相应的尊重,才能体验到司法的价值。当然这些只是司法公信力的“应然”状态,而司法公信力“实然”状态却不容乐观。
一、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现状及原因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公众权利意识逐渐觉醒,民众对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司法回应民众的需求总显不足,致使我国司法面临着普遍的信任危机,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具体表现在:
1、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不高。
虽然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已经分离,但行政权力的过于强大使公众对司法权的独立性产生一定的误解。当事人在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时,不断信访投诉,希望以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不仅使司法独立审判受到不当干扰,也降低了司法权威,也使那些不明事实真相的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
2、公众对法官信任度不高
众所周知,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多是通过对法官的信任建立起来的,法官作为司法权的运用者,是连接公众了解与认知司法的桥梁,是信任得以建立和维系的纽带。近年来,少数冤假错案不断得以昭雪翻案,使公众心里的法官公平正义的印象受到严重影响。
3、公众对司法既判力的认同度不高
司法的既判力是司法终局性的表现,理应得到公众的尊敬和信任,然而现实中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和对司法判决的服从。我国在当前的时期下,由于种种因素,当事人自觉执行法院裁判率还很低,需要申请强制执行,便导致了法院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4、影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公众对司法公信力认同度不高,除了受传统法律文化中厌讼、息讼等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还主要是对司法功能、特点及运行机制等司法认知方面存在一定的误区:1、公众对合法性与合理性认识的偏差 、2、公众对法律事实与认知事实认识的偏差、3、公众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认识的偏差
二、提高公众对司法公信力认可的有效途径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首先要培育公众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树立理性的司法观念,通过保障司法权规范运行树立司法应有的权威和实效,使司法主体与公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确立司法在公众心中的形象。
1、营造良好法律意识的氛围
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营造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基础和氛围。必须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现代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最终取决于社会公众和各级官员对法律的信仰,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必须经过培养和引导,才能形成理性化的法律意识。通过一定的社会制度构建模式,使公众自觉形成依法办事、恪守公民义务的法律信仰。
2、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
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是遏制谣言产生、增强人民群众信任的最好方法。将司法活动公开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一方面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减少了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对在公众的视野下办案的司法人员也形成了一定的警戒,杜绝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
3、妥善处理与新闻媒体的关系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近年来,媒体对审判工作的干预和“曝光”行为逐渐增多,一方面向社会揭露了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过渡的干预也左右和影响着司法公正审判。规范法院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迫在眉睫,应当积极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客观地对案件进行评价宣传,防止媒体对审判工作的歪曲报道。
4、加强司法廉洁建设
目前司法腐败是造成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下降及民意与司法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了维护司法公正、重塑司法权威,必须坚决的打击和杜绝司法腐败。应着重健全司法体制、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监督。
结语
我国社会正处于历史性的转型期,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公众普遍信任司法的局面还没有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一方面造成公众对现行司法现状的不满,同时又对司法的未来投入更高的期待。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扭转司法信任的危机,形成司法信用体系的合力,创造出符合我国司法公信力建构模式。
作者:樊龙华 来源:当代青年(下半月) 201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