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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

2015-11-05 10:0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媒体监督一直以来是我国的一个特殊监督制度,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网络和传媒的发展,媒体监督已经开始对我国的法律案件产生越来越严重的影响了。而受其影响最深的,也是最为当今法律工作者所津津乐道的则是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它们之间的关系极为微妙和复杂。本文正是对这个问题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求得到一个好的解决方式,从而使其能得到良性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 媒体监督 媒体审判 司法公正 干预

  一、 风险社会项下的媒体监督

  “媒体审判”一词由来已久,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美国最早对此给出定义: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从而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我国学者陈力丹对媒体审判也进行过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动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我国,“媒体监督”更是一个比“媒体审判”更常进入我们视野的词语。媒体监督这一词来源于我们中国,是指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而在我国当下,可以看出,“媒体监督”已经逐步发展为“媒体审判”这一对司法审判更具影响力度的层面了。在我国媒体监督绝对是师出有名的,因为我国的《宪法》第三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这就给了我们众多的媒体工作者提供了法律的基础。并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有审判公开原则,所以这一原则的制定也必定会使媒体和社会大众拥有了对各类案件的监督权力。而此处笔者想陈述的观点就是:我国的“媒体监督”是不是已经向着“媒体审判”的方向有所发展了,因为近几年来,我们国内出现了众多社会关注率极高的案件,而媒体和社会大众所制造的舆论压力已经变成了对最后司法机关判案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所以在当今社会,媒体审判似乎已经与司法公正成了一对越来越具有联系的词语了。这也不得不引起笔者的强烈关注。

  二、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影响的现状

  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了两个不可分割的矛盾共同体,从哲学的角度可以解释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是不能被分割且又是相互对立的,一方面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最终的目标都是在于追求司法审判的公正也可以说是社会的公正。同时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也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司法工作者在行驶他们的司法权力时得到众多媒体和社会大众的监督,这必定会促使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更加的恪尽职守,严格的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是在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却对司法公正产生着极为重大的负面影响,进一步说就是媒体监督已经从对司法的“监督”上升到了“干预”层面。已经背离了它原有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对我国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传媒网络也随之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尤其是网络社会的发展,使得我们所生活的社会变得更加透明联系也更加的紧密。所以,传媒对司法产生影响也是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前有发生在20世纪以前的张金柱案件,现有去年发生的药家鑫案件,这两期案件发展的波澜和起伏无疑都是因庞大的媒体效应而产生的。直到今天,张金柱案件仍被认为是“舆论杀人”的典型。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小孩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1500米留下了一条长长的血路。因为张金柱身份特殊,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当地的《大河报》率先报道了这一血案,且并没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特殊”,此举就已经得到了当地市民的强烈反应。之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焦点访谈》节目也披露了这一血案,随即激起了社会的公愤,社会大众发出了共同的声音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媒体也打死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就是在这样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河南省高院驳回了张金柱的上诉,维持原判: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直到现在众多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可能被判死刑,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从而影响到了司法公正。张金柱临时前也说道:我是死在你们记者手中的。张金柱的辩护律师也说,在全国新闻媒体的催化下,在众口一词的喊杀声中,为张金柱所做辩护显得是那么的无力。张金柱已经超越了交通肇事被告者的身份,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激发人们各种社会情绪的触点。从这件事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媒体监督的力量。当然我们不能否定它好的一面,如果这件事不是媒体的介入,可能张金柱根本就不会受到他应有的制裁;但也真是因为媒体的介入最后才使得张金柱得到了似乎在后面看来过于严厉,与罪行不相符的制裁。从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副作用已初现端倪。而时隔14年药家鑫一案有进入了我们的眼帘,被社会大众和媒体广泛关注,直到今天药家鑫案件还没落幕,最近媒体又开始报道药家鑫一案的被害人向药父索要当时承诺不接受的20万元赔偿金,在此情此景上,似乎当年对他喊杀的广大群众和媒体们又开始对药家泛起了滴点的同情之心,又开始反思和后悔我们当时是不是太冲动,这个孩子是不是也是罪不至死呢?纵观以上案例笔者可以看出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力度之大。由此可以得出成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 媒体工作者与司法工作人员的立场不同
  司法活动是国家司法人员依照国家所赋予的司法审判权利而实施的一项专门活动。是一种居中的、公平公正的裁判活动。司法人员在裁判的过程中应该是专业的客观的不带自己的任何感情色彩的,为了保证审判的公平性我国的诉讼法中还专门规定了回避制度。这些都充分的说明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而媒体工作者自身所带的感情色彩则会比较浓烈,他们并不能把自己放在一个居中的位置中,对发生的案件予以客观对待。我国学者张智铭归纳称:社会公众的情绪倾向;主导政治力量的偏好;现行法律的基本规定;迎合大众需要的自身需求,都影响甚至左右媒体的相关当事人的意志。 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是的立足点必须是案件本身,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其司法活动的基本准绳。他们的审判必须要做到客观,严谨,公正。而媒体工作者他们并非专业的司法人员,他们在对待案件时会更加的感性对待,或多或少的会去同情受害者,同情弱势的一方。从而媒体人从案件的一开始其实就已经把他们心中的天平偏向了受害者。而传媒对这个社会的影响力又是巨大的,他们的报道可以拉拢社会上绝大部分他们的“支持者”从而一边倒得去集体谴责被告人,最终可能导致事件失去它原有的真实性,或者说是完整性。所以媒体工作者根据自己所有的立场去大幅报道案件时往往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媒体报道的片面性
  随着网络发展水平的突飞猛进,和民间媒体的兴起。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压力可想而知,商人逐流是他们的本性,而媒体和网络这两个特殊的平台也有着他们特殊的盈利方式,那就是关注率,有关注率才有点击率最终才有他们想要获得的利益。这就是当今的眼球经济。所以,现在的媒体人天天最为关心的就是如何能吸引更多社会群众的关注。所以在很多的案件中,各大媒体都玩起了“文字游戏”,如果涉案人员身份特殊他们则会在报道中特别备注并进行深入的“探索”;或者说对一个案件只报道出其中行为特别残忍或者对社会影响极其重大的部分,而并不是对案件作出全面客观的报道;又或者媒体工作者为了吸引大家的眼球,在报道的文章中故意添油加醋,从而让社会群众对案件产生强烈的兴趣而加以关注。这些情况在当今社会中比比皆是。媒体工作者不负责任的、片面的、有失偏颇的的报道往往会对社会群众造成极为不好的负面引导作用,这些情形对司法公正也产生着不可小觑的影响。
  (三)媒体的官方或半官方性质
  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一直以来我国的新闻媒体总是带着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各级新闻媒体都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宣传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媒体在党报或者是机关报刊中刊登的关于法院的批评性报道,一经过刊登就会产生很强的社会效应,同时也会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进而领导会从上层施压,从而对案件的最后的审理结果定下基调。 这可以变现为行政权对司法的间接干预。这也说明了我国要能真正的走上司法独立公正之路还需要很漫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 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矛盾的思路

