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平安广州”建设中,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排头兵,树立检察机关之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推动法治建设的发展。本文将对此做一粗浅探讨,提出检察机关如何在“平安广州”建设中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
建设“平安广州”是广州市实施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专司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在平安广州建设中,应转变执法理念,在新的发展平台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法治建设的发展。
一、着力营造稳定社会环境
检察机关在“平安广州”建设中要进一步强化职能意识和办案意识,紧扣服务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发挥职能特点,狠抓办案,查处违法现象,做到严惩不怠,体现法律监督的效果,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廉洁、诚信、有序、公正的社会环境,促进依法治理全面实现。
(一)营造廉洁政务环境
检察机关作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要把加大查处职务犯罪作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表现。一是突出查办“三机关一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把查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主攻方向,作为检察机关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清除国家机关内部腐败分子,净化公务员队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高效、廉洁的管理者形象;二是深入查办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严惩涉案案值大、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案件,严办钻改革空子、利用企业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中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等化公为私的案件,通过打击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有力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及企业改革的积极性;三是重点查办热点领域、垄断行业职务犯罪窝串案,依法对国家改革重点行业如金融系统、建设房地产行业和涉及国家经济基础的如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关系国计民生垄断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重点打击和防范,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营造诚信市场环境
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安全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对规范市场,加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要结合诸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专项斗争,针对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从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菜篮子、鱼池子、肉案子、果盘子和生产地”等入手,加强与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联系,牵头整合执法资源,强化监督,主动查办案件,积极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同时,加大对走私、偷税、骗汇以及破坏投资环境等其他经济犯罪的查处力度,为培育、发展和规范各类市场提供有效的服务。
(三)营造有序治安环境
强化刑事检察职能,是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打击治安犯罪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始终把打击锋芒对准黑恶势力犯罪和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多发性盗窃、诈骗等侵财型犯罪,采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快捕快诉等有效做法,形成与公安、法院的打击合力,依法惩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打击与整顿“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打击的同时注重做好疏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营造公正执法环境
作为以法律监督为基本职能的检察机关应牢固确立法治意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办案中既要在实体上搞准罪与非罪,又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案;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做到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抗诉的坚决抗诉,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司法公正。
二、勇于突破工作制约因素
在法治建设进程中,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善于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不合时宜、制约执法的因素和问题,要敢于大胆突破,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拓展新的空间,找准新的起点。
(一)走出重治安犯罪轻经济犯罪误区
当前经济犯罪出现“两少”现象,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少,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少,造成打击经济犯罪数只占治安犯罪数的三分之一不到。与此同时,由行政机关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却呈逐年上升趋势,出现“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不正常现象,造成打击经济犯罪的严重不到位。检察机关如何介入行政处罚程序,加强检察监督,走出重治安犯罪轻经济犯罪的误区,有效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是要监督关口前移,解决信息不畅问题,与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制、备案审查制和联席会议制,实现执法资源的有效整合;二是要搭车介入,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联合举行行政执法大检查,搭车介入行政执法领域,实施检察监督;三是要借力渗透,由人大法制部门牵头,通过借助人大力量,对重大的行政执法个案,实施检察监督等,不断打开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局面。
(二)走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困境
当前反渎工作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受长期以来形成的旧框框制约:一是机械的“前提论”制约了渎检办案,在渎职犯罪的法律规定中,虽然大多罪名包含有某种前提罪或原案问题,但这只是认定渎职行为的重要条件,而不是绝对条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做到执法中既看到原案,更侧重于本案,就不会错失办案机会;二是狭隘的“身份论”流失了犯罪线索,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犯罪主体作了严格限制,在办案中应尊重身份论,而不唯身份论,尽可能用足法律给予的空间,合理使用“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支持,促进办案;三是僵硬的“结果论”束缚了手脚,渎职案常常以损害结果为必备的基础条件,这就需要从法律精髓出发,以客观、辩证、综合地角度去看待危害结果、损害结果,才不会办成死案,就会取得主动,办成案件。总之,只有适应形势,摒弃机械、陈旧、片面的东西,代之以新鲜、合法、有效的做法,才能走出困境,打开反渎工作新局面。
三、注重构建犯罪防控体系
犯罪率的高低是一个城市的安全、文明程度评价指标之一。为此,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离不开预防这个有力措施,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要充分利用自身法律资源和信息优势,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包括职务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构建起犯罪防控体系,彰显工作特色。
(一)科学界定安全城市评价指标
在当前轰轰烈烈开展的“创建全国最安全城市”活动中,大家关注的是如何创建,而对安全城市是怎样的、评价指标是什么却很少问津,使追求的目标和构建的蓝图虚渺,往往就会导致创安工作陷入盲目的状态。为此,首先进行安全城市评价指标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正确把握社会治安真实情况和监测城市安全状况,有利于规范对城市安全的评价和正确制定政策,有利于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和进行正确的分类整治。安全城市指标,国际上有一个共识,大致包括三个方面:(1)危害城市治安秩序的主要破坏力指标,包括暴力犯罪比重、外来人员犯罪比重、失业人口犯罪比重和犯罪发案频率等;(2)维护城市治安秩序的控制力指标,包括警方快速反应能力、破案能力和整治能力等;(3)众安全感指标,包括群众对城市安全感的评价、对自身安全状态的感觉和受到不法侵犯时的反应等。通过研究,科学界定了安全城市评价指标,才能进一步有效地实现安全城市目标,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做强两张网预防犯罪
我们要发挥好现有的预防资源作用,运用预防职务犯罪平台和镇街检察室平台,采取多种形式,防范和遏制犯罪的发生:一是结合办案抓预防,形成案件办到哪里,预防跟到哪里的格局,有效地促进发案单位建章立制,拾遗补缺,加大监督制约力度;二是伸进各行各业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积极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先进文化,来引导和带动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三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预防犯罪工作,大造宣传声势,力求在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中形成共鸣,营造预防犯罪的社会氛围;四是走进社区,配合社区群防群治,不断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铲除其借以滋生的土壤,同时有效防止和避免“民转刑”案件发生,积极构建社区、司法和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平台,建设平安社区。
(三)实践恢复性司法降低再犯罪率
长期以来,我们奉行“监禁化”管理,强调更多的是多少人被交付审判、宣告有罪和受到惩治,而这种传统司法控制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世界各国积极在司法控制之外寻找社会控制途径,倡导“恢复性”司法,鼓励社区参与罪犯回归社会过程。针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和青少年犯罪等,通过辩诉交易(或辩诉协商),使他们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司法化,同时运用劳动赔偿令、社区服务令、管教令和观察令等,将他们放置社会改造,重新做人,以便更好地能融入社会,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