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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2016-07-12 11:2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的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该制度仍面临诸多问题与困境,笔者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探寻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若干途径以及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未来发展的出路。

 

  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概述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对于司法考试制度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均作了相关规定。而透过其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无非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一道门槛。也就是说,司法考试是相关法律职业资格的必要性存在,而通过该考试是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公证员的必需条件,然而,通过司法考试也仅仅是获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实践中从事法律职业工作,还必须满足相关法律的其他条件性规制。

 

  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困境

 

  ()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衔接不足。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衔接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一方面各高校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开始围绕司法考试设置课程,原本丰富课堂内容也变为简单、单一的法条分析和案例讨论,法学课堂逐渐沦为法条中心主义充斥之地。另一方面,法学学生为了准备司法考试也无心眷恋课堂,大量逃课,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严重挑战和冲击,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目标也变得难以实现。

 

  ()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衔接不足。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衔接指的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选拔出来的法律人才是否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这关系到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从实践来看,二者之间的衔接力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考生的法律能力和素质不能经过现行的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和形式的设计而进行全面地考察。司法考试的目的本来应该是从社会上选出法律能力和素质更为优秀的人才,然而这一考试基本上不可能实现制度设计者所希望的预期功能。按照司法考试的内容和范围设置,其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知识的背诵和记忆以及基本的、简单的理解能力,而对考生的法律的分析理解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法律独特思维方式的训练和培养、法律技术的具体操作能力等法律职业必然需要和要去的能力和素质无法进行有效地考察。正基于此,通过司法考试也不能很好地适应和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由此而出现衔接问题。

 

  ()司法队伍结构性失衡与断层。尽管司法考试制度有效提升了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但不可否认其存在着人才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的西部不发达地区以及基层司法机关,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教育水平不高,由此导致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进而造成该地区司法队伍人才短缺,从而与其他地区和部门发生失衡甚至在人才结构上出现了断层。而实践中不可否认的是尽管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进入法院、检察院的门槛和条件,但其却并未增加法院和检察院对优秀法科生的职业吸引力,反而使得法院内部人才逆向流动,促使其从法院和检察院向社会涌入。然而我国的西部不发达地区以及基层司法机关由于司法人才欠缺,仍存有大量未通过司法考试却仍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比如乡村赤脚律师和并未取得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法律工作者,显然,司法考试制度使得这些人员成为不合法群体。不容质疑的是,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实际上是按照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标准进行设置的,它的背景也是发达的教育条件下的考试标准,这一设计无疑为后期西部地区出现的法官荒检察官荒律师荒埋下了伏笔。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三、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出路

 

  ()调整应试资格。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在考试资格上应当限制在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的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把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这种应试资格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使得应试者以及司法考试的通过者是真正的具备专业法学教育背景的人,避免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是通过认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接受法学思维方式和职业伦理的训练和规范而侥幸通过司法考试,甚至进入法律职业。同时,我国必须继续坚持并且适当放宽西部等不发达地区以及基层司法机关等部门司法考试的资格,而不能以发达地区的法学教育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定位全国的司法考试资格,实行差异资格是为了解决这些不发达地区和部门在法律职业人才方面短缺现实困境,也是我国逐步推行全国法制统一的重要步骤。

 

  ()改革司法考试的内容与形式。在考试内容上,司法考试应改变过于注重法条知识背诵与.忆的僵硬化考查模式,而应更注重对法律事实的分析理解力、逻辑推理力以及思维论证力等方面的考察,不能忽略的是要加强对考生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考核。简而言之,就是要让司法考试的内容更加复合、多层次,更加丰富与多元。在司法考试的形式上,可以在现有笔试的基础上,增加面试环节,由此可以对应试者的法律素质和能力进行多方面、全方位的考察。

 

  ()建立司法研修制度。司法研修制度是指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进行培训的制度。司法研修的培训内容主要是培养和传授司法考试通过者相关的法律实务技能和经验,以及法律职业在实际执业中所需要的各方面的素养,这使得这些国家的司法考试通过者经过这种培训之后能够很好地适应和满足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要求,由此使得司法考试很好地与法律职业相衔接起来。我国尚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这无疑是亟待完善的地方。只有在我国建立司法研修制度,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法律职业提供优秀的符合法律实务需求的法律人才,从而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间的良性对接和友好互动。

 

  作者:邓天江 来源: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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