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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打击防范追债导致非法拘禁犯罪的调研报告

2015-12-11 18:3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当前,因追债导致非法拘禁犯罪案件高发,该类案件呈现出公司化运作、暴力化操作、衍生其他犯罪、监管难等特点,可以从加大打击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入手进行打击防范。

  论文关键词 追债 非法拘禁 犯罪

  据统计,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广州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非法拘禁案件146件319人,其中,以追讨债务为名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件占51.4%。同期,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共审查起诉非法拘禁案件20件42人,其中,以追讨债务为名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件占55.3%。
  当前,由于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利益纠纷也日益增加。因追债而导致的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如企业主欠发工人工资,工人因激愤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放火、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又如因债务纠纷导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也时常发生。在追债导致的犯罪行为中,非法拘禁案件发生率高达90%以上。本文拟对追债导致非法拘禁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在该类犯罪当中,一些所谓的“追债公司”已经呈现以公司化运作模式、组织性很强、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代人追讨债务的新型犯罪趋势。该类案件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引起重视。
  一、“追债”非法拘禁案件的特点

  1.出现公司化新模式。当前国家明令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以及受理追讨债务、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委托,但一些申请人以“信息咨询”“调查公司”等工商登记类别申请注册,并符合其他注册基本条件,工商部门一般均予以发放营业执照,从而使该类公司拥有了从事非法行为的合法外衣。律师代人收债一般具有合法外衣,但个别律师甚至律师事务所也采取非法手段代替他人收债,个别律师事务所成为“地下追债公司”。如在刘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刘某成立了某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代人追讨债务业务。这些公司往往拥有一套固定的经营模式,组织结构完整,运作流畅。除公司股东、高管外,还设置了财务、内勤、外勤等岗位,配备专职人员且分工明确。
  2.暴力追债成为主要方式。一些所谓的“追债公司”成立地下出警队,通过打、砸、围殴等方式恐吓债务人,打了就跑。一些追债人以非法拘禁为主要追债手段,以暴力殴打、谩骂、侮辱、恐吓为辅助手段,暴力化程度高。有的采用欺骗手段引诱被害人到指定场所后限制其人身自由,有的直接持管制刀具、枪支等器械,以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扣留被害人,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直至其偿还委托人债务。有的非法拘禁的时间有些长达数日,对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极大伤害。如吴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吴某等人在宾馆内对被害人实施拘禁以索取债务,最后导致被害人坠楼身受重伤。
  3.容易衍生其他犯罪。一些追债人为了成功追到债务,首先要掌握债务人的具体信息。所以,通常在追债的过程中伴随行贿、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强迫交易等犯罪。有的公司在经营中发现委托人不能准确提供债务人的具体信息,遂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债务人的通话清单、手机定位、出入境登记等个人信息,进而实施暴力追债。又如有的公司发现被害人无足够偿还债务的现金,即威逼被害人将其财产低价转让以换取现金还款。
  4.有关部门监管难。在办理追债涉及的相关犯罪案件中发现,一些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非法业务,工商部门往往在收到司法机关通知或群众举报后,才有所察觉并进行检查和处罚,一般较少主动对该类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监管,监管力度较为薄弱。
  5.犯罪行为涉及的债务一般都是合法债务。与以往许多采取非法拘禁手段追讨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不同,该类犯罪中,追债公司或其他追债人出于对法律风险的考虑,通常只代为追讨合法债务,并要求委托人提供借据、合同、判决书等书面凭证,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清晰。当然,如果不是合法债务或追债超出合法债务的范围,行为往往构成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多种罪名。追债公司的行为往往带有一定的欺骗性或者迷惑性,在追讨合法债务的表面下,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坚称其行为是为合法权利人提供“私力救济”,而未能意识到其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追讨债务行为的实质违法性。
  6.追债前往往债权人已经进行了司法救济。由于近年来国内外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引发大量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在委托专门公司代为追讨债务之前,往往曾考虑或已进行了民事诉讼,但由于诉讼程序繁琐,耗费时间、经济成本过高,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民事判决执行难等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债权人对司法救济途径失去信心,不惜支付高额佣金委托追债公司代其讨债。如在李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债权人林某为实现已获判决支持的15万元债权,委托李某等人的追债公司帮其追债,并提供了判决书等书面材料及承诺高达50%的高额佣金。
  7.追债行为被高额利润驱动。专业追债公司收取的佣金最低约为债务总额的10%,最高达50%以上,还有的公司根据债务数额大小设置梯级佣金制度。如被告人王某等人所经营的“信息咨询公司”在两年里通过代人追讨债务累计获利高达1000余万元。高额回报率诱使公司从业人员铤而走险,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追讨债务。
  8.追债业务宣传公开化。该类追债公司除通过熟人介绍、开设网站、张贴小广告、派发卡片等方式进行宣传,还通过在本地较有影响力的报刊上以“商务调查”、“经济纠纷咨询”、“特殊复杂事务委托”等名目公开刊登小型广告以招揽客户。而广告经营者及其主管单位出于盈利需要,对于该类公司钻法律空子以各种名目刊登广告进行业务宣传的情况,一般不作过多审查和限制,从而为该类公司提供了生存和牟利空间。

  二、打击防范追债中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对策建议

  追债导致诸多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暴露了当前司法工作和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打击震慑力度不够、法制宣传力度不强、工商登记法律法规漏洞、民事诉讼成本过高、判决执行不到位、相关部门对广告市场、信息咨询、商务调查类公司监管不力等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打击防范该类行为的高发:
  1.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该类犯罪,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批捕起诉要坚决果断,判决要依法从重,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犯,或不敢再犯。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健康有序。
  2.要加强法制宣传。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举报宣传活动和普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该类犯罪的危害性,通过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潜在的犯罪分子。要让群众广泛了解该类犯罪的危害性,让群众积极参与到该类犯罪的举报和线索挖掘中,鼓励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让群众在合法债权被侵犯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而不是进行私力救济。要通过严厉打击该类犯罪的典型案例,使潜在的犯罪分子和正在犯罪的人员警醒。
  3.提高经济纠纷案件审判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及时判决,对当事人经济条件困难的案件,依法减少诉讼费用,降低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审判效率,正确快审快结;同事,人民法院应加大民事生效裁判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欠账等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象,使判决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及时维护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避免当事人走私力救济途径,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4.工商行政部门应加大对信息咨询、商务调查类公司的源头治理力度。工商管理部门应出台实施细则对从事信息咨询、商务调查等业务的公司经营行为进行严格限定,同时加强对该类公司日常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超出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从事以非法手段代人追讨债务等犯罪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5.文化主管部门应要求各报刊媒体规范和严格对小型广告的审查。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报纸、网站等媒体的广告审查力度,禁止刊登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内容的广告,一旦发现此类广告,立即终止刊登,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移交公安部门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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