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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六个理念”促进司法行为规范

2016-05-07 17:1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是指导实践的思想基础。司法办案中出现的各种不文明、不规范的行为,根本原因在于执法理念不端正,执法思想有偏差。基层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最重要的是解决执法理念上存在的问题。当前要以转变执法理念为先导,采取有效措施,从基础性工作抓起,突出问题导向,帮助和引导干警从思想上摒弃错误的认识,牢固树立严格规范执法的理念,使规范执法成为办案人员的自觉行为。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办案人员需要牢固树立以下六个理念,并在具体办案中予以贯彻。

 

  一、树立执法服务理念

 

  门难进,脸难看,即使执法行为符合规范化的要求亦因未树立执法服务理念,导致检群关系紧张,群众对司法部门执法行为不信任不信服,执法行为难以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我们更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做到在思想感情上贴近群众的生活实际、在执法过程中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执法效果上让群众满意。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用心领会大局,自觉贴近中心,主动认领任务,切实克服就法言法、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站在全局的高度,为大局着想,为大局服务;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突出查办危害辖区经济发展的贪污贿赂案件,重点打击妨碍经济建设刑事犯罪和查处破坏发展软环境职务犯罪工作;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选择涉农资金使用、旧房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整合侦防力量深入开展预防调查;坚持文明接访、下访巡访、主动约访,办好涉及群众利益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服务举措,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寻求服务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做好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积极开展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三送活动,与群众面对面、手拉手、心连心,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让检察干警在服务群众中展现新形象。

 

  二、树立程序正当理念

 

  程序公正是保障最终公正的基石。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摒弃以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坚持在整个办案环节,注重案件细节,确保证据铁证如山,所有办案结果都是在程序公正下获得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认为只要案子办了,犯罪嫌疑人认罪了就行,至于程序问题,只是个橡皮筋,可软可硬,这是与国际司法改革是相悖的。因此,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迅速实现由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至上观念的转变,坚持严格要求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必须符合刑事司法程序规范。要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指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等各项规定,切实防止和克服程序违法现象,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要把完善案件管理机制作为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大措施之一,充分发挥案件管理在统一受理、结案审核、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涉案财物监管和办案质量评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树立证据标准理念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检察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侦查、审查起诉所形成的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调查和质证,法庭调查前所有的证据证明力都处于待定的状态;以审判为中心,还要求案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必须统一到与审判相同的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上来,而不是习惯上认为的侦查终结、起诉、审判证明标准依次升高的错误认识。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要求,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方式、把握证据规格和证明的能力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检察办案人员不能沉于以往的卷宗中心,积极适应审判中心的新要求,将审查、收集、判断、固定证据作为检察业务建设的核心和重点,既注重审查在卷的案件证据,也注重审查其他在案证据,通过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当面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等方式,加大对关键言词证据的固化,避免在后续环节被依法排除或不予认定。严格把握立案、批捕、起诉的条件,坚持全面、亲历、释理审查机制,即坚持全面集体讨论机制,强化对全案证据细节的把握;坚持亲历性审查机制,加强对定罪证据的复核查证;坚持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机制,确保对证据审查零死角,努力从源头上把牢案件质量关口,避免带病案件进入后续环节后难以处理。

 

  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努力推进完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检察引导侦查等机制,打牢侦查阶段的证据基础;加强与人民法院、律师的协调,共同促进庭前会议、证据交换、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制度的落实,全面掌握案件争议的事实、证据、案件信息等焦点问题,尽可能降低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诉讼风险,使各项证据真正在法庭上得到检验,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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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也是检察机关的重大使命和重要职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始终强调理性、平和、文明和规范执法,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方面在执法办案中,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人权的一系列制度规定,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重视被害人的人权保护,重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另一方面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其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在审查起诉中应积极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加强侦查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从而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使公诉工作不断朝着人道化、人性化的方向完善,使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都经得起法律的衡量和社会公众的评价。

 

  五、树立权责一致理念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此,要加强执法监督正常化建设,把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监督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监督合力,有效规范执法行为。要强化内部监督。坚持以管理科学化为目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使每个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开展八查八看活动和规范化建设回头看活动,不断查找和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式挂销号管理并全部整改。在具体案件中,实行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之间的阶梯式监督制衡和执法办案、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纪检监察、信息技术等部门之间的平行式监督制衡。要以执法规范化为重点,完善细化办案工作流程图,设置流程控制点,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强化过程控制,确保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履行职责,真正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积极探索对执法办案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督察,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办案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情形,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对于办案中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的,及时研究,及时解决,促进执法规范化,促进公正廉洁规范执法。即:突出自侦案件督察。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同步监督督察自侦案件保障办案安全机制,做到事前督察安全预案、传唤(询问)法律手续等,事中督察安全防范措施、看审分离等,事后督察案件质量;突出重点工作督察。定期督察办案工作区设施、扣押冻结款物、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情况,发现不规范问题及时纠正,有效防止违规违纪扣押、冻结案件款物问题;突出八类案件督察。对不起诉、改变定性、减少罪名、减少犯罪事实、无罪判决、不捕等八类案件,严格执行一案三卡制度,即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并报监察部门备案,及时反馈、整改,规范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大外部监督力度,不断丰富和拓展接受外部监督的途径和方式,聘请来自人大、政协、人民监督员及检风检纪监督员,并以开展人大代表、检风检纪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五个一”(即:组织一次视察、观摩一次庭审、参加一次接访、评选一次文书、抽查一次案卷)活动为载体,把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落到具体的执法行为中和关键的办案环节,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形成合力,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六、树立阳光执法理念

 

  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公信的基础。阳光执法是最好的防腐剂,检察权只有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行使,才能真正地防止滥用、杜绝腐败。为此,要大力推行检务公开,将诉讼程序、诉讼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处理、办案纪律等信息通过网站查询、检务公开栏张贴、印发法制宣传小册子等形式供相关当事人查阅,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首先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认真开展法律文书说理活动,把事实说清、法理说透,让群众信服,以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彰显检察公信力。其次,探索建立案件处理结果和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对存在较大争议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不捕、不诉及拟撤销的案件举办听证会,邀请公众参与,增加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开性、透明性。再次,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不断拓展公开的形式,并对某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审查批捕、起诉案件、自侦案件的进程予以同步报道宣传,让人民群众知道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从而推进程序公开和实体公开,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途径,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深度,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总之,通过全面的案件信息公开,将检察权行使的过程和方式公开化,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不断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

 

  作者:周跃武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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