  (一) 完善司法的公开审判制度
  每件事物都是由一定的内因和外因共同组成的,而内因必定是决定一件事物最核心最关键的原因,所以只有我国的司法机关自己去不断的完善自己再司法过程中的公开审判、公平审判的各种制度,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才可能得到实质意义上的结局。这一点,在美国的辛普森案件中最能得到体现,美国的媒体可以说是拥有着这个世界上新闻媒体工作者中最为宽广的权利,且其发达程度也是最高的。在辛普森案被调查开始,美国的媒体就已经开始对此进行大量的报道了,社会绝大部分群众根据媒体的报道已经开始同情受害者并且谴责辛普森,要求重判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可是美国的司法机关似乎并没有因此受到影响,最终还是以证据不足而宣判辛普森无罪。从此可以看出美国司法制度是多么严肃且不可被侵犯的。所以我国只有不断的完善自己的司法制度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二) 媒体工作人员应该提高自身素质
  在全球经济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媒体为了他们的点击率、关注度对一些案件进行不符实际的报道。有时候他们的报道可能是案件的冰山一角或是专门的突出一些敏感的词汇,更有甚者可能还会去捏造一些不属于案件的事实。这一点点的改变、增添、着重,都足以去牵动这个敏感社会的神经。比如说只要在犯案人员的身上注上“政府高官”“官二代”“富二代”等等词汇,这些就足以在案件未判之前让普通的百姓对他们嗤之以鼻而难以把焦点聚焦在案件本身上了。所以媒体的素质高低也足以影响一个案子的走向,不提高媒体人的素质,让一些不真实不完整的新闻报道充斥大众的眼球,在这个整体法律素养不高的社会,这些行为只会让司法的公正变得更加难以实现,所以提高媒体人的自身素质也是一项必须重视的问题。
  (三) 加强新闻立法,使媒体监督进入法制轨道
  法律的强制力在于国家保障实施,这也是法律的威力所在,道德只能去约束那些有道德的人,而对道德自觉不高的人国家必须要用法律予以约束。所以笔者认为,无论怎么呼吁让新闻媒体工作者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在利益面前似乎显得有些无力。所以立法才可能给那些无德的逐利者以威胁。所以笔者认为加强新闻立法是很必要的途径,法律才是解决问题最有力的武器,对媒体作者或单位给予一定的法律约束也是必须的。让媒体监督进入法制轨道,是对案件当事人给予的最有力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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