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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舆论对司法公信力影响研究

2015-09-25 09:0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以来,人民的生活,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网络资讯发达,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络舆论正冲击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宗教等各个方面,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民意、思潮、价值评价和监督,对法院审判工作和裁判结果的影响越来越大,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稍有不慎,都可能以始料未及的新闻点吸引大众的眼球,并瞬间传遍国内外,成为热议的话题。由于网络的普及与网络媒体所具有的开放性及互动性,使得现如今许多民众认为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在网络媒体上更能有效地表达自己观点和诉求,这也使得民众参与网络舆论的热情普遍高涨,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反映也呈现出了与传统媒体所不同的特点。从正面来说,网络舆论往往反映的是底层民众的声音,由于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最终也将作用于底层民众,所以这种源于民间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民众客观地对各级政府施行有效的舆论监督,以及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但从反面来说,由于网民的身份是隐匿的,名字是虚拟的,道德与法律在网络上难以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网络上常出现一些针对政府的非理性的谩骂与攻击,甚至是刻意散布虚假信息或谣言以图制造混乱的情况,从而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影响。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网络舆论,是司法机关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主要以网络舆论对法院公信力的影响,通过对法院本身问题出发,举例大量相关事实,进行详细的剖析,对相关事件的发生及其原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提出相关问题,通过讨论找出相应措施,对我国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几点做法,及相关的应对方法作出讨论。

  [论文关键词]公信力;法院;为民

  提高司法公信力,确立司法权威,这是新时期下法院工作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专门的审判机关,在确立法律权威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只有具有权威性,才能做到司法独立,才能做到司法公正,成为维护社会的正义和法律的权威,完成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它的职责,在社会上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一、从根源上找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办法

  地基深埋地下从不作声,但它无时无刻不在支撑着大厦。笔者认为要提高法院在人民心中地位,提高司法公信力,确立司法权威其核心问题,就是要牢固确立“执法为民”这个理念。 “执法为民”不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而且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客观地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利益观此起彼伏,一些不良思想不断涌现,身处其中的法院工作者和法院队伍不能不受影响。在诸多现实影响面前,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自己的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被滥用。在这种形势下,只有抓住执法理念这个思想核心,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和认识问题,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保护人民的“执法为民”意识,才能有效地防止法院执法中的权力错位,以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抵御腐朽思想对法院干警的侵蚀。历史经验表明,没有正确的执法观,再好的制度规定在实践中也会被扭曲。只有执法为民这个地基打牢了,打深了。才能把司法公信力这座大厦建好。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工作及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解决了核心问题,我们再来谈谈周边环境对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影响,现在是一个资讯发达的社会,一个小消息不再像古代那样需要快马传递好几个月才能到达,如今你只用按按键盘全世界的新闻就跳出在你的面前,这是一个资讯爆炸的年代,2011年5月的数据表明,中国的网民超过了4.77亿这个数字,远远把美国甩到后头,中国的网络是世界上网民最多,覆盖最广,规模最大的。伴随着科技不断的发展,网络的技术也不断提高,加上网民数量的迅速攀升,网络媒体正在成为新闻传播领域中一只重要的中坚力量,随之而生的网络舆论正在成为引导主流與论的主要途径。
  “舆论”,考究其古汉语语源,缘于“舆人之论”,“舆”出现于春秋末期,本意指车轮,后引申为车子,“舆人”指的是造车之人,当时人分十等,舆人为第六等,“舆人之论”意为下层百姓的议论,“舆论”即是“舆人之论”的简称。1762年,卢梭将拉丁文中的“公众”和“意见”两个词语联在一起,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舆论”概念,就是“公众的意见”。相对于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来说,舆论更多的是一种民间声音。
  2003年8月16日,有关媒体报道了刘涌二审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消息,即在互联网上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网民纷纷撰文抨击,间接促使最高人民法院50年来第一次提审普通刑事案,并罕见地推翻沈阳高法的判决,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网络舆论对本案的最终结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还有2011年网络上讨论的沸沸扬扬的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杀人,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的事情。两年前,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男子李昌奎奸杀了同村女孩王家飞,又将她3岁的弟弟摔死。一年前,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李昌奎上诉后,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因李昌奎有自首情节而改判其死刑缓期执行。这一次改判经过三个多月的发酵,终于在网上形成舆论热点,并最终将云南省高院推向了风口浪尖。网友几乎一边倒地质疑云南省高院的判决结果,面对网络舆论的质询,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将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无论这次再审结果如何,本次事件表明网络舆论又一次影响了司法工作的开展。
  英国媒体理论家斯图亚特·霍尔提出,受众对媒介文化产品的解读,一般分为三种:优势解读、妥协式解读、对抗式解读。
  “对抗式解读”,是指受众把编码者的意思抛到脑后,解读出来的意义与编码者相互对立。信息因此被误读、曲解的可能性时常发生,网络则加剧了这种可能。网络上的信息会迅速地变异、曲解,一旦网民非理性跟风后,网络舆论愈加偏离常轨。然而随着社会开放性和公平性的不断提升,受众对新闻内容的对抗式解读也来越多地显露出来。由此可见如果网络舆论是很容易被错误引导的。
  霍尔指出:“根据这种一般看法,我们可以粗略地勾勒出电视传播过程的如下特点。广播的制度结构及其实践和生产网络、它们的构成的关系和技术基础结构,都是制作一个节目所必须的。这里,生产建构了信息。那么,在某种意义上,流通就从这里开始。当然,生产过程并非没有其‘话语的’方面:它也完全是由意义和思想来架构的:即应用中的知识——这关乎生产和日常秩序、历史地界定了的技术技巧、职业观念、制度知识、定义和设想,有关观众的设想等等,所有这些都通过这种生产结构来架构节目的体例。进而言之,尽管电视节目的种种生产结构开创了电视话语,但并未构成一个封闭系统。”由于各种事物——世上的物、人、事——本身并没有任何固定的、最终的或真正的意义。是我们——在社会中,在人类文化中——使事物有意义,对其指意,因而从一个文化或时期到另一个文化或时期,意义常常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个意义从来就不只是关于其自身的,而且是涉及到文化过程和文化关系的。每一个符号都加入了一个我们称之为文化的意义之网。关于斯图亚特·霍尔对于传统媒体的理论,其实和现在社会的网民对于网络媒体的信息接受方式是一样的。
  举个例子,在这次的“我爸是李刚”这个事件里,因为关于法院审判信息透明度相对较低,加上事件处理的跨度较长,网络上出现很多谣言,例如李启铭被判缓刑啦,家属没有得到赔偿啦,对法院审判形象造成很大的损害,严重动摇了法院的公信力,其实事实上最后李启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而我们现在法院公众信息好比是一台蒸汽发动的汽车,怎么追也追不上。703804论坛是在温州本地有很大影响力的论坛,2010年在703804上出现一个贴名字是2010年温州最牛的警车,反映的是鹿城区人民法院警车闯红灯的事情,后来法院针对这个帖子在703804发表了公告,说明了当时警车押解犯人的情况,网络舆论的导向就站在了支持法院的这边。这件事情法院及时公开信息,解答了人民群众的疑虑,消除了不良后果。


