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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诉法修改背景下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保

2015-12-11 18:3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高度重视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问题,对在押人员的律师帮助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刑罚变更平等权等权利的保护都有所增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完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果,突出人权保护功能,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论文关键词 刑诉法 看守所 人权保障 监所检察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但作为刑事诉讼重要一环的“看守所”却仍饱受着舆论的诟病,“看守所”常被与“刑讯逼供”、“牢头狱霸”、“律师会见难”等贬义词汇相联系。随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即将正式施行,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问题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对负有看守所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本次刑诉法修改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影响的主要体现

  (一)强化了在押人员获得律师帮助权
  在公权力面前,弱者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借助专业维护才能实现相对制衡,最大程度免受不公平的权利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权已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刑诉法也一直有相关规定。本次修改着重破解了在押人员会见律师难问题。现行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律师未经办案单位同意而仅凭“三证一函”直接要求会见,往往会遭到看守所和办案单位以法律规定冲突为名的相互推诿而不能会见或不能及时会见。本次修改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明确了除三类案件中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外,律师可直接凭“三证一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至迟四十八小时内应当安排,而且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此外本次修改还将律师辩护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确保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一时间能够获得律师的专业帮助。同时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提升在押人员中弱势群体获得律师帮助的可能性。
  (二)规范了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
  人身安全权是指人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在押人员不论处于刑事诉讼的何阶段,其人身安全均不得被非法剥夺。此次修改高度重视对在押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一是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收押问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被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被拘留送看守所羁押的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对其进行讯问。三是明确了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少数办案单位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常用各种借口将犯罪嫌疑人带离看守所进行讯问,甚至较长时间留置在宾馆、民兵训练营等所谓的办案点,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成为刑讯逼供、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温床,危害极大。修改后,便于看守所及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在押人员接受讯问的情况,有利于监督管理,有望在监管源头上预防在押人员遭受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现象。
  (三)更加尊重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看守所在押人员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主,此类人员尚处于性质未定的状态,同样享有不被任意和非法羁押的人身自由权利。本次修改进一步落实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给予在押人员人身自由权更充分的尊重。一是增加了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一捕了之,不顾司法效果人为拉长办案时间的问题。二是增加了“在押人员在押期间不得因节假日延长”的文字表述。根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实际早已按此来操作,但该表述出现在刑事诉讼基本法律中尚属首次。三是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并限定了办案单位的处理时限。这有助于在押人员开展申诉,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办案单位随意行使权力。四是增加了在押人员对超期羁押的救济途径,规定在押人员一方在权利受损时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四)完善在押人员刑罚变更的平等权
  看守所在押人员还包括一些剩余刑期较短的留所服刑罪犯,他们的刑罚执行过程同样受到刑诉法修改影响。本次刑诉法在执行编中有多处修改,尤其是加大了对刑罚变更平等权的保护力度。刑罚变更平等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原则在刑罚执行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根据刑法规定,服刑罪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措施,这是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政策体现,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但在实践中也衍生出许多腐败现象,人民群众的反映比较强烈。本次修改一是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包括对象范围、决定机关、批准程序、收监条件等,还特别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处理作了规定,达到理顺机制,补强救济手段的效果。二是完善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针对现行刑诉法较为笼统模糊的规定,确立了相对清晰的事前监督程序,有利于对侵犯在押人员刑罚变更平等权利行为的预防和控制。

  二、完善看守所检察监督保障在押人员人权的路径选择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的新形势下,对看守所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该完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果,真正实现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地实施。
  (一)更新执法理念,明确监所检察工作定位
  周永康同志在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强调,“要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监所检察要及时扭转长期以来“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思想,树立科学文明人道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一是要准确界定监所检察权。监所检察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是监所检察权的最根本要义,是监所检察工作的立足之处。二是要合理厘清监所检察职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是监所检察职责的科学概括,各项监所检察业务都必须围绕其展开,做到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三是要开阔监所检察视野。要有国际视野,通过了解有关被羁押人权利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掌握当今国际通行的人权司法准则及发展态势。要有大局视野,学会站在宪法、法律和党的事业至上的高度来看待在押人员人权保障问题,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规定的“被羁押者的权利”予以落实。要有人文视野,认识到看守所这一特殊的人类场所同样应贯彻人道主义精神,通过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调动积极的能动因素来提升法律监督效果、促进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维护看守所的安全稳定。


