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司法制度论文

试析当前中国司法公信的现状研究

2015-11-13 09:5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司法公信力是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重点努力的方向。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近年来,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升,但是面对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新形势,我国的司法公信力领域仍然不容乐观,面临着较大的挑战。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仍后剖析造成司法公信力现状的原因,最后提出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期待能够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论文关键词 法院 司法公信力 法治建设

  一、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民事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法院优质的工作水平和法官过硬的业务素质能力能够促使法院树立对外良好的形象,为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提供坚实的基础,确保法院朝正确健康有序的方向稳步迈进。
  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不得不承认,司法公信力仍然存在着某些不足,其现状并不乐观,影响着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重塑,最终阻碍法院的健康长远发展。
  (一)民众对法律信仰的程度减弱,司法公信力基础出现松动
  在法制国家里,人们群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司法权威得以稳固树立的重要条件,也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然而,我国的多数人民群众抑制对司法部门心存芥蒂,认为那里的公正只是表层的,谈不上实质性的公正。这是我国长期缺乏民主法治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大大降低。当事人习惯性的把法理适用呈现出的差异性当做法律的不公正适用,常常与徇私舞弊,贪污腐败挂钩,使他们将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无限的放大,最终出现厌倦和恐惧心理,不再相信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水平。一旦矛盾出现,往往不愿提高诉讼途径加以解决,而是采取较为极端不具理性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影响社会的安定,这也是他们对司法极端不信任的具体表现。
  (二)人情关系复杂多变,严重扭曲了司法公正性
  法院立案后,一些当事人经常用惯性思维来考虑事情,遇事总是通过熟人关系,采取请客送礼等不法手段博得法官的信任。这种做法给法官附加了无形的压力,迫使法官作出不当甚至不法的裁判结果,严重扰乱了案件的正常流程程序。即使在案件中处于有利地位的当事人,也会很自然的想通过人情关系,来稳固自己的有利地位,为案件的最终结果增添一道布必要不合法的保险。
  (三)一审裁判结果无法令人信服,导致上诉率和申诉率不断上升
  一审裁判结果宣判后,当事人不会充分考虑事实是否查的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只有未能满足自身的诉讼请求,就提起上诉,有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会提出上诉。这种现象充分说明,我国法院一审裁判的司法公信力基础还较为薄弱,无法得到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导致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结果充满抵触情绪。
  (四)执行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开展,当事人对法院丧失信心
  执行工作嫩一有效开展时法院司法执行力领域的艰巨课题。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如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势必会树立法院良好的形象,而法院的执行工作偏偏是个不易妥善解决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对法院没有太多的好感,丧失了对法院应有的信心。究其原因,法院的工作效率低下是一方面,而当事人的不配合也是重要因素,当事人往往因不认可裁判结果,所以采取消极对抗,懈怠履行、拒不执行或暴力抗拒执行等错误做法。
  (五)涉法信访行为与日俱增,渗透出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失望
  近年来,涉法信访案件不断激增,当事人表现出对司法强烈不满的情绪。并且,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国家为了平息案件的波澜,往往采取补偿的做法,是一些本来在诉讼中占据有利有理地位的当事人,丧失了对法院的信任,从而自己也加入信访者的行列,寻求不当的补偿,以满足自身不当的心理和需求。
  (六)不当民谣通过媒体流传,使司法形象大打折扣
  近年来,社会上存在并流行着许多讽刺法院和法官的民谣,比如“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等,反应了当事人告状难及司法内部腐败的现象,这些民谣有时被登载在报刊或流传于网络。虽然这是法院系统的少数现象,但却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是人们群众深恶痛绝的行为,可见,当前公众和媒体对法院系统的态度并不和缓,不利于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造成司法公信力现状的原因

