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转型的这一特殊时期,社会管理创新也越来越被重视。法院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管理主体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该起到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与此同时,面对社会管理创新法院也应该对自身的管理进行一定程度的创新,并且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正确认识到自身所要面临的问题,从而在不同的层面上对自身有一个正确的定位。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法院管理创新 定位分析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法院管理创新的概念
“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这一理念在2004年我党举行的第十六届四中全会中被提出,并且在2007年举行的我党十七大报告中被进一步强化。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发展到2009年底,在我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更进一步的提出要把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等同起来作为全国政法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做客人民网和最高人民法院网,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又提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不仅责无旁贷,而且完全可以有所作为”。更加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所作的报告也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重要议题,并且在大会中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主张。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是由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和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组成的一体化系统工程,它需要党、政、群、政法、团体等各行各业的参与和配合。
基层法院作为政法系统的一部分,在社会管理体系中,不仅仅是管理者,同时又是社会管理机制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者。基层人民法院又该如何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哪些?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人民法院的角色应该怎样定位?
法院作为政法系统中特殊的社会组织,在不同社会层面的创新中基层法院的创新是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法院管理创新这一概念,国内理论界目前的观点还存在着一些分歧,观点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认为法院管理创新的概念内容包括:培养创新观念是法院管理创新的前提,优化行政审批制度是法院对社会事务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创新从作风、管理体制、行政体制的角度入手进行法院管理创新,解放思想,有选择性的借鉴西方各级法院管理创新成果,努力建设新型的、维护公平正义的法院。第二种主要认为法院管理创新的关键是强调法院管理创新是一个具有层次结构的体系,是从多方面创新之间的关联性出发,构造出不同层面的法院管理创新体系,不同的管理层次包括管理的人员、审判方法与手段为一层次,运行机制作为一个单独层次,其他层次主要为组织机构、行政体制、政治体制、社会治理结构、法院管理的系统哲学、社会假设基础等,法院管理创新是一个系统体系,这些层次之间相互关联,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必须要全面的推进法院管理创新,而不是从单一层面推进法院管理创新。第三种认为法院管理创新从根本上讲,是由于行政环境与行政任务等因素的变化而导致的包含行政方式、行政作风、行政职能、行政体制等方面的变化。第四种主要是指法院管理创新就仅仅是指探索法院行政方式的全新模式,以达到提高行政效率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创造性改革。这些不同的观点虽然都在表达各自所强调的重点略有差别,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有很多的共同之处,大都注意到了意识、体制、方式方法和目的的基本内容上。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我认为,法院管理创新主要是在现在社会发展的前提下法院在行政系统、行政环境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根据现在法院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从而重新整合这些管理要素,在组织结构、管理方式、观念职能等方面进行全新的具有实践意义的调整,以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从而达到法院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法院管理创新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要面临的问题
面对当前社会的全新局势,我党提出以公正廉洁执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以及社会管理创新为主题的三项重点工作。公正廉洁执法在三项重点工作中起到基本保障的作用,同时公正廉洁执法也是对我们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作为三项重点工作的载体,同时也是我们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有效方式。在这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中,社会矛盾化解作为三项重点工程的基础工程是值得我们人民法院更加关注的,同时也是我们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
首先,我们要对司法权与社会管理这两者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从传统意义上来讲,社会管理的概念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社会政策与法律规范来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进行引导和规范。而司法权则的主体则是人民法院,客体是纠纷当事人,法院依照法律对纠纷当事人的法律问题进行判断并且以此来维护法律价值的一种终局性权力。以传统的意义上来说司法权只是一种判断的权力,它并不直接参与到社会管理上来,但是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我们会发现不论从国家的产生极其功能出发还是从司法权的属性及其作用这一宏观视角出发,归根结底司法权本身就是为了国家实施社会管理而存在的一种有效手段。
