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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检察监督的视角看新刑诉法的“尊重和保

2015-11-19 09: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为了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任务的实现,针对以往刑事诉讼活动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上:保障辩护权的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对强制措施的监督等方面加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本文从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解,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发挥检察监督职权,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现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论文关键词 尊重 保障 人权 法律监督 法治 和谐社会

  是新刑诉法第二条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第一次在部门法中得到体现,充分显示了我国对于人权的保障已经从口号性的规定向实际操作层面转变。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检察机关既承担着追诉犯罪的职责,也承担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任务,要很好的完成这一重要使命,就必须要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准确的适用。

  一、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含义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义务,这一任务涵盖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在刑事诉讼领域,应当从以下几个层面去理解:第一是司法机关要尊重和保障作为被追诉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第二是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使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第三是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第四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对罪犯的惩罚,来保护社会公众的权利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但绝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来捍卫和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

  二、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要性分性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不尊重人权的政府绝对不是一个文明的政府,一个不注重保护人权的社会,绝对不会是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另外,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防止和消除权力腐败、保证政治清明的重要前提。政治文明与腐败是相对立而存在的,政治文明的每一进步最终都会表现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反之,任何形式的政治腐败(权力腐败),其结果都是对人权的亵渎和侵害。 从这些意义上来讲,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追求利益是普通民众最根本的社会属性,对权利的分配和保障是国家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而人权则是公民权利的最一般的表现形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建立协调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关键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的社会管理方式,建立均衡有序的权利保障和协调机制。只有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各方面的合法利益受到保障,才能保证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
  3.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国刑事诉讼现状的迫切需要。我国的刑事诉讼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民主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仍不容乐观,特别是处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最容易遭到侦查机关的侵害,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时有发生;非法羁押、变相超期羁押现象也是屡禁不绝;律师辩护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甚至被限制或剥夺。在刑事诉讼中注重对被告人和犯罪行为的打击,被害人的权利往往被忽略,打击和报复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民众对我国法治的信心,而且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成为欧美等西方国家抨击我国人权保障现状的把柄。

  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任务的实现

  1.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确保辩护权的充分实现。辩护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第一,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得到了确认,结束了以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身份不明的尴尬局面。第二,完善了律师会见制度,使律师会见权得到了保障。第三,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第四,修改完善了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侦办,使辩护人的职业安全得到了提高。第五,明确了辩护律师对委托人涉案信息的保密权。
  2.加强证据审查,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真正落实。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且也增加了其虚假的可能性。” 为了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了出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彰显程序正义,新刑事诉讼法授予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刑诉法第55条就规定了:检察机关接到控告、报案、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核查。对于确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承担起这一职责,并且,在审查起诉时,对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追诉被告人的依据。
  3.加强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的监督,避免侵犯诉讼参与人人权的变相羁押和不当羁押。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变相羁押和不当羁押现象,新刑事诉讼法规范和完善了强制措施,特别是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一方面,强调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权。新刑事诉讼法73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另外,在侦查程序中,还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侵犯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权。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或控告,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对于这样的申诉应及时审查处理。
  4.加强死刑监督,确保“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得到正确实施。在各种人权中,生命权无疑是最基本的人权。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就要求对生命权给予最为严格的保护。毛泽东就曾强调:“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 。检察机关对于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在于防止死刑的滥用,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将更加有效地确保这一程序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利于保障那些罪行不是极其严重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被告人的生命权不被剥夺,有利于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得到充分实现,有利于促使每一个死刑案件被告人的人权得到切实的尊重与保护,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因此,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增加了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给最高人民检察院。
  5.加强特别程序监督,确保特殊人群的人权得到保障。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的人权不受侵犯,新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检察机关对特别程序的法律监督权,如明文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程序中,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基础上,保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另外,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确保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权利不被侵犯。

  四、结语

  在新刑事诉讼法这一系列扩充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中,不仅仅体现了国家对于刑事诉讼活动中各类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的重视,体现了人民代表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检察机关保障人权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改变以往重惩罚、轻保障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充分地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任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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