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从检察联络室的概念及发展历程出发,探索检察联络室的设立基础、设立原则,并重新明确检察联络室的职能定位,认为检察机关在设立过程中应明确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窗口职能、犯罪预防职能、基层管理职能等,从而不断优化检察联络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路径。
论文关键词 检察联络室 社会管理 职能定位
一、检察联络室的概念及发展
(一)检察联络室的概念
检察联络室,广义上即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具体的体现有乡镇检察室、社区检察室、检察联络室等。类似于公安机关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所,法院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法庭。
(二)检察联络室的发展
检察机关1979年恢复重建,最早提出检察联络室概念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豍而乡镇检察室在随后的发展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各地检察机关盲目设置,办案行为不规范,超越职权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到1993年,高检院政治部发出了《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1997年、1998年高检院陆续发出通知,逐渐撤销了设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检察室。
检察室的设置逐渐退出舞台,直至中央下发了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后,各地检察机关关于检察联络室建立的讨论逐渐展开,各地纷纷探索新的模式。2009年高检院下发《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豎同年,高检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豏各种迹象表明检察联络室的探索建立重新复苏,目前检察联络室的设立仍然处在探索阶段。
(三)检察联络室的设立现状
不少基层检察院探索在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展巡回检察和设立派出检察室,推进工作重心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就地受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律咨询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2008年以来,共有883个基层检察院新设立派出检察室1118个。
2008年底,全国各地开始了检察联络室建设的探索工作:2008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设立36个乡镇检察室并强力推进。2009年河南省检察院在重点乡镇设立检察室72个。同年,内蒙古自治区建立检察室62个。2010年,山西省检察院开始在全省试行派驻检察室。
二、检察联络室的设立基础
(一)以宪法为根本的检察职能延伸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活动是广义的社会管理活动,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中,检察机关属于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根据宪法,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创新过程实质上也是检察机关寻求司法理念转变和执法手段创新的过程。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出发,检察联络室的建立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乡镇检察联络室所履行的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乡镇的延伸。
(二)以权力制约为原则的监督体系建立
检察机承担着法律赋予的侦查监督、诉讼监督、执行监督和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在乡镇法院的派出法庭、公安的派出所以及司法局设立了基层司法机构,而乡镇检察联络室的缺位是我国乡镇司法体系的现状。我国的法律监督是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味着必须将法律监督渗透到农村。豑为了更好地实施对行政权、审判权的法律监督,实现公检法司的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使整个法律系统相对完整,根据权利制约原则,社区检察室应与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一起构成独具特色的基层监督制约机制。
三、检察联络室设立原则
(一)立足检察职能
检察联络室作为检察机关的延伸,其职能应当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首先履行自己的职责,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刑事犯罪惩罚力度,通过办案活动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联络室应做到加强对基层、农村严重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监督法院、公安的执法过程,为人民提供权利保障。
(二)加强管理规范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检察联络室的设立因为设置范围宽、管理不规范,不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才逐渐被叫停,从而放慢了检察联络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脚步。检察联络室设立后应当加强管理,禁止越权办案,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检察联络室检察人员业务水平,建立健全基层检察机关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细则,加强监督考核,避免执法不规范,专业化水平低,检察人员违法违规办案。
(三)深化检察机关创新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三项重点工作”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设立检察联络室是检察机关顺应时代要求,应赋予检察联络室相应的侦查监督、职务犯罪查办、社区矫正监督以及法制宣传等职能,同时明确乡镇检察室在不起诉、暂缓起诉和刑事和解中的职能作用,最深入的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强化基层建设。
四、检察联络室的职能定位
1993年4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规定了检察联络室的六项工作,上述《工作条例》现已失效,工作内容不适用于当前检察联络室的职能定位,但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笔者归纳总结各地检察联络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方法,认为在建设检察联络室的过程中,应明确检察联络室以下职能内容:
(一)法律监督职能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检察联络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赋予乡镇检察室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检察联络室可以借助其深入基层的地理优势,加强对公安机关和法院派出机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如:河南、云南、江苏等地的检察院开展了检察机关派驻侦查机关试点工作,在侦查机关,设立“检察官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办案信息,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出席重大案件现场,提供引导取证建议等工作方式履行检察机关相关职能。上述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质量,促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效果。
2.赋予乡镇检察室参与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乡镇检察室可以受理不服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并配合上级民行检察部门对抗诉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乡镇人民法庭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同时,乡镇检察室加强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引导农民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权益受损时,合法地运用检察监督手段进行救济,减少涉法信访。对于确实判决不公,法律程序存在错误的,引导群众走法律程序。
(二)服务窗口职能
《指导意见》中第一项和第五项的内容豖,凸显了检察联络室作为检察机关与群众的沟通、联系的窗口的职能,在实行检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过程中检察联络室应重点做到:
1.接受案件线索。检察联络室可以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并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四川省检察机关在乡镇、街道设置检察工作点,由干警流动驻点开展接待群众来访,接受控告举报,开展职务犯罪线索收集等工作。豗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健全信息化的群众工作机制,在控告申诉、信访接待、检务公开、检务督察等环节不断推进信息化办公,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接访等受理方式的“四整合”,切实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2.深入群众化解矛盾。建立检察环节释法说理工作机制,把向群众释法说理作为有效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性工作,重点对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不受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予抗诉、不(提请)抗诉等类案件开展书面或口头释法说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消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疑虑。
3.开展法制宣传。基层设立检察联络室应当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各种宣讲、巡展、咨询、调研等活动,为联系基层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犯罪预防职能
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联络室的重要职能之一,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乡镇改革、土地拆迁过程涉及了大量的土地征用、征地补偿、政府专项资金拨款、救济款物发放等问题,上述环节极易出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渎职等行为,检察联络室可以为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收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具体表现为:
1.加强职务犯罪查处。在乡镇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领域涉及大量的职务犯罪线索,可以赋予检察联络室,受理职务犯罪线索并开展初查工作的职能,认为有犯罪事实的,报送派出检察院检察长审查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控告、检报、申诉的情况经查不属实,经派出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做好答复工作不予立案。
2.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检察联络室扎根基层,应做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在重点领域开展预防研究,并充分利用检察派驻机构的地理优势,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根本上杜绝职务犯罪。
(四)基层管理职能
1.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可以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衔接监督工作机制则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试点阶段,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特点的检察工作方式——即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社区矫正衔接监督工作机制。
2.监督基层组织工作。检察联络室可以积极开展对基层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监督,督促基层组织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以监督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促使行政执法部门积极作为,勤政廉政。对农村的重要工作进行监督,如村级组织换届情况、村财务公开情况、补贴款项发放情况、土地征用承包情况等,实现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如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设立驻派城关检察联络室率先把服务换届选举工作纳入新的工作监督点,该项工作得到当地干部群众的充分肯定。
五、小结
检察联络室的设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检察职能服务区域经济大局的直接体现,是联系基层人民群众的具体做法。对于检察联络室的设立刚刚起步,理论和实践都处于探索阶段,笔者认为只要是能为我国检察机关所用的制度都可以加以借鉴,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中找到一个契合点,使得要借鉴的制度能够在技术层面上得以顺利展开,从而作为检察联络室参与社会管理的创新途径进行探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