  我们放眼看看现在的互联网,这些来自不同地域、不同种族、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的网民“聚”到一起,所关注的主题也各种各样,即使对同一主题,也都各有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由此也造成了网上舆论的分散性和多元化。网民的身份是隐匿的,名字也是虚拟的,没有道德的束缚,不受任何政治、意识形态、技术、文字和逻辑能力的审查,因此讨论时常常是“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也给一些信息造假者和谣言传播者提供了绝好的舞台,使他们能够在网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或有意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混乱。
  当然在网络社区中也存在着一批人,他们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对新事物接受快,富有爱国主义和正义感,对我国现行法律熟悉,这批人也可称为网络中的精英分子,他们在网民中常常比较有威信,这群人的言行对网络中的舆论起着风向标的作用。他们常常能够解答平常人所不了解的问题,当时这批人对法院工作了解不够深入,常常只从浅处看到问题,只会单单按照法律规条来分析事情,不能深入认识事物的本质,这样发表的言论就会和事实相偏离,因为他们是权威,所以,普通网民就会被严重误导。
  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听到这样一些说法,例如,有人说,网上许多人都说法院判的有问题,我们看法院怎么办?看法院怎么改判?等等。某些人心理上存有一定的误区,以为网上的质疑都是有道理的,而法院判案肯定有问题,要不然怎么会有人对法院判案有异议呢?其实,法院和法官分别作为裁判机关和审判案件的裁决者总体上都是值得我们信赖的。
  我们要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素质有一个总体评估和正确的判断。表面上看来,似乎我们听到的关于法院判案的不同意见比以前多了很多,似乎目前法院的判案水平今不如昔,法院判案的公正度在下降。难道我们的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的审判水平果真如此吗?
  其实,回顾这些年的法院工作,应当看到,法院所承办的案件的种类在不断扩大,由原来传统的婚姻继承案件、刑事案件扩大到行政诉讼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土地房屋案件、海商事案件等等,法院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法院所承办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面对这样数量庞大的案件面前,努力工作并不断提高审结率和执结率。此外,经过法院的法律业大、高级法官的培训(送到大学里接受培训)、法官学院的建立、司法考试的入门关等等,法官素质大大提高,应当说,法官的素质比改革开放初期要高很多。
  民意作用于司法活动往往是通过引起权力机关干预而形成的,对于敏感案件的办理,要事先向党委、人大、政府通报案情,寻求理解和支持。在司法活动遭受网络等舆论干预时,要善于借助党委和政府力量来排除对抗,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与此同时,要根据网络等媒体的级别和影响范围,由相应司法机关处理,协调宣传部门,积极寻求新闻单位、互联网管理部门、网络媒体的支持。要正面回应,主动出击,打好专家牌和“舆论领袖”牌,以强化主流言论,孤立非主流言论。实践证明:司法要赢得舆论的认同,只能对涉案的事实进行最权威的法律释明。对于网上热炒的案件,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在证据确凿的支撑下,作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答,切实防止案件事件化。盲目简单的“封堵”,不过是权宜之计,“疏导”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置若罔闻的消极态度,最终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

