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笔者分别从法律制度、社会工作专业、青少年群体特征及司法模式转变等层面对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司法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以期司法社会工作能够更快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和社会转型的推进,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中国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青少年犯罪人员的增多和伴随的预防、教育和感化工作,大大增加了司法系统的负荷。社会工作也随着社会工作实务领域的拓展开始介入司法领域,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引发人们对社会工作介入司法领域可行性的质疑。但是笔者认为,社会工作与司法领域的衔接是必然趋势,本文从四个层面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
制度层面
法律保障是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司法的基础性条件。从国际法来看,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三个重要指导性文件分别是《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这三个法律文件对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一个总的指导思想是:对于违法犯罪的儿童不应强调监禁和惩罚,而应更多地使用非监禁的社会化手段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1]。其中《北京规则》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包括家庭、志愿者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其他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
从国内少年立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强调社会力量的介入。后者明确指出少年犯罪预防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家庭等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为少年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外,《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意见》明确提出社会工作在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方面需发挥重要作用。可见,不管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律及制度都强调多方力量参与,为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司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社会工作专业层面
首先,司法社会工作者是专业知识的综合体,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是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司法的坚实基础[2]。社会工作者可以在专业知识的指导下开展对青少年的社会调查、心理疏导、认知治疗、行为矫正等工作。此外,社会工作者注重利用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原因分析,能更全面地把握犯罪动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其次,社会工作者有其独特的工作伦理准则。司法社会工作者能作为少年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参与力量,其专业知识与技能是基础,伦理价值原则是核心[3]。平等、尊重、接纳、个别化、保密等伦理价值原则,更有助于社会工作者与青少年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让青少年感受到真诚和信任,重拾回归社会的信心。可见,社会工作的介入弥补了司法工作社会关怀不足的缺憾。
最后,社会工作者拥有一系列的专业方法,善于整合多方资源,采用系统的工作方案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进行矫治,有效帮助他们重新做人。
青少年层面
青少年正直青春期,情绪波动较大,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冲动、盲从。优势视角理论认为“社会工作者所做的一些,在某种程度上要立足于发现、寻找、探索以及利用案主的优势和资源,协助他们达到自己的目标,实现他们的理想,并面对他们生命中的挫折和不幸,抗拒社会主流的控制。”[4]因此,社会工作者应从青少年的优势着手开展工作。相对于儿童,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及接受能力较强;与中老年人相比,青少年的价值观及行为模式具有较大可塑性。因此,青少年群体自身的特征也使得社会工作介入更加可行。
司法模式层面
司法模式是指关于司法运行状态的理论范式。李卫红、谭珍珠从等级、关系、功能等方面对其当代司法模式及其结构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各国解决犯罪问题的程序模式主要有三种:国家司法模式、协商性司法模式和恢复性司法模式[5]。国家司法模式就是传统的司法模式,它以国家为核心,以国家垄断对犯罪的追诉权为基础;协商性司法模式,是指辩控双方围绕案件的处理意见相互协商,通过对话、妥协达成共识的一种合作性诉讼程序;恢复性司法模式,强调犯罪人与被害人、社区、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通过修复和弥合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补偿被害人、矫正犯罪行为、复原社会关系等多重目标[6]。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国家司法模式,传统司法模式固有的复仇和报应理念,较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工作者介入的空间。随着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国家司法模式已经难以应对复杂的犯罪现象,司法体制的多元化改革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虽然,司法改革不是一个一步到位的过程,国家司法模式在自身进化过程中不断人性化、现代化,逐渐为司法社会工作者打开了介入的空间。司法模式与司法社会工作呈现出不断亲和的过程,社会工作介入司法领域空间会越来越宽松,介入过程也会越来越顺畅。
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司法,不仅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坚实的专业价值观基础、较高的服务对象匹配度,还有司法模式在改革过程中与社会工作渐进亲和的优势。可见,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司法领域具有很大的可行性,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探索一条适用的介入模式,推动司法社会工作深入发展。
作者:孔德华 来源:当代青年(下半月) 201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