与此同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司法权本身就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也正是由于这种属性决定了司法权不能像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超然于党派、超然于政治,更加不可能超然于生活。或许在不同的国家里面司法权的配置与权限范围的大小也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国乃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正是这一基本属性决定了司法权乃是我党重要的执政权,我党领导人民与管理国家事务正是通过人民司法的方式来实现的,所以司法权不仅要满足基本属性同时还要服务我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现在我们国家已经进入了由传统社会向法治化、市场化、信息化的现代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我国社会管理的主体、理念、方式及方法也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仅如此,我们的社会生活也由于“全球化”的影响而产生了多元、多变、多样的“三多”现象,这对我们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提出的挑战也是十分严峻的。面对这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一部分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也理应有所作为。
其次,法院管理的创新也应在认清我们国家处在社会转型这一特殊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特点的前提下进行。第一,我国社会管理的最大创新就是由原来的“单位管理”向全新的“社会管理”的转变,一些新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社会阶层也在我国的这一特殊时期出现,原先人们都是“单位人”,他们的生老病死都由单位包办,但是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在人们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过程中已经逐渐消失。第二,社会的治安治理也从以前的“单一治理”向着“综合治理”转变,社会治安的突发性、隐蔽性、复杂性的特点也随着人口大量流动导致的单位管理越来越弱化而呈现出来,高科技犯罪作为科技发展过程中新兴的一种犯罪模式也对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方法提出新的挑战。第三,网络虚拟社会从以前的“边缘化”慢慢向着“主流”发展,公众意见的表达也随着虚拟社会的发展变得空前活跃,并且对现实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为了维持网络正常的、规范的发展,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也势在必行。
最后,法院必须认识到法院的角色的多重性,正确把握社会管理创新中法院的角色定位是发挥法院职能作用的必备条件。法院不仅仅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同时法院还担负着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保障、为社会确立行动规则的行为导向、推动社会公共政策实施的“保障者”、“引领者”、“推动者”的多重角色。
“参与者”是指社会管理的首要目的是调节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实现秩序的稳定,虽然不同国家对法院功能的设置不同,但是解决纠纷是法院唯一共同目的,保持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为民众表达利益提供了一条重要渠道。“保障者”是社会管理最主要的主体政府,而法院对政府的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是通过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来实现的。“引导者”是指社会管理最主要的两个途径就是制定社会政策和行为规范,将各种不同的社会行为引导或者纳入预定的轨道中来,以此来避免社会的混乱与动荡,同时也在这一过程中实现政府这一管理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和决策的稳定性。“推动者”是指公共政策的实施离不开司法的推动,这种推动主要从两种途径来实现:一种途径是通过个案的裁判来实现的,另一种途径是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是司法政策的方式来实现的。
三、社会管理创新中法院的定位分析
法院管理创新的意义只有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中才能得到体现,从根本上来说法院管理创新还是为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的。而在这个过程中正确认识法院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定位是尤为关键的。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定位主要从职能性和功能性这两个大的方面来体现的。
从功能方面进行分析,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从结构上构建严格的社会管理体系,由原来的粗放型和松散型管理向全新的精细化和系统化管理进行转变,从而实现社会管理的全面覆盖。人民法院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正确的界定好自己的功能定位,不仅要积极有为又要坚持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具体操作起来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以调控社会秩序为首要目的的前提下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通过手中的审判权对事实进行判断,以事实来化解矛盾纠纷,并且做到对已经被破坏的社会管理的修复,通过这个过程对社会的正常秩序进行守护,这不仅是法院最基本的定位,也是法院最直接的定位。第二,通过司法审查对社会管理进行监督。现代的司法与传统司法最显著的不同点就体现在它不仅仅在私法领域引得了更多人关注,在规范公民与政府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这一公法领域同样也引得了更多人的关注。同时,人民法院由于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创立而获得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渠道。第三,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创新工作机制的方式来整合社会资源。近年来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不仅在数量上有了一个持续的增长在处理的难度上也越来越大,采取不同的渠道、方式和方法来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并且将一部分社会矛盾还给社会来处理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
从职能方面进行分析,法院不仅要充当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还要充当各种利益冲突与利益要求的平衡者,在社会秩序面前法院更应充当维护者。在现代国家中,法院管理的较色越来越重,法院在履行传统意义上解决纠纷职能的同时还要对社会秩序进行调控以及对权力实施进行制约,更为重要的是法院还起到了制定社会政策的职能。第一,法院在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还要兼顾对社会稳定的维护。法院维护社会稳定是通过对刑事犯罪的惩治,打击和抑制犯罪分子及其犯罪活动的方式来进行的。第二,法院制约行政的职能是通过实施司法审查来实现的。当其他机关以行使国家权力进行活动时法院对其活动进行审查,同时对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且对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三,平衡各方的利益从而规制社会政策。或许司法机关从本质上来讲不应介入到公共政策领域里,但是往往法院在判决纠纷的过程中担负了裁判或者是维护法律的任务,因此法院具有一定的决策参与权就变得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