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独立,行政权和司法权也有各自的行使空间,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干涉。对此,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行政权干预司法权行使的案例却大量出现。究其原因,既有行政权力机关自身管理内容的原因,又有司法机关司法制度方面的缺陷,还有意识形态和行政权力机关及司法机关两者间架构上的不合理。
一、引言
司法独立诞生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时期,最早是由孟德斯鸠完整阐述出来的。司法独立主要是针对封建社会权力过于集中,君主独揽一国的立法、行政、司法大权而提出来的一种权力分立与制约主张。在其看来,在一国之中存在着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同样也就不复存在了。
二、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主要原因分析
1.历史原因
纵观古今,中央集权制度使得我国形成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不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所形成的行政权力至上的思想观念使得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一家独大”的观念,从中国历史上看,一直是一个行政与司法权合一的体制,这种体制下司法权始终是行政权的一个依附,从来就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在当今社会中,部分行政机关领导依然处于一种把行政权力置于司法权力之上的心态,这不符合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2.制度原因
从制度设计上看,我国实行“一府两院”制度,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因此司法机关就不能独立于立法机关。其次,地方各级财政大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而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中,需要人,财,物的支持,我国实行的是“一级政权,一级预算”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人民法院财政预算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这样法院的预算决定权就掌握在同级人民政府手中。因此我国的司法权很容易被行政权干涉。
三、从四川阆中“公判大会”来看行政对司法的干预
2016年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大会在江南街道办举行。大会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人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处张某等6~8个月有期徒刑,其中两名情节较轻者适用缓刑。此事一经报道,引起社会广泛斥责。
早在198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那只的我们思考的是,阆中市人民法院作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为什么会对一个普通的讨薪妨害公务案件如此兴师动众,把自己推上风口浪尖?“公判大会”在网上引起非议之后,又为何是阆中市人民政府出来发声?是不是行政机关借用司法权之手来通过公判大会这种方式“震慑”群众,形成一种政府“神圣不可侵犯的”威慑作用。民工讨薪并不违法,只是也许行为有些过激,可是行政机关是不是应该反思自己的不作为,而不是采用这种有损司法尊严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呢?这实质上就是行政权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干预,导致程序违法而最终损害的是人民的合法权益,这与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是相违背的。
四、司法中去行政干预的对策
1.司法权的去行政化与去地方化
司法权的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就是要去除司法权运行中的行政权力思维与机制,使司法权回归司法的本性。但我国目前许多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措施违反了司法的本质特性,导致司法不公。去行政化,主要是改变司法机关内部的人员任命,决策方式等,要保证司法机关内部系统的垂直的人事任命制度,保证司法人员的独立性,中立性。去地方化,主要是使司法权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脱离出来,由国家独立的拨款用于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法治社会的实现要有司法权的统一,即司法权在全国统一行使,而不是因地域的差异而产生不当的差异。
2.建立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分离的制度
法院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位总是要面临各种各样的司法行政事务,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司法行政事务和司法实务。司法行政事务的本质是行政管理,例如法院的管理和日常运作、司法辅助人员的服务。而司法事务单指法院的审判工作,它的本质是审判权。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来说,可将司法行政事务交由统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来承担。例如法院的人事管理、法官的考核和任命等由各级政府下属的司法部管理。
3.确保司法人员独立履行职务
“法官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审判中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千预,甚至不受自己私欲的干涉。”强调司法人员的独立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司法机关内部机制行政化的倾向下,没有司法机关内部防干扰机制,司法结果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就会大打折扣。
我们首先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现在热点的司法考试改革将会是一个很大的进步,限制了法律工作者的准入门槛,相信司法改革在不久的将来会取得很大的成效,我国会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一大步。
从现实情况看,司法人员的待遇还不高,一些司法人员为了增加收入、提高生活品质,往往本人或家人会从事经商活动。而经商过程中,必然会有求于行政机关,司法人员完全可能拿自己的权力与之交换。因此,有必要提高法官物质待遇、完善法官身份保障机制,使法官独立审判的各种条件基本具备。
五、结语
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形态是依靠法治的力量来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提高和完善。在世界范围内民主法治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中华民族要实现自己的梦想、完成现代化的进程必须依靠法治来推进社会各项制度的建设。如何在中国实现依法治国,最有效、最可靠、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就是司法独立。只有排除行政权对司法独立的内、外干涉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作者:徐婧琳 来源:北极光 201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