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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诚信体系建设和检察维度的司法公信力

2015-09-25 09:0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践中,必须对执法以及司法方面的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并通过强化司法公信力建设来树立法律信用以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文章拟从检察维度分析司法公信力面临的困境及提出建构途径。

  [论文关键词]诚信体系;检察;司法公信力;建设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中占有非常重要位置。诚信,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其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持,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首要前提。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问题较为突出,传统的社会诚信已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在法律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法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信用的维系和提升需要法律的保障。

  一、社会诚信度与司法公信力密切关联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作为解决社会冲突、保障民众各类权益的最广泛最有效的手段,司法必须做到公平正义,树立独一无二的权威,这是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只有司法公正,才能促进民众信任法律,遵守法律,从而有助于提高整体社会诚信力。近年出现的沈阳“刘涌案”、南京“彭宇案”、广州“许霆案”、杭州“七十码”交通肇事案等受公众质疑的个案,每个个案的揭示都会掀起轩然大波。2006 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在当时就引发了极大争议,审理此案的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虽然在二审中双方达成协议,和解撤诉,但此案却被称为“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之后其他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而且在2011年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l8位路人途经被碾压重伤的两岁女孩却视而不见,漠然离去,时至2013年发生的长春老人摔倒在地,178人漠视跨过的事件,社会舆论普遍认为人情如此冷漠是当年彭宇案审判结果的负面效应,认为就是从那时候开始,公众道德迅速滑坡,人们不敢轻易见义勇为,临危相救,在出手帮助前要先作出“理性思考”:出手相救会不会惹祸上身?从客观上讲,我们并不能将上述事件所折射的人情冷漠全部归因于彭宇案的影响,然而,为何事件一发生,人们马上会想到时隔多年的彭宇案?这恰恰说明司法公正与否对社会诚信力的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较高的司法公信力才使得民众愿意信任法律、信赖法律,司法公正是社会诚信建设的最后防线,当人们相信自己作出的基于诚信的善良之举会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时,才能愿意为之、自觉为之、积极为之,在社会生活各方面讲诚信,从而促进整体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检察维度的司法公信力建设所面临的困境

  (一)传统文化对司法的负面影响
  传统文化中存在大量的“厌诉”思想。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司法权威自始至终就没有真正高过,他们对司法、法律总是感到恐惧、害怕,没有感情,比如把公、检、法看成是衙门,把诉讼看成是不光彩的事,把打官司看成是不好的行为。在儒家文化主导下对司法的印象或态度可归纳为“贱讼”和“避讼”,人们在传统文化影响下对司法权威的认知、认同向来较低。而且我们传统文化中一直都是以“以和为贵”、“息事宁人”为主流思想,即便是出现了诉讼争议,也会想方设法的去阻止诉讼。
  (二)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评价和社会公众心理紧密关联,要让社会公众对司法形成重要的信赖和信任可能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但即使百分之九十九的司法者忠于职守、依法办案,而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司法者进行司法腐败,也将大大削减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接受监督。检察机关一旦发生司法腐败,对社会公众的负面影响将更大。所以,近几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之声。多年来,检察机关的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检察队伍整体上是称得上公正廉洁,但也应当看到为数不多的司法腐败案,尤其是一些级别较高的检察官员腐败案,给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带来了相当大的阻碍。
  (三)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社会公众之所以信赖司法人员,因为司法人员具有适用法律的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能够实现正义的最低标准。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经过多年来的提高、锤炼,已经有相当程度的提高,但要对于建设司法公信力来说还有一定的距离。有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到位、不准确,造成法律适用不当,一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对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尤其是效率低下,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能否公正心存疑虑,而且还可能使当事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信心。
  (四)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和司法透明度仍需提高
  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怀疑,往往是由对检察机关工作的不了解造成的,消除误解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公开、透明及注重程序公正,“要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样方能形成良性的沟通循环。而实际工作中,检察工作不够透明、公开,司法宣传不到位、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程序公正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对程序的中立、平等、公开、参与和效率等特点未能充分体现,很容易引发公众对检察机关决定的合理怀疑,使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从而造成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下降。
  (五)我国法律体系自身的不完备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社会矛盾、纠纷的流通渠道过于简单,导致大量的矛盾、纠纷流入到检察机关,这样案件分配的不合理也往往导致检察机关工作中无所适从,严重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三、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建构途径

  司法公信力是逐渐生成的,建设司法公信力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近年来,最高检针对如何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仍存在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诸多因素,当前,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还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培养法治文化,提升公民素养
  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不仅仅是实践的结果,而且是先验的产物,有文化纠结的因素。现代社会发展经验证明,法治文化建设对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力量是无穷的,这是一个国家得以快速发展的保证。法治建设必须生长在法治文化的沃土里才能够快速成长。要做好法治文化建设,宣传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可以运用网络、新闻媒体、报纸等工具,还可以加大社会公众的法治培训,时时刻刻以法律的要求办事,通过这样一点一滴的工作以打下法治文化的基础,而随之生长而出的就是法治文化。而通过法治文化教育以逐步提升司法权威,达到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所期待值的统一。
  (二)进一步完备我国法律体系,使其日益合理完善
  基于现今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案件分配机制的不合理,应积极完善、合理我国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机制,能够充分调动各机关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项权能的功能,这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必要准备,是改进司法工作,乃至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同时要立足于维护稳定,畅通信访绿色通道,拓宽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提升信访工作质效,力求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实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不断增强。
  (三)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
  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增强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着力推进队伍执法能力建设。一要建立经常、科学、合理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营造严谨治学的学习氛围,促进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二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搭建提升能力的平台,完善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资源信息互通机制;三要完善制度设计,实现以良好的制度管人,加强案管中心建设,强化监督、管理、预警职能,并以纪检监察为后盾和信访督察为基点,积极建立立体监督的管理模式。
  (四)着重推进司法规范化、透明化建设
  要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重点围绕易发多发执法不严、不公、不廉问题的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完善执法规范和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实现办案工作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化管理,保证每一个执法环节都体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同时要推进司法透明化建设,加强司法公开,作为检察机关,当前可以建立健全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全面推行申诉案件听证、法律文书的说理制度等为突破口,以建立检察开放日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加强检察外网建设为载体,不断增强检察执法办案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检察执法活动、监督检察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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