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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5-11-05 10:0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三项建设”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边检机关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边检工作实践中,要勇于研究、勤于探索,把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向深入。

  论文关键词 边检执法 规范化 建设

  几年来,全国边检机关全面加强和改进边检工作,努力提高边检服务水平,使我国边检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复杂严峻的任务形势,不能满足当前全面推进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存在的问题

  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笔者暂且就其中的几点加以讨论。
  (一)思想认识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过去几年来,全国边检机关在提高边检服务水平工作中,努力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技能,创造和利用各项有利条件,全面加强和改进边检工作,切实提高了边检工作的整体质量与效率。公安部作出重大战略部署,要求在全国公安机关全面强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一些边检工作人员便容易产生懈怠情绪,认为经过前一阶段的提服工作,边检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没有必要再做改进,造成一些检查员执法认识不到位,执法观念不端正;一些单位和领导思想认识也存在偏差,对我们是执法部队、基本工作是执法工作、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的认识不到位,没有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事关公安边防工作全局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因而工作中重点不突出、目标不明确,缺乏综合施策、全方位推进措施。这种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极大地影响了广大边检官兵投身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与强力推进。
  (二)边检执法尺度有待进一步统一
  《出境入境边检条例》是边检机关在边检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主要法律依据,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现行边检条例某些条款的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在处罚的设定方面,导致目前存在边检执法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的问题。如条例第5章第38条“……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此规定中,处罚的上限是处罚下限的10倍,而第39条中对船舶、航空器负责人的处罚数额则没有下限规定,这就造成了边检机关在对同类案件适用处罚时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执法尺度很难统一,容易导致处罚的随意性,存在同事不同罚、同责不同罚,或者处罚畸轻畸重的可能,甚至为办人情案、关系案留下了余地。
  (三)边检机关一些职责与权限的设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打击非法偷渡活动是边检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边检机关刑事侦查权,相关案件须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办理,这样的办案权限与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制约了办案效率与质量,执法权限矛盾严重影响了边检机关在办理一些重大偷渡案件时的执法办案进程,导致基层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出现了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办案程序不合法等问题,甚至出现了漏处漏罚、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执法办案质量不高。而地方公安机关侦办偷渡案件时,由于缺乏对偷渡案件相当的熟悉程度,(在这方面远不如经常和偷渡活动打交道的边检机关,)客观地来讲,侦破案件也较为困难。
  (四)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如廖某以外派劳务取得护照,出境前往俄罗斯。后来,廖又经捷克偷渡至比利时打工。因无合法身份被比利时警方遣返,€讇妆呒煺疽浴巴ü欠ㄍ揪痘袢』ふ詹⑼刀芍帘壤北徊榛袂卜怠蔽シㄊ率担粤文匙鞒龇??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廖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护照并偷渡……”这一违法事实的认定值得商榷,廖取得因公护照被派出国是用真实身份申请并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其手续齐全,符合要求,可见,廖出境前往俄罗斯这一过程是合法的,而后来廖某非法偷渡至比利时并长时间非法滞留的行为,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至今尚未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若以此为由予以处罚是缺少法律依据的。曾乘坐豪华邮轮赴韩国济州的44名中国游客擅自脱离旅行团事件也与此类似。可见,我国边检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制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强。
  (五)边检工作人员的法学素养和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执法规范化这个角度来讲,当前我们这支队伍的现实情况是人员很杂,官兵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人员中有法律科班出身的高材生,也有对法律一知半解的“半法盲”。大多执法人员“半道出家”,未经过系统、正规的执法培训。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强调和注重培养的更多的是边检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认为只要大家在政治上可靠,业务技能过硬,便可胜任边检工作,这样便在无形中忽视了对检查员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加之一些检查员任务较重、工作繁忙等原因,只重视自己的一些手头业务,而不注重自身执法能力的提高,造成我们的一些检查员在遇到案件时,才发现自身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较低,执法办案质量不高。部分检查员法学素养和执法能力的欠缺直接影响了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全面强力推进。

  二、加强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当前,要大力提升边检机关执法能力,全面推进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至关重要:
  (一)大力加强执法思想建设,充分认识当前强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前,首要的是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强力推进执法思想建设,提升广大官兵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引导官兵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增强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浓厚氛围,认真抓好排查整改突出执法问题工作,引导广大官兵充分树立“理性、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意识,增强广大官兵投身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动性、自觉性,为下一步全面强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跨越式进步奠定良好基础。


  (二)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广大官兵法学素养和执法能力
  一要大力加强班子建设,把一些法学知识渊博,知法、懂法的干部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班子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二要加强法学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把一些执法能力较强的人员,特别是一些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充实到执法工作一线,充分发挥他们的知识与才能;三要加强执法专项培训,针对性地提高官兵的办案能力与执法技能;四要搭建执法经验交流与学习平台,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多向地方公、检、法等部门请教、学习。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广大官兵法学素养和执法能力,努力打造一支过硬的执法队伍。
  (三)要大力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努力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边检法律、法规
  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中,法是核心,一套科学、完善的边检法律、法规是我们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完成好各项边检任务的前提。我国现行部分边检法律法规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边检各项工作实际形势的需要,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部门要在充分考察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出一套情况想定科学、全面,处罚设定合理、规范,职责与权限划分协调一致、便于实施的边检法律法规,从而规范和指导我国边检工作健康发展。
  (四)要大力加强边检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
  当前,全国边防部队正在大力加强和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边检机关要此为契机,大力加强边检信息化建设,结合边检工作实际,努力提高边检执法信息化水平,以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在业务咨询、网上报检、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等等方面努力加大信息化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使相关业务工作的办理能够做到“一键生成”,从易漏易错转变成规范无误,不仅有助于加快业务办理速度,减少当事人的等候时间,也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了执法办案专业水平,充分体现了“科技强警、信息化建设、规范化执法”的有机结合,从而有力地推动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
  (五)要尽快筹划运行执法“导师”制度
  当前,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尚处于初始阶段,有必要在全国边检机关尽快筹划运行执法“导师”制度。执法“导师”在有执法执勤任务的边检站一线科、队设置,每个科、队设2-3名,确保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随时都有至少一名执法“导师”在场。执法“导师”须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法律执业资格,且经过较长期的工作锤炼,具有丰富执法执勤实践经验和较高执法技能的干部担任。执法“导师”的职责一是指导、检查一线具体执法执勤工作,确保执法执勤工作符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目标要求;二是搞好本科、队、本站甚至是兄弟单位的规范化执法培训,发挥好传、帮、带作用;三是参与正常执法执勤工作,发挥最大的执法效能,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
  对执法“导师”要参照技术干部进行管理,在服役年限等方面适当放宽,同时要加大从优待警工作力度,边检站对执法“导师”要在福利待遇、评功评奖、住房分配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确保他们能够留得下、用得上。执法“导师”将为规范化执法起到示范和把关作用,执法“导师”制度将促进和保障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目标早日实现。
  近年来,全国边检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意识和氛围正在形成,我们要全面、认真总结前期部队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深入分析当前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全面审视部队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切实增强全面强力推进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努力推动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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