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程序观念的强弱。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但在侦查阶段,侦查权相对独立封闭运行,如何使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避免遭受侦查权滥用的侵害,这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面临和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论文关键词]人权保障 侦查权 侦查监督
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力,有“宪法适用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是程序正义理念建立发展和逐渐完善的历史,也是人权保障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检察机关将人权思维深刻地培植在侦查监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检察人员的观念中。
一、树立人权保障理念的意义
(一)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是侦查权正当行使的基础
当我们在理论上论述权力时,我们其实是在论述整个世界的运行方式,也就是说我们在表达一种世界观。侦查活动大多限制或剥夺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侦查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即是对权力的有力限制。但是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被追诉人的地位显然处于弱势,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不仅是被告人抵御强大的国家权力的需要,也是国家侦查权实行的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体现国家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依据。依此,严格按照法律正当行使侦查权并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
(二)保障被追诉人人权是刑事诉讼的目的所在
刑事诉讼的目的一是控制犯罪;二是正当程序(保障人权)。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终极目标,在现代社会,正当程序是实现这一终极目标的正确途径。只有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通过公平正当的程序追究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才能准确地打击犯罪,做到有罪必罚的同时,不冤枉无辜。侦查监督活动中树立人权保护理念,在减少冤假错案的同时更防备和有效禁止公权力的滥用,既让被追诉人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无可妄加评论,也保证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是程序正义的本质和要求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要是程序性权利,刑事诉讼要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正当高效的程序是其实现的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性人权是实现其实体性权利的前提和保障,人的判断总是有局限的,因此需要有客观而正当的程序设置,要求侦查人员在经过法定程序发现和证明被追诉人的犯罪事实。如果程序不公开或设置不合理,没有经过正当的审查程序和调查程序的反复论证而得出结论,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即使结果正确,也很难产生最佳的社会效果。
二、侦查监督工作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逮捕必要性审查不严,逮捕率高
我国的逮捕措施实际上相当于西方国家的立法例上的羁押,逮捕权既不属于法律监督权也不属于侦查权,而是独立于侦查程序、区别于实体性裁判的一种程序性裁判权。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对高犯罪率的打击压力使检察机关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有时流于形式,把逮捕作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措施,实践中往往是够罪即捕或者先捕后侦。
(二)侦查机制封闭性强
我国司法领域的控辩审三方关系中不包括侦查权,但实际上检察机关的控诉是以侦查获得的案件事实为基础进行诉讼,如果侦查活动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抗衡,很容易导致侦查权的滥用。刑事侦查权封闭运行,程序设计中侦查权的范围比较大,刑事侦查程序对应的辩护程序没有得到立法的完全支持。
(三)强迫自证其罪的后遗症依然存在
口供曾被称为“证据之王”,侦查机关长期以来重口供的情形一直存在,毕竟发现案件线索和侦破案件,“撬开”犯罪嫌疑人的嘴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既希望侦查机关快速侦破案件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这种矛盾性心理给监督机关带来工作上的挑战。
三、树立侦查监督的人权保护理念
侦查监督的人权保护理念是把人权思想和人权理念应用到法律监督、侦查监督中,形成一种符合人的理性发展的司法观和价值观工作方式和方法。
(一)必须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
1.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准则,也是侦查监督部门工作的首要原则。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第一次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人类文明的象征,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人权的最基本和有力的武器。侦查活动是为了证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是否为被追诉人所为,实践中大都是以证明有罪为前提开展侦查的,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收集有罪证据的同时,应当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避免因监督不全面导致侵害被追诉人的人权。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证据制度的重要规则,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这一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实质上是无罪推定的实现方式,按照“毒树之果”的理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所有证据材料只有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证据使用,所有不是经过合法程序收集到的证明材料(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辩诉抗衡的侦查监督工作模式
1.辩护律师的辩护权。辩护权是被追诉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帮助和实现其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辩护权的内涵是十分广泛的,涉及到程序性司法或实体性裁判律师都可以为被追诉人辩护,会见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等等,赋予更多的辩护权给律师,同时也是对侦查监督部门的考验。
2.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也需要直接接收人——被追诉人的作用发挥。赋予被追诉人的沉默权、辩护权,是维护程序公正的体现,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培养人权思维工作模式的突破口,改变对被追诉人有罪的“先入为主”印象进行监督程序。
3.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控告申诉权。个人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对抗需要设置各种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所以,为将辩诉抗衡的人权理念贯穿到整个侦查监督工作中,需要赋予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多“辩”的权利设置,来抗衡“诉”的权力。利用各种权利的制约,促使侦查监督活动更有效地开展和进行。
(三)充分尊重和发挥法律赋予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
1.国家补偿制度的作用发挥。国家补偿制度最早源于汉莫拉比法典,法典里规定国家应对犯罪被害人负责。尊重和发挥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很大程度上需要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得到被害人或家属的原谅,这种原谅是国家法律对人性的一种关怀。这样做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改造和维护社会安定,化解矛盾。对于有被害人的提请逮捕案件,需要全院同力合作,做好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工作。
2.国家赔偿制度的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中涉及侦查监督工作的规定很多,对于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一直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在出现需要国家赔偿时应当给与被追诉人更多的人性关怀,而不仅仅是物质。这种事后补救的方式能够给被追诉人更多的实际渠道维护自己因监督不力或客观不能改变的事实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3.辩护权的外围监督。矫正强制措施适用的异化现象,促进强制措施的功能的有效发挥。监督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将人权思维“先入为主”,每项工作在开展前首先想到的应当是人权思维,明确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关系,慎重适用各种强制措施。对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的决定和实施应当全程跟踪监督,对羁押的适用要灵活处理,时刻将人权思维工作模式渗透到各个环节。
(四)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中的人权保护理念
1.改变逮捕的优先适用思维,将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变从前的事后监督为同步跟踪监督。新《刑事诉讼法》中细化了逮捕的条件,使审查逮捕更具有了可操作性。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严密性是能体现人权思维工作模式的程序设置。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结合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来决定的,而实际上一个人的社会危害性是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视居住作为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对应当逮捕而不宜羁押的被追诉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例如电子监控,通信监控等等。灵活的强制措施的转变和结合,可以减少司法羁押的浪费,同时也避免了对被追诉人的错误羁押。
2.侦查权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被追诉人在被动服从和配合时,也应得到法律监督机关的介入和保障。对逮捕的必要性审查应细致和符合人性发展;对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定期不定期复核等等,都是人权思维工作模式的具体操作过程,强制措施的及时监督和审查,是制约侦查自由裁量权的解压器,对可能不适宜羁押的情形及时修正,也是对侦查权的监督。
3.坚决克服强迫被追诉人自证其罪的心理,这种禁止是要求对其进行精神上和物理上的强制禁止。特别是讯问时,不能给被追诉人过多的精神压制和物理打击。随着现代讯问技术的发展,逮捕条件的审核越来越趋于正当程序性,这对于侦查监督工作是十分有利的,改变口供万能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