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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基层检察院通过个案办理实现公平正义的路

2015-10-30 09:5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近年来,一些已经法院判决的旧案陆续进入纠错程序。这些屡屡发生的个案除却对错案当事人造成伤害,也引发了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较之严谨的立法环节,司法环节因其可检验性更能引发公众的兴趣。而检察机关办理个案维系的不止是案件本身,更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

  论文关键词 司法公正 舆论 立法

  一、十八大精神与公平正义

  (一)十八大精神对个案公平的新要求
  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该指示一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新时期里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过程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的具体要求。
  (二)普遍公平与个案公平
  1.公平正义的含义。公平正义是衡量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准。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公正是公平正义、没有偏私的意思,有态度公允、是非分明、惩恶扬善、利益衡平、合乎法度、合乎情理的丰富内涵”。
  2.普遍公平与个案公平的区别与联系。公平正义既指向普遍的公平正义也指向个案的公平正义。前者是指从所有案件出发,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后者是指从某一具体案件出发,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具体到司法过程中就是个案公正。 个案公正要求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体现法治要求。而普遍公正是在个案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础上,通过获得人民群众的普遍信任得到实现。对于检察机关,普遍公正是检察工作的永恒要求,体现个案公正是检察工作的必修课程。对于个案,法律无法给出明确标准,对其的评判既依托于公平、正义、效率的法律原则,也依托于人民群众的直观感受。“真理再向前跨进半步就是谬误。”,通过个案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将其限定在法律框架内,不能损害普遍的公平正义。例如片面强调个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可能导致类似案件的处理中出现同罪不同罚,进而损害普通的公平正义。因此在个案的办理中,必须考虑普遍公正,即类似案件的地区标准、历史标准等要素。但仅仅依靠普遍公正同样无法完美的处理个案。在检察工作中,案例有相似,却没有完全一致。只有从普遍公正出发,考量个案的特殊性,通过个案办理回应社会对司法的期待,体现对公众遵守法律的要求,才能将公平正义落到实处、细处。

  二、检察机关追求个案公平的重要性

  (一)个案公平是检察机关实现执法为民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强调,全国政法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检察机关是否通过个案实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进而为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是其能否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重要标准。具体到个案,其办理亦是检验检察人员工作质量的不二法门。对于以刑事案件办理为主的检察机关,一起案件也许只是其工作的千分之一,但这千分之一的个案能否体现公正、合法、效率,对于案件当事人却影响深远。一起案件的办理失当将会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会产生蝴蝶效应,从而影响其周围人群的生活,动摇其对法律的信心。
  (二)个案公平有利于检察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公众对其普遍的信仰和遵守。只有在每一个个案中体现公平正义,才能够使人民群众树立法治信仰。同时,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源于对守法后果的预期。一旦守法无法导致法定结果,民众在行为选择时可能因为守法预期无法实现,进而选择其他行为或依凭,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只有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其效力,才能让民众逐步树立法治的信仰。
  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律信仰初步建立,人民群众初步习惯了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但相比信仰的树立,对其破坏可能更为容易。“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 检察机关万分之一的错误,对于当事人造成的将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个案办理中的不公,可能引起一个或者一群人对法律信心的丧失。而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自媒体的发展,检察机关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舆论坏境。这种个案不公可能在信息的传播中被更多人群感知和接受,进而引起社会群体对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信心的丧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于检察人员,只有在每一个个案中坚持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逐渐接受和培养法治理念,才可能最终建立法治社会。



  三、基层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实现公平正义的困境

  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职能,最根本的就是以个案为载体,传达法治理念和规则,使公平正义融入人们对司法的印象和评判中、使法律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规则,进而释放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的正能量。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困境,使检察机关难以通过个案传达公平正义的信号。
  成文法国家追求个案公平过程中与普遍公平的冲突。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不能规定一切细节,把所有的问题都包括进去,而一个城邦的事物又是非常复杂且经常变幻的,法律绝不可能及时地适应这个需要”。 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立法存在着重视普遍性、立法滞后性、表述概括性等缺陷。这一方面有利于法律没有明确时,以普通法原则为指导,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实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在遇到盗窃天价葡萄等刻板运用法条可能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个案中,对检察人员素质的要求将十分严苛。
  检察机关对于个案的办理,是依靠专业知识和逻辑分析,对现有证据及效力进行分析和梳理,从而得出法律事实的过程。这一过程并不必然保证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且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亦受制于证据取得情况。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超出个人情感、体验和知识结构进行判断。即使办案人员严格适用法律对于实体和程序的要求,亦可能无法满足其对个案的评判要求,甚至对案件办理产生质疑。亦或对法律术语一知半解,将合法的办案行为视为违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错误预期,从而误解个案处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

  四、基层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实现公平正义的建议

  (一)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实现个案公平
  1.检察人员的素质关乎个案公平正义能否实现。检察人员除却不断坚定政治立场,还应当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及社会综合知识的学习,提升处理个案的能力。杜绝司法实践中因为证据判断能力不足、法律业务知识不足等,降低案件质量的情况,满足人民群众对个案公平的要求。
  2.检察机关应当应当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僵化适用法律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结果,进而危害到刑法等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检察人员应当根据个案案情及证据情况,深入了解立法目的及法条本意,在坚持法律原则和规定的基础上,灵活地适用法律的能力,实现人民群众对个案公平的预期。
  (二)提高释法说理能力,在个案处理中进行普法教育
  当前,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的能力初步提高。网络时代对于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由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让一部分当事人难以理解案件办理结果,将不利于自己的案件处理结果归结于司法不公。因此,除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检察人员应当积极提高释法说理能力。对于这类当事人积极通过生动的、贴近社会生活的对法言法语的解释行为,使当事人理解案件处理结果,消除其抵触情绪和错误认知,维护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信心。
  (三)淡化行政干预,强化司法机关办案独立的趋势
  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正在逐步走向完备。在这一过程中,受制于传统文化及司法理念的滞后,我国司法体制的运行尚带有一定程度的行政化色彩,例如办案者与决策权相分离、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干预等,使得个案公平收到多方制约。同时,对于个案监督亦存在根据其社会关注程度存在监督力度不平衡的情况,并可能因为社会关注程度的区别,在刑罚处罚力度上存在差距,使得人民群众从迷信行政干预,转为迷信舆论干预,客观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变个案监督为制度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综合评估体系和完备的监督制度;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排除行政干预和舆论干预;应当加强新闻舆论引导,积极通过个案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的掌握和理解水平,培养公众分析和评论法律和个案的能力,维护其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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