  (二)改进监督方法,全面落实派驻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法律监督的模式主要是派驻检察,因此完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法律监督的根本立足点在派驻检察,关键点在改进监督方法。一是要建立羁押期限的长效监督机制。由同级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羁押期限违法违规现象,形成“下级及时上报,上级反馈结果”的内部良性循环与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通报的外部良性互动。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先行制定政法部门联席会议纪要或共同规程,重点规制隐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问题。二是要确立“线点面”结合的监管活动监督机制。“线”就是日常监督,必须始终坚持不懈。检察人员要经常深入监区,掌握一手情况,及时进行全面监督。“点”就是专项监督,适时针对性开展。在开展常规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开展律师会见权落实情况检查、在押人员临时出所情况检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情况检查、羁押必要性检查等新的专项检查。“面”就是开门见面,及时交流信息。检察人员要经常和在押人员“谈”,接受举报申诉、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经常和管教民警“谈”,了解情况并做好警示预防;还要探索和律师“谈”,建立驻所检察官接见律师绿色通道;探索和媒体“谈”,介绍并宣传监所检察职能。三是要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在目前同步监督已基本确立的情况下,首先要规范检察机关出庭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明确出庭监督的性质、要求、步骤、程序、文书等基本内容,并解决好出庭阶段监督与提起减刑、假释阶段事前监督的关系问题;其次要探索检察机关主动提起减刑、假释的尝试,优化监所检察建议权能。
  (三)拓宽监督渠道,多维度强化看守所监督
  监所检察在司法资源上处于弱势地位,加强监督效能唯有多维度拓宽监督渠道。一是推进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首先要建设并维护好驻所检察室检察内网,保障检察内部信息传送安全;其次要确保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数据信息交换网络通畅,随时掌握看守所日常动态;另外还要加快监控联网进度,减少监督死角,保存相关影像。二是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及检务部门巡视检察常态化。派驻检察的主要缺点是容易产生监督“惰性”,监督职能在潜移默化中被看守所“同化”,引入外部检察监督势在必行。今年高检院出台了《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巡视检察工作的意见》,便是一次很好的尝试,发挥了上级监所检察部门监督力较强的特点,今后在实践中应不断优化。同时检务督查巡视也能发现派驻检察存在的问题,充实对看守所的监督。三是构建人民监督员巡视看守所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地区,包括香港地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主体都是多元的;而在我国大陆,专门的监督机关只有人民检察院。在现行体制下,有必要通过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巡视看守所来充实外部监督渠道。
  (四)重视案件查办,严厉打击监所职务犯罪
  2004年高检院重新调整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分工,明确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执法办案是监所检察强化看守所监督、维护人权的最基本手段和最重要途径,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监所检察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刚性不足的问题,有助于提高监所检察的权威。一是建立重大事故同步调查机制。当看守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通知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迅速和看守所开展同步调查取证。当发现有可能构成职务犯罪的,驻所检察室应立即报告派出院及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及时启动侦查程序响应。二是优化案件线索获取机制。将获取案件线索工作有效融入专项检查活动当中,注意挖掘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背后因素,注重查找新领域或涉嫌新罪名的案件,特别是要着重排查侵权渎职犯罪行为。三是加快构建“省院为指导,市院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的监所检察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地市范围内,由市院统一对线索进行管理,侦查工作强调“内合外联”。“内合”就是整合全地市监所检察部门的办案力量,发挥合力;“外联”就是积极主动加强与自侦部门的联系,办理大案要案时争取其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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