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至此,中国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然而我国在长久“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传统影响下,对程序的信仰仍有待加强。本文从当前我国三大诉讼领域在程序方面显现的问题入手,阐释程序正义的重要价值及对我国当前司法治状况的重要意义,以期增强相关主体对程序价值的重视。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之下,由于缺乏对程序价值的充分认识,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当中的程序问题仍然十分明显,并严重的冲击着我国司法及相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削弱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增强对程序的信仰,已经成为提高我国司法及相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重要着眼点。
一、“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对当前我国诉讼活动的影响
忽视或轻视程序价值的现象,在刑事诉讼领域表现的尤为明显。自新中国成立之时起,我国便不断地加强在法治方面的建设工作,于刑事诉讼领域,则在1979年7月1日第一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此后又做了多次的修改完善。然而一起又一起冤假错案的不断曝光,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工作,提出了严肃的拷问。仅在过去的2014年一年之中,就有12起重大冤假错案浮出水面。通过对这些冤假错案的审视,我们不难发现,刑事错案的产生,往往都和刑讯逼供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骗供、诱供行为,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事实上,禁止刑讯逼供早已是国际公认的刑事诉讼准则,是一个国家法治是否文明最基本的标志之一。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刑讯逼供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冤假错案的受案人念斌曾回忆当年遭受刑讯的惨痛经历:曾被办案人员吊在窗户上,被铁棍打,肋骨缝隙曾被长长的竹签插入。事实上,在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案件的侦破中,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均遭受了残酷的刑讯逼供。而这些现象究其根本,均源自对程序价值的漠视。司法行政人员缺乏对正当程序的信仰,自然地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不断产生。而与冤假错案不断曝光相伴随的,是司法公信力的不断下降。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带来的危害也同样不可忽视。民诉、行诉证据收集程序的不规范、法官回避制度不落实、对公民财产的超数额扣押、超期限扣押的现象不在少数。 随着司法公信力的下降、涉诉信访不断增加,公民不信“法”而信“访”,案结事不了,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的目的的实现。
二、正当程序的价值
正当程序的价值包括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程序独立于实体的价值,主要包括程序公正、程序效益两个方面。程序的外在价值是指程序保障实体法顺利实施的价值。关于程序公正,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曾做过经典的阐述。罗尔斯将程序公正总结为三种模式,即纯碎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碎的程序正义是指实现结果正义的程序必须被严格的执行,且一旦这个程序被执行,就认为正义已经实现,因为纯粹的程序正义认为实体正义是否实现并没有一个标准去参照和检验,因而只要程序被严格执行,就认为正义已经实现。 完善的程序正义承认实体正义的存在,但认为只要严格执行程序就一定能实现实体的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则是在承认实体正义的同时,也承认即使严格的执行程序,也存在少时实体正义不能实现的情况。此时便要采取法律拟制等方式来帮助正义的最终实现。笔者认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是对程序正义价值最理性的阐释。
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中可以看出,正当程序的实现本身就是一种正义,即使按照正当程序在个别情况下并不能达到实体的正义,我们也只能通过正当的法律拟制的方式来完善程序,而不能为追求实体正义,而无视正当程序在实现正义中的重要角色。
1994年在美国发生了一起被称之为“世纪大审判”的震惊一时的刑事案件,即作为美国橄榄球运动明星的辛普森杀妻案,在该案中,辛普森杀害其妻子的事实可谓证据确凿,但由于警方在获取证据时在程序进行方面的几个重大失误,使得辛普森最终被法庭宣告无罪。尽管这起著名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实体正义值得商榷,但其仍因严格奉行程序正义而得到民众广泛认同,也成为美国正当程序的奠基之案。然而反观我国,尽管在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而时值今日,程序正义的理念仍未能真正深入人心,司法行政人员对正当程序的价值和必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这也正是不断浮现的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事实上,在程序正义的语境之下,不遵守程序办案,即使最后真凶落案伏法,实体正义得以实现,这种正义也仍然因欠缺程序正义而不甚完整甚至不能称之为正义。而程序的效益价值则是指严格的程序可以使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尽可能少的时间、尽可能低的人力、物力消耗中得以实现。 此点在强调高效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在程序不能得到严格遵守、司法公信力日益下降的情况下,民事上诉率、再审率偏高,涉诉信访不断增加。 这样一来不但纠纷的解决需要消耗当事人过高的时间、金钱、精力,也给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司法资源日益紧缺,更给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关于正当程序的外部价值,则更容易为人们所理解,简单说来就是程序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价值。刑事实体法关于罪责刑的规定、民事实体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最终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没有程序的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实体正义永远是一纸空文,无法得到落实。如在我国民事实体法方面,已经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以规范,但由于农民工普遍文化水平较低,维权能力不高,而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法方面又没有针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维权程序,因此使得农民工往往无法实际获得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又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其合法利益。可见正当程序对于实体正义实现的重要保障作用。
三、完善正当程序,增强司法公信力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正当程序的重要价值。在我国,实现正当程序,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通过更为严格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弱势群体设计更为合理的诉讼程序、规定违反正当程序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增强相关主体对正当程序应有的重视。其次要实现正当程序,应增强司法人员、行政人员在司法、执法方面对程序的信仰,追究其违反正当程序的法律责任。尽管我国在刑事诉讼中早已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屈打成招的案件仍然屡遭曝光,可见在我国,对程序规定的落实应成为实现正当程序的重要内容。最后,实现正当程序,还应该增强全体公民的程序意识。 通过广泛的法律普及工作,增强公民按程序维权的意识,并鼓励公民对司法行政机关违法程序的做法进行监督。笔者相信,通过以上方面的努力,落实正当程序,增强司法行政人员及广大公民对程序的信仰,必将极大的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增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最终实现每一个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作者:刘扬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