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妨害司法罪罪名规定比较复杂,罪名间关系错综复杂,难以区分。同时,存在体系上的不完整和立法、司法漏洞。本文区分几个妨害司法罪罪名并找出问题所在,给出解决方法。
司法活动代表正义的实现,司法程序的公正是正义实现的保障。我国刑法对妨害司法管理活动的行为专门规定了一节“妨害司法罪”,以保障司法制度的顺利进行。
“妨害司法罪”主要规定了14个罪名,包括刑法第305条至317条13个法条。其中涉及证据的几个重要罪名,现行刑法规定颇为复杂。本文对其进行了区分、分类,并分析现存问题,找出了改善方法。
一、妨害司法罪罪名区分
(一)针对不同性质的对象来区分
证据是司法活动的关键。司法活动包括刑诉、民诉、行政诉讼等都把证据分为两大类:人证、物证。针对不同性质的证据,刑法规定了两大系列的妨害司法罪名。
1、针对人证。妨害作证罪(307条)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区分。一般认为后罪是前罪的特殊法条,二者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伪证罪(305条)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分。(1)主体不同,后者是一般主体。(2)伪证罪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无中生有夸大事实,二是有中变无的隐匿罪证;而诬告陷害罪则是捏造整个案件犯罪事实。(3)主观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既可以陷害无罪的人,也可以包庇有罪的人;而诬告陷害罪犯罪意图是使无罪的人受刑事追究。(4)侵害对象不同:本罪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者是任何公民。
2、针对物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第二款)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区分。一般认为后罪是前罪的特殊法条,二者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
(二)根据犯罪目的不同区分
故意实施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需要特殊目的,是非目的犯。如前述妨害作证罪,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反之,需要特殊犯罪目的才成立犯罪的,属于目的犯。根据犯罪的特殊目的,分为:
1、为了帮助犯罪的人逃跑。窝藏、包庇罪(310条)法条竞合现象:(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时,不定包庇罪,定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在于行为对象不同。注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不包括窝藏行为,因此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仍应定窝藏罪。(2)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不定包庇罪,定294条规定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为了掩饰犯罪赃物及收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12条)法条竞合现象:窝藏、转移、隐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的,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条)定罪,不再定本罪。
二、妨害司法罪现存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针对人证的妨害司法罪
1、在非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如何处理?从妨害证据的犯罪类型来看,针对人证的罪名,有伪证罪,但伪证罪指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等。如果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证人作伪证如何处理?只是罚款?为什么在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伪证就不可能犯罪?这是立法的漏洞。由此可以看出妨害司法罪分类的体系并不严谨。对此,笔者建议完善妨害司法罪的体系,建立非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罪名。形成严密完整体系。
2、证人和一般人难以区分,实践如何操作?针对人证的妨害司法罪,包括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此二罪区分的关键是:前罪是一般人针对证人使其作伪证或不能不敢作证,后罪是证人本身作伪证。那么证人的身份就是关键,实践中一个人是否是证人并不容易区分。另外,如果是证人,那么作假证就构成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人作假证意欲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则涉嫌诬告陷害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经历或者知悉案情的一般人对案情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后,而诬告陷害罪中的诬告陷害行为要求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是引起刑事诉讼的原因。同时,这种情况也不符合伪证罪,因为不经历或者知悉案情的人不是证人,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要求。对于什么是证人,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法学界也少有论及。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虽然还存在分歧,[1]但一般认为,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经历或者知悉的案件情况的人。[2]根据《辞海》的解释,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且到案作证的人”,[3]据此,证人必须是自身经历案件发生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自然人,不经历或者知悉案情的人,不是证人。
建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扩大至一般人,从外国立法看。有相当部分国家的伪证罪并不要求就案情作虚假证明的人必须是证人。例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141.1条规定:“在公务活动中,如果陈述具有重要性而行为人不相信其真实性时,行为人经宣誓或者类似的确认作出虚假陈述的,或者对于先前作出的陈述,宣誓或者确认其真实性的,构成属于三级重罪的伪证。”[4]
(二)针对物证的妨害司法罪
1、包庇罪是否要取消?有学者建议取消包庇罪,认为它也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二者往往竞合。1979年旧刑法没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规定,在现行刑法生效之前,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一般以包庇罪论处。[5]现行刑法生效后,如何划分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对此也存在分歧。目前,多数意见认为,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从包庇罪独立出来的特殊罪名。[6]包庇罪是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逃跑而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的行为。它是后罪的特殊罪名,因为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跑。而后罪则无特殊目的的要求。
2、当事人自己毁灭证据,如何处理?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己毁灭证据往往作为其犯罪行为的事后不可罚行为来处理,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在非刑事诉讼中,既然存在当事人以为的第三者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第三者毁坏证据的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为何没有对当事人自己的毁坏证据追究刑事责任?这不符合司法公正的精神。是刑法立法的漏洞和缺陷。建议设立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犯罪。
(三)司法实践中存在妨害司法活动的严重现象
当事人和审判人员是最容易也最有可能发现妨害作证行为线索的。这是因为当事人完全知道事实真相,而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也容易发现伪证行为的破绽和漏洞。然而,因为认识上的原因或者其他这样或那样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即使发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涉嫌妨害作证的线索,一般也视而不见,不予追究,更谈不上将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了。
完善相关立法。规定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妨害作证行为的,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的,应当予以罚款或者拘留;其他情形,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由此,审判人员对妨害作证行为进行相应处理,不仅仅是其法定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如果不作为,则涉嫌渎职。
作者:陈宁 来源:商 2016年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