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工作在中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了解和认识还不够,实践中,由于诸多原因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的现象常有发生,文章从加强矫正适用的审前调查评估、规范交接环节、严格监管执行、脱逃风险评价体系构建等四方面工作入手,对如何降低脱管风险,防止矫正对象再犯做了一些探索,有利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脱管风险 控制
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指导文件,有力保障了试点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务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家《刑罚》的内容体系,成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2012年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两院两部”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针对性、操作性更强,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矫正对象脱漏管现象也时有发生,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使社区矫正领域的脱漏管现象得到较好的控制,但矫正对象脱漏管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研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矫正对象脱管现象的发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的重要工作。
一、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原因
(一)有关法律尚不完善
例如:“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从条文本身就可以看出:(1)矫正对象“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并告知其三日内”前后近两星期时间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无形间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提供了时间机会。(2)“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从这条就已看出,立法者本身是知道此条款存在的法律漏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条纹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的报到时间跟无任何时间要求,给矫正对象脱管提供了无限的机会。
(二)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刑罚认识不够,逃避监管
从主观上分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是矫正对象心理上的渴望,目的是为了摆脱监管环境,撕去其罪犯“标签”,从而隐匿了罪犯的身份,满足获取公民同等的人身自由愿望。许多社区矫正对象对非监禁刑罚认识不够,认为是国家的宽限政策,因此,对执行机关的监管行为心存抵触,不服从监管改造,主动脱漏管,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不予理睬;还有的矫正对象到外地打工,脱离了执行机关的管束,逐渐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没有严格按照执行机关的要求按时报到、报告活动情况、数月不交思想汇报、甚至不假外出务工,擅自脱离监管,从而造成脱漏管。
(三)矫正工作交接不到位
实际执行中,文书的送达和罪犯的交接中存在问题是导致漏管脱管最常见的原因。矫正工作交接分为法律文书的交接和罪犯人的交接。对矫正工作的交接,目前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罪犯本人携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到司法报到,然后由司法签署意见邮寄给决定部门,此种交接方式在实施中出现脱管的情况较常见,矫正对象是否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完全取决于罪犯个人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极易出现“人档全无”的情况,造成矫正对象脱管。二是“人档分离”交接,按《通知》规定有关矫正法律文书由决定部门送达执行地司法部门,矫正对象“十日内”“三日内”自行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这就有可能出现“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问题,司法所无法执行,无从监管,造成矫正对象脱管。特别对于那些社区矫正时间较短的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会直接导致刑罚执行不能。
(四)矫正力量薄弱、执行环节监管不力
社区矫正工作力量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社区矫正工作基层队伍力量不够,缺少专职化的矫正社工,经常身兼数职,削弱了矫正社工的力量,出现“无人监管”“无精力监管”现象。二是矫正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转岗人员多,业务素质堪忧,业务上不精通,本身就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到位、执法随意性大,出现“无能力管”问题。三是执行环节监管不力,有的执法人员执法方式比较单一,监管措施不到位,考察工作没有经常化、制度化,回访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外出请假等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对不假外出的矫正对象未能及时开展批评教育和采取一定措施查找;执法力度不够,对于服刑矫正对象违反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没有撤销,应当收监执行刑罚的没有坚决执行,出现“被脱管”现象。
二、防止监外矫正对象脱漏管的对策
为了解决好脱管漏管问题,有效地执行国家社区矫正刑罚,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严格,结合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
(一)做好审前调查评估,构筑防脱管的第一道防线
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刑罚前,人民法院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量刑前应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开展调查评估,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进行有效监管,有利于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功能。通过审前调查进一步强化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特别是矫正机关提前介入,使社区矫正工作向前延伸,加强了矫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衔接,促使社区矫正人员更加自觉主动地服从监督管理。实践证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开展调查评估,可以提高矫正风险预见性,严把了社区矫正“入口关”,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
(二)规范交接环节、把好防脱管的第一道关
社区矫正工作的交付、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接收工作,可以密切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实施办法》确立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管辖原则,规定了严格的交付、接收程序:一人民法院和司法执行机关应严格履行告知和通知义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还应当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书面告知报到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的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的交付、接收和管理方式。管制、缓刑、假释三类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规定要求自行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建议缩短报到期间(建议报到期间为三天),降低脱逃风险,并对因故逾期不能报到的矫正对象,严格要求矫正对象与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电话约定报到期限,否则参考“脱逃”性质处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三严格执行法律文书交接送达规定。人民法院和监所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要力求及时、完整和不遗不漏。决定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四是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并指定具体的司法所执行刑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时,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五是认真执行社区矫正的宣告程序。司法所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
(三)严格监管执行措施、强化社区矫正的功能
“刑罚社会化”、“人道主义行刑”“宽严相济”是现代刑罚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社区中改造罪犯,有助于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生活。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三大任务的展开。对于教育矫正,应在深入分析矫正对象犯罪成因、性格特征、家庭情况等因素的情况下,设计个性化的矫正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树立在刑意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落实到位。对社区矫正对象在执行期、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及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处罚措施。在帮困扶助方面,社区矫正工作组应于高度重视,着力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困扶助工作,让矫正对象真切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对没有经济来源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积极争社区居民的扶助,积极协调街道和社会力量,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有一定学识或专业技术特长的矫正对象,应当通过帮助联系单位和支持自谋出路等方式,努力创造就业条件,自力更生,用服务回报社会。
(四)实施动态管理制度、构建脱管风险评价系统
建立预防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综合评估体系,这个评估体系的指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矫正对象的心理测试,被矫正对象对社区环境影响评估,被矫正对象行为价值判断和矫正工作过程性评价等方面内容,以此为依据,进行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矫正方案制定,并作为进一步实施矫正强制措施的依据,真正做到“分级管理、分类教育、分级处罚”目的。通过脱管风险系数的分析,可以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抓住主要矛盾,避免分散使力,有效防范和减少脱管现象的发生,这是一项预防矫正对象脱管行之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