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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规范提前介入加强侦查监督

2015-11-13 09:5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为保证重大案件的诉讼效率和程序正义,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参与案件的侦查活动,是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表现。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提前介入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是随着提前介入活动的逐步开展,其过程中存在的随意性、不确定性、没有形成统一制度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意在阐述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目的、范围、方式等相关问题,从制度构建角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规范提前介入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论文关键词 侦查 监督 提前介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拥有提前介入侦查的权利,加之,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摸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做法趋于成熟,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刑事诉讼法》、《高检规则》并未明确规定提前介入的程序及内容,提前介入缺乏统一的规范,实践中存在着随意性等问题,提前介入的逻辑基础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仍然受到来自理论界的质疑。本文从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目的、适用范围、运行程序及介入方式五个方面入手,阐述提前介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完善提前介入制度的建议,以期规范提前介入机制。

  一、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与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是检察机关开展提前介入活动的依据,法律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派人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的权力,但是对于提前介入的范围、程序、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于提前介入的适用缺乏统一的规范,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无《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障,提前介入中的侦查监督无依据、无保障,难以满足新时期刑事诉讼活动的要求。

  二、提前介入的目的

  笔者认为,提前介入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指导侦查活动,保障诉讼质量。即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了解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采取强制措施等侦查活动,参与公安机关或侦查机关的实体、程序工作,通过出席现场、讨论案件和审查卷宗材料等方式,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公安机关意见,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准备工作,提高批捕、起诉的质量和速度,保证依法有力打击犯罪。指导侦查活动,确保证据在侦查阶段被发现、收集、固定,分析案件现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的建议,为侦查取证工作指引方向,保障诉讼质量。
  第二,监督侦查活动,保障程序正义。即发挥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和立案监督职能,及时有效监督侦察活动合法性,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规范性,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通知其纠正。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证对犯罪分子进行及时、准确、合法的追究,保证案件侦查的质量,同时通过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使侦查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侦查人员程序意识和执法水平,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侦查活动监督是提前介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普遍存在着只重视诉讼保障,忽视侦查活动监督的现象。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加以证明”。随着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断突出,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日趋重要,提前介入强调配合侦查忽视侦查监督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未来刑事诉讼的发展要求,因此,提前介入活动更应当着眼于侦查监督职能。

  三、提前介入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可以说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提前介入的范围限定为重大案件,但是实践中,提前介入活动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普遍化的倾向。
  笔者认为,提前介入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应严格坚持有限介入,从侦查监督工作角度来说,侦查监督部门长期面临着案件多、人员少、办案时间短的问题,介入全部案件并不现实。刑诉法第六十六条强调“必要的时候”的提前介入,目的之一是保证重大案件的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速度,更有力地惩治刑事犯罪,这也是提前介入制度得以存在的基本前提。因此,提前介入的范围应牢固锁定重大案件,将有限的资源用于重点工作,保证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实现刑法的预防功能。
  从案件类型、行为性质、案情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笔者认为下列案件可进行提前介入:(1)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2)涉及面广,人数众多,侦查取证困难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涉黑涉恶案件、犯罪集团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3)案件性质难以确定,疑难复杂的案件;(4)新类型犯罪案件;(5)上级机关督办的案件;(6)立案监督案件;(7)存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案件;(8)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犯罪案件。


  四、提前介入的程序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有权利对侦查机关的全部侦查活动依职权进行主动监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活动依赖于侦查机关移送案卷,进行书面审查,因此侦查监督的范围较小,难以覆盖公安机关办理的全部案件;另一方面,由于书面审查属于一种事后审查,无法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侦查监督活动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与此同时,法律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针对违法侦查行为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改正的权利,但并未规定侦查机关应如何纠正及拒不纠正的法律后果,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侦查机关对纠正违法通知书置若罔闻,或表面上予以纠正,实际上相同违法行为不断重复的现象,侦查监督失去了对侦查机关的约束力,难以实现其应有的法律效果。侦查监督活动的被动滞后、软弱无力严重阻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提前介入的启动应当采取依申请启动与依职权启动相结合的方式。
  提前介入通常情况下依侦查机关申请启动,侦查机关的申请,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列明基本案情,证据情况和申请提前介入原因。检察机关认为确有介入必要的,应派员进行介入;认为没有介入必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回复侦查机关。案发突然,需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及时出席现场勘验,参与讯问嫌疑人,指导侦查取证活动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事后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
  对于一些社会影响重大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新型犯罪案件和热点敏感案件,检察机关应该依职权主动开展提前介入,必要时由反渎职侵权侦查部门与侦监、公诉部门联合开展提前介入,并书面说明提前介入原因,依职权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五、提前介入的方式

  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方式是参与重大案件讨论,高检规则又赋予了检察机关参与其他侦查活动的权利,但是法律规定仍稍显笼统,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提前介入的方式也缺乏统一规范,各地检察机关从未停止对行之有效的介入方式的探索。笔者认为,由于侦查活动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且参与提前介入活动的侦监、公诉部门并不具备侦查权,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仍应起到支配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活动中应以“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指导而不包办”为原则,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证据、运用证据方面的优势,扮演好侦查活动的指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
  提前介入的方式应当包括宏观引导和微观引导,个案引导和类案引导。宏观引导指思想上的引导,即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微观引导指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个案引导指针对特定案件进行全程引导,类案引导指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疑难案例会商等方式,讨论案件侦查活动中的共性问题,通过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从提起公诉的角度对侦查工作提出要求,提高诉讼效率。笔者认为,提前介入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分析高发案件,交流证据收集、辨别、排除、运用的技巧;派员参加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工作,参与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等侦查活动,指导侦查机关合法有效的侦查取证;接收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情况说明、证据清单等书面材料,听取侦查人员的案情介绍,就案件的定罪量刑、相关法律的适用、证据的收集、辨别、排除、运用提供建议。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效仿驻所检察室制度,派员深入公安基层派出所、办案队,及时掌握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破案、采取强制措施等刑事侦查活动情况,一方面可以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另一方面可以拓宽侦查活动监督和立案活动监督的线索来源,有利于检察机关适时主动进行介入。

  六、构建提前介入制度的几点建议
  1.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提前介入程序的条款,明确提前介入的范围、程序、方式,使得提前介入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制度整齐划一。
  2.加强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联系,确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制定检警关系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交流办案经验,形成统一的证据认定标准,加强侦查取证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不断提高证据质量,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
  3.建立刑事案件受、立、破案抄送备案制度。建立与公安机关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及时发现和准确提前介入、纠正违法的能力。通过审查案件、受理来信来访、捕捉新闻线索、健全与有关方面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等途径,努力发现案件线索,发现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做到及时、准确介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违法侦查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将侦查活动的监督纠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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