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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2015-11-09 10: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虚假诉讼监督也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概念与成因,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讨,并由此提出一些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法制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市场交易方式的日益复杂,虚假诉讼作为一个新的违法形式开始活跃起来,并渗透于民间借贷案件、婚姻案件、以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的财产案件、司法个案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等各个领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于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也逐渐被重视起来,成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一个重要的创新职能。

  一、虚假诉讼的基本概念与成因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所谓虚假诉讼,就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和理论上的“恶意诉讼”有着相似之处,但也有其自己的特征,虚假诉讼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真相或假冒他人名义的行为,这是虚假诉讼的行为特征。(3)行为人借助民事诉讼实现非法目的。(4)虚假诉讼欺骗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实质在于借助国家强制力。
  (二)虚假诉讼的成因
  虚假诉讼之所以能在现阶段迅速滋生和蔓延,是有一定的环境和条件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的条件与生存的空间。民法属于私法,法律对待民事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应予以尊重。另一方面,法院民事审判权呈现被动性的特征。被动性要求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2.证据制度的不够严密为虚假诉讼的得逞提供了可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8种证据的形式要件,即证据的外在表现形态,而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这就为虚假诉讼者任意编制证据提供了机会。实践中对一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如无异议,法官即予认定,而不管证据本质属性上是否真实。
  3.法律诉讼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虚假诉讼者所能获得的非法利益或达到的非法目的较之法律风险与代价严重失衡。我国的诉讼机制对当事人诉权行使限制相对较少,《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资格没有实质性的规定,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并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便是败诉,恶意虚假诉讼原告顶多也只是承担为数不多的诉讼费而已。在离婚案件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时,有的当事人出于不愿离婚、多分财产的目的,提供证据时故意增加共同债务数额,给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造成障碍。
  4.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多数情况下不能彻底调查。虚假诉讼的得逞有赖于法院的司法权,即必须利用诉讼手段获得裁判。如果法院没有经过彻底调查,则很容易被利用做出生效裁判,形成虚假诉讼。
  5.诚信机制的缺失。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价值体系混乱,利益冲突加剧,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当人们在市场的引导下茫然不知所从,把经济利益作为唯一的追求目标时,价值观必然会畸形发展,社会诚信机制必定会受到冲击。为了一己之私利,有人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不择手段,反映在诉讼领域,就是恶意虚假诉讼现象的滋长与泛滥。

  二、加强检察监督,打击虚假诉讼的必要性

  (一)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虚假诉讼的存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严重的危害,从以下几类案件类型中我们可以看出虚假诉讼对正常经济秩序的破坏:一在离婚或合伙纠纷案件中,一是方通过伪造债务关系,通过虚假诉讼使之合法化,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一些有限责任公司濒临解散时,在企业清算前,将部分或全部资产通过虚假诉讼处分给部分债权人,使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三是违章建筑以虚假诉讼方式取得“合法”地位。在相邻纠纷中,双方通过虚假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侵权建筑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同时违章建筑也在调解书中得以确认。四是国有企业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使国有资产流失。法院审理期间,国有企业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在庭审中自愿承担责任,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一旦涉及到侵犯国家利益,将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严重后果。据统计,一件虚假诉讼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上千万的案例不在少数,2008年,江苏省徐州清平纸业有限公司通过伪造证据,骗取国有企业2.65万余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致使上千万国有资产流失。由此可以看出,一些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使一些不合法的权益得以确认,而使一些合法的权益人该得到的合法权益却被“合法”的剥夺,这样危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虚假诉讼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破坏了法院的正常的审判程序,干扰了法院的公正审判,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近年来,我国法院诉讼案件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法院的立案率一直居高不下,这是因为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一种合法有效的途径,已被人们普遍接受。这缘于公众对法律以及对人民法院公正性、公平性的认同,也缘于公众对法律和国家公权力的尊重。所以当事人遇到纠纷,就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虚假诉讼的出现,将非法目的通过诉讼合法化,将一些子虚乌有、编造的事实通过诉讼的方式赋于国家强制力,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使虚假诉讼的受害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使国家的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公众心中大打折扣。法院是现代社会司法权威最重要的象征,任何人对法律的信赖总是要转化为对法院的信赖。虚假诉讼行为带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容易造成误判。而行为人正是利用了法院司法权威的效果和影响,来达到其非法的目的,致使法院丧失其司法权威性。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诚信体系的基本条件
  虚假诉讼破坏了社会主义诚信体系,侵害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合法权益,显然违背了修改后民诉法要求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对人败诉,不仅其财产权利会遭受进一步的损害,同时还会造成人格权方面的严重损害。诚信本为维持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而虚假诉讼行为则对社会的诚信构成极大的威胁。打击虚假诉讼,对于构建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意义重大。

  三、民行检察对虚假诉讼监督的方法和途径

  (一)充分依据现有制度成果,加大落实力度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能,司法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也做出了一些努力。2008年12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全国首个针对虚假诉讼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2012年,宁波市政法委、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几家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更显示了遏制虚假诉讼的决心,也为检察机关更好地监督虚假诉讼提供了条件与路径。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加大制度落实力度,推动虚假诉讼行为检察监督的进一步发展。
  (二)打击虚假诉讼的几点建议
  1.多种渠道发现虚假诉讼案源线索。在实践中,特别是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拓宽案源问题经常会遇到瓶颈。为了多渠道搜集线索,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工具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培养公民寻求检察机关救济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树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
  2.合理使用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18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调查取证。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也吸收了这一点,在第210条规定了调查权,要注意的是调查权的运用要得当,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认真履行抗诉职能,做好犯罪线索的移送工作。通过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一旦查明案件是虚假诉讼,便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属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也是无效的。另外,根据实际损害是否发生、损害程度的大小,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力量整合。目前来看,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监督虚假诉讼是有很大难度的,民行部门经历了被赋予侦查权和侦查权取消的过程。现在部分地区的民行部门还会采取强制手段对疑似虚假诉讼进行侦查,这显然是不符合其职能的。鉴于这种现实情况,我们可以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办案的机制,如民行部门发现疑似虚假诉讼,可以联合侦查部门共同调查,这也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文件,让这种联合协调办案机制能够有章可依,减少民行部门对虚假诉讼查处的障碍。
  5.加强道德调整,营建诚信社会。对于调整整个社会而言,法律当然起到了主要作用,但滞后性乃法律的一大特征。基于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这一特点,当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时,就需要充分利用道德的力量来规范。所以需要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加强公民的道德修养,构建诚信社会,使虚假诉讼现象难以立足。
  总之,虚假诉讼作为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新形式,已经受到了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个司法领域的关注,针对虚假诉讼的监督需要检察机关的不断努力和对工作方法的不断改进,也需要立法、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持,只有加强监督,广泛遏制,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净化司法环境,使人民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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