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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涉检信访终结机制研究

2015-10-30 09:5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涉检信访量逐年上升,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要在深入分析信访量居高不下的原因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涉检信访终结制度,从程序上明确涉检信访问题的处理机制,探索息诉、息访的新方式。

  论文关键词 涉检信访 三级终结 社会和谐

  现阶段我国社会内部矛盾逐渐凸显,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涉检信访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集体访、疑难访、重复访等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如何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避免国家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成为现阶段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深入研究涉检信访处理机制,建立完善涉检信访终结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涉检信访的现状与特点

  涉检信访案件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一般包括:(1)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2)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3)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现阶段,我国涉检信访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信访总量高,越级上访情况严重。根据数据统计,全国检察系统2009年共办理群众信访421306件次、2010年共办理439750件次、2011年共办理804873件次。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且逐年激增,涉检信访案件所占比重有所上升,部分群众“信上不信下”,认为解决问题就得找上级、找领导,经常越级上访。
  二是信访主体多元,重复信访数量多。近年来,信访主体逐渐呈现多元化态势,不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信访,受害方也信访。信访逐渐成为双方为实现最终目的增加砝码的方式。在实践中,在办案部门将信访处理结果答复当事人后,当事人依旧上访,将同一问题向不同级别不同领域的部门邮寄或走访,甚至有的信访人重复信访时间已达十余年。
  三是非正常信访数量增加,影响社会和谐。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在信访问题上不按法定程序办理,进行有组织、有策划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集体上访,或采取打、砸等恶性行为的暴力访事件时有发生,也有少数信访人不满办案部门的答复,在接待场所或检察机关门口采取自残、自杀等非常手段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二、涉检信访的成因

  涉检信访案件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既有检察院自身的,也有当事人和信访体制方面的原因。
  (一)检察院的原因
  首先,检察院部分干警作风不实、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其次,部分办案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过硬,在处理某些问题上存在瑕疵或错误,如未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或审查案件证据。再次,部分干警缺乏大局意识、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工作态度冷硬,对群众利益漠然视之、态度傲慢、简单办案,对已经存在的矛盾未及时处理或未作好答疑释惑工作,引发当事人对立情绪进而上访。
  (二)当事人的原因
  虽然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但是仍有部分群众为了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总是希望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问题,如不能达成其目的就上访,甚至赴省进京上访,频繁制造事端,激化矛盾。部分信访人相信只要坚持上访,就能获得“最后胜利”。有些信访人认为上访的单位越多,投寄材料的次数越多,就越被重视,问题就越容易得到解决。
  (三)信访机制原因
  我国现阶段缺乏有效地信访终结机制,虽然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了“三级终结机制”,但在实践的操作中,各级单位的信访机构对“三级终结”的事项,即使不再受理案件,一般也予以接待。缺乏对信访主体、证据、管辖、期限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导致信访资源大量被重复上访户、缠访户所占用,难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也有违预防和减少无理、重复信访的初衷。

  三、建立和完善涉检信访终结机制的必要性

  严峻的信访形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有利于减少重复信访,维护信访秩序
  涉检信访终结机制的缺失,导致许多案件多次转办、交办,重复处理,始终无法真正终结,重复信访数量逐年增加。实施信访终结机制,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复信访问题的发生,也有利于维护国家机关的信访秩序。
  (二)有利于保障群众信访权利,确保司法公信力
  涉检信访终结机制的缺失导致权利救济体系混乱和救济途径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司法终局性地位,最终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弱化。建立完善涉检信访终结机制,既保障了信访群众的信访权利,又能确保终局处理的权威性,确保司法公信力。


  (三)有利于规范信访行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涉检信访终结机制的设置可以使信访人在启动信访程序时,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更加谨慎、规范、理性地实施行为。此举对防止当事人滥用信访权、随意启动信访程序、无理缠访等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减少有关机关因接待、转办、交办各类重复访、越级访等而造成的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大量支出,避免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有利于对信访人进行充分救济,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涉检信访终结机制表面上对信访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实质上其程序上和实体上加强了对信访人的救济。涉检信访终结机制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信访人对程序的进行有可预知性。信访部门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查、复核,进行第二次、第三次救济。这样一方面防止了各单位之间相互转办、交办等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对信访人的权利进行充分救济,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和完善涉检信访终结机制的主要对策

  (一)实行涉检信访“三级终结”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首办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处理并予以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请求复查,复查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复查,并予以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当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各级检察机关不再受理。
  1.重视初信初访,提高接访质量。办好初信初访、切实解决信访问题是群众上访的最基本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倡导“有限职责,无限服务”的执法理念,充分发挥干警的主观能动性,用情善待每一个当事人,用心化解每一起矛盾纠纷,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出客观、公正地处理。
  2.建立全国检察机关信访信息查询系统。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将信访信息录入系统,有利于各级检察机关方便快捷的了解信访处理情况,避免重复办理;有利于信访群众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方便了信访人就近、便捷提出信访事项。
  3.对已经三级终结的涉检信访,要及时告知涉检信访人停访息诉。上访人无正当理由集体上访、闹访和重复访,扰乱检察机关办公秩序,可以授权司法警察采取必要手段维护办公秩序安宁,但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激化矛盾。
  (二)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
  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检察人员腐败、徇私枉法,实行有错必纠,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办案能力。通过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层层把关、层层负责,保证每一个环节不出差错。通过建立案件质量档案,把评查结果作为考核各部门及办案人员工作的重要标准,保证干警正确对待案件质量。
  (三)引入律师引导信访进程
  将法律援助引入涉检信访,动员富有社会正义感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帮助,满足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律师因其身份的中立性,容易得到信访人的理解和认可,加之其对法律比较精通,可以引导群众信访流程的进行。
  (四)建立涉检信访听证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初查、复查、复核。听证程序通过参与人员的广泛性、过程的公开透明性、结论的有理论证性,能够形成一种外在的感召力量,通过程序的进行,获得被大多数人认可的事实和价值观念。在不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情况下公开听证进程,在充分听取信访人和原办案人员意见后形成听证意见,同时将释法息诉贯穿于全过程,也可邀请有关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增强社会透明度。
  (五)建立涉检信访的司法救济机制
  现阶段涉检信访中,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人生活困难,在依法办理其申诉要求的同时,切实加强对信访人物质上、精神上的帮助,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化解矛盾。如建立司法救助金制度,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做到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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