  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我们必须深刻剖析我国司法公信力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不难发现,造成法院司法公信力滑坡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存在法院内部的原因,也存在法院以外的原因,这些原因共同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下滑。
  (一)法院的法官素质大不相同,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目前,我国多数法院都存在着法官来源渠道多样化的特点,致使其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不能达到统一高度,这些法官年纪较大,对法律知识不愿及时更新,其审批理念也无法适应司法改革新的形势。青年法官工作经验有限,对于一些棘手问题不能妥善应对,也对司法公信力的稳固造成了一定影响。
  (二)司法制度存在漏洞,导致法院司法公信力降低
  法院内部的一些制度的制定基础较为薄弱,使制度运行难以收到预期的社会效果,不能对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进行有效均衡的调整,甚至同人民群众的意愿相背离,从而使公众产生逆反心理,导致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三)司法理念不合时宜,社会效果不好
  目前,一些法官一味的机械司法,却无法捕捉民意信息,无法及时意识到案件中的不稳定因素,不愿对案件更深层次的问题进行审视和剖析,致使案件审结后的社会效果不好,减低了司法公信力。
  (四)司法服务理念尚未有效落实,民众的期望不能实现
  目前,法院司法工作中,仍然存在对当事人生冷硬横的不良现象,说到底,这是对当事人极为不尊重的表现,也与法官的职业不相符,影响法院崭新良好形象的树立,势必降低法院司法公信力。
  (五)“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仍然存在,影响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
  长期以来,法官过分关注案件的尸体审判,而不关心办案程序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致使个别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取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在审判活动中没有保持中立地位,没有做到案件公开审判,法官自身时间观念差,案件超审限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信任度。
  (六)少数法官不能廉洁自律,司法腐败现象仍未根除
  近年来,法院腐败现象仍未根除,腐败行为仍有发生,公众由最初的合理怀疑,演变成对法院系统的怀疑和抵触,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有提升的空间。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不是一蹴而就,一朝一夕的事。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司法公信力领域存在的困境,深层厘清司法公信力陷入困境的原因,并立足现实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有效途径,实现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大幅度提升,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一)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力度,提升法官各方面素质
  法官自身素质,是赢得公众合理信赖的重要途径,也直接关系着法院良好形象的树立、法律权威的体现及司法公信力的稳固提升。法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方面的素质、审判业务方面的素质和法官职业道德。法院通过淘汰机制实现保留高素质法官的目标并不完善,要想提升法官的各方面素质,还需要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因此,要实现法官多方面素质的全面提升,必须加大职业培训力度。
  首先,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可以通过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来增强法官的使命感,提升其职业道德。从思想上改变法官的工作理念,使其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增强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赖和认同。
  其次,法院应当定期组织法官学习相关业务知识,灌输给法官时时刻刻不忘学习的科学理念,使法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有一个更高层次的提升。这样,法官才能具备娴熟驾驭庭审的能力,保证审判工作质量,通过审判工作效率,确保最终的法律文书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杜绝腐败现象发生,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服好务
  法官行为不检点,甚至出现违法违纪贪污腐败行为,是司法公信力的滑坡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法院系统要时刻规范法官行为,有效抑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使之符合公众心理,符合自身工作及法制建设的要求。
  首先,我们应当对法官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司法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增加法院的司法权威,对法官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和透明化管理,促使他们时刻以身作则。
  其次,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防腐防线,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法官形象,树立法院对外的良好形象增强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度,让他们切实体会到司法公信力的力量。
  再次,法院可以将近期发生在法院系统内部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件做成视频,供大家观看,然后由大家做深入的剖析和讨论,时刻警醒工作人员,让他们算好个人的前途账,从而提高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
  (三)办案过程中确保程序公正,促使当事人切实体会司法公信力的存在
  让公平正义以一种公开透明的方式被人们所接受,才会赢得广大群众对法院的信赖和认同。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怀有一个中立的态度,同时要尊重每个案件的每个当事人,平等的对待当事人,确保他们的权利得以全面及时的行使,这也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只有程序公开透明,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才能树立司法权威,才能使他们切实体会到司法公信力的存在。
  (四)实行阳光司法,扩大司法的透明度
  群众不是法律工作者,他们很欠缺法律知识,因此,无法真正体会到实体与程序上的司法公正,导致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首先,应当使案件诉讼、执行流程实现公开化。法官应当尽职尽责,认真谨慎行使释明权,要向当事人阐明举证的相关问题,强化他们的证据意识。在执行阶段,要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彻底消除当事人把各种风险转嫁到法院的不良心理。
  其次,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向社会公开,使整个庭审活动得到社会公众的良好监督。
  再次,每个案件都会跟随着一个裁判文书,因此,法官应当提高自身的裁判文书写作能力,增强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文书质量,做到案件适用法律正确,使法律文书的整体思维符合逻辑。
  (五)建立法官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既是对法官工作的充分肯定,也在更高层次上促进了法官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充分发挥。因此,法院应当对工作勤恳,审判效率高,审判效果好的法官给予奖励,提高司法能动性和司法效率,促进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四、结语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一个长期不懈的过程。这需要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理解和有效配合。单纯强调某个方面是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我们必须认清当前司法形势,分析司法公信力领域的不足,并找准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克解各种不良问题,促进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稳步提升。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