  三、关于对于网络舆论影响的应对方案

  由此看出引导网络舆论的重要性,网络就是一个双刃剑,我们一定要加以重视和利用,如何让网络成为一个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良好的平台,我们要完善和做到以下几点:
  1.提高司法公信力基础和根基就是要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重要关键环节。所谓的素质过硬就是除了扎实的业务技能和较高的知识水平外,还要有高尚的情操,要有一心一意为党,为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满腔热忱。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人民群众面前展示出廉洁奉公的法官形象。要建立完善的法官管理制度,任人为贤,任命法官不单单依靠文凭为着重点,要从全方位去考察。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不仅仅是法院的责任,更加是每一位法官,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的责任。
  2.提高司法部门的司法能力水平,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首先要加强审判工作公开化,加强审判工作管理已成为各级法院对审判水平提高的有效手段。提高审判水平与审判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审判工作管理方法,并借助于审判水平和效率评估体系的监管功能,让我们能够建立起法院内部的案件流程监管体系、上下级法院间互查体系,通过规范的管理来促进司法工作水平的有序,有效提高。
  3.通过传统媒体加强司法宣传,除网络之外开拓司法公信力的有力途径,司法部门通过传统平面媒体,电视传媒加强司法宣传,让法院对人民群众不再陌生,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有力监督,一方面有利于更多的民众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从而扩展司法权威的宣传面。通过扩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养成尊重司法审判的良好习惯,从而降低社会纠纷的解决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其次要从网络中进行实际操作:
  1.法院应该常设网络监督员
  法院应该常设网络监督员,除了报告网络上的突发事件,还有就是加强引导网络舆论的功能,做到及时公开信息,作出解释。让老百姓知道我们做了什么,为什么这么做。及时收集信息,有错就改,改了要及时承认。对网络舆论导向做到及时,明了,不让网络上的信息出现扭曲、偏轨,让大众接收了错误的信息,出现错误的舆论导向。
  2.设立网络交流平台
  设立了资讯平台,可以及时解答人民群众的疑问,提供法律咨询,给人民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创建论坛,微博给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反映问题,排忧解难的网络社区。让我们也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还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加大法院正面宣传力度,树立网络良好形象,把便民、为民的理念真正的体现出来。
  (1)培养法院网络上的舆论领袖地位
  注重培养法院网络上的舆论领袖地位,运用舆论领袖的意见在论坛的互动中达到统一。让论坛上的网民们的意见都在短时间内汇集在一起,虽然网络空间里群体的压力并不明显,但为了保持人们心理上的一致性,人与人之间的意见总是在互相交流中形成相对集中的情绪方向和意志方向的。而舆论领袖只要利用自己的独特身份,在互动交流中影响和感染其他群体, 就能很好地对论坛的舆论进行引导,使舆论向常轨发展。
  (2)积极通过“权威”引导网络舆论方向
  网络舆论导向能够自然进行传播,那么谁在民众心中有威望,也就是“权威”,他的意见就会自然而然地对舆论引导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毫无疑问,在网络相关话题上积极引入具有权威性的意见,重要性不可以或缺。“权威”主要包括:媒介、政府以及专家和专业组织。在网络上适当的时机引入媒介意见,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政府清晰的态度在人们心里有着独一无二的权威地位,在相关重大问题上,适时引入政府机构的权威信息,以及相关官员的言论解答,都能很有效地引导网络舆论的方向。
  (3)加强和网络媒体平台的沟通
  和网络上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加强联系,务求其相关报道全面展示新闻的各个角度,详实地介绍新闻背景,在新闻中表现不同声音,使网民才能全面客观地了解一个事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客观公正的解读,而避免网络舆论归于片面或极端。
  在新时期下,法律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法院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和艰巨。现如今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司法需求的不断提升,大家对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的根本之所在。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不仅影响到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事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能否有效发挥;还会影响到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事关社会规则和秩序遵守与维护;更会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认同。如何确立法院威信,如何确立司法公信力,如何确立法律权威,这就要求我们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认真研究和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新经验,新方法及时上升为理论,探求法院工作规律,指导法院工作创新,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规范各项司法工作的规章制度,打造业务精湛的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切实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通过不懈的努力把法院的威信建立起来,把司法公信力真正的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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