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在民事领域中的功能
作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不应该仅仅是个表面上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应该是个真正的“法律监督机关”。
(一)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领域的现有功能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体到民事法领域,检察机关的制度性功能主要是监督法院审判。《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检察监督原则”,确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监督者的地位。目前,法定的检察监督方式是提起抗诉,即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提请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检察院抗诉是对法院审判的事后监督,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再审。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只是被动地发挥法律监督功能。然而,对于像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这样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检查机关该如何去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呢?
(二)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领域中的应有功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除了松花江特大水污染这样的环境事件,还有消费者保护事件、反不正当竞争与反第一论文网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发表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垄断事件以及其他类似事件,这些事件经常导致群体利益受到侵害,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民事领域中,除了监督法院审判,更应积极主动地通过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检察机关作为“真正的”法律监督机关所应有的功能。
二、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据
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这么说,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以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正如我们所见,在北大师生起诉中石化这一案件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无视北大师生为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所做的奔走与努力,直接拒绝接受该案。从中,我们可以知晓,作为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利益分散,个人力量微薄,不能引起足够重视,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则更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优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谈谈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据。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保障人民的一切合法权益,为人民服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非法侵害时理应赋予其相应的诉权,以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更明确了检察院的地位和功能。
(二)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应当是发生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中的主体,并因此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换言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最大的法律困境在于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实体当事人”以及“直接利害关系人”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在我个人看来,随着现代诉讼法治和诉讼理论的发展,诉讼当事人的范围不断扩张,允许实体当事人之外的检察机关或其他机构与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乃是大势所趋。
因此,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应作出与时俱进的理解。国家在实现公共利益上是具有广泛的责任的,但国家作为负有维护责任的抽象主体,是不能作为诉讼原告出现的,这为国家代表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理论的依据,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是最适合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诉讼的主体,因为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除违法状态是其基本的职责。
(三)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域外经验借鉴
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在两大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承认,在美国,检察官有权对涉及政府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并参加诉讼,《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7条明确规定,“在制定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保护他人利益的案件,可以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提起诉讼”。另外《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21条规定:“检察院得作为主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于法律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代表社会”。还有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也都赋予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公诉的权利,我国近代立法多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关于检察院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意义
(一)公民个人、行政部门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存在局限性
首先是个人,有些案件不存在具体的受害者,受损害的是国家利益,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存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无人起诉的局面,使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像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有些案件当事人众多,利益分散,具体到个人的利益损害不大,这样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也会造成无人起诉,还有些个人虽然希望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但限于经济条件以及对法律的无知而不能起诉。
其次是行政部门,中国行政部门具体担负着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对一些事件的处理属于其职责范围之内,依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政府部门的局限性制约了其作用的第一论文网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发表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发挥。其一是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责的重叠和遗漏,导致其为了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而互相推诿,影响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其二是政府行政部门与民事违法者可能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些案件甚至可能是政府部门失职和渎职所致,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期待行政部门主动追查案件。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与效益的统一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不存在部门利益,体制上检
察机关的直接领导与独立于各级政府机关可以有效克服地方利益,免受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利影响,更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与保护设置了一道监督的屏障,可以弥补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对依法行政起到警戒的作用,并对受损利益多提供一重救济。三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一方面有益于人民、社会舆论的公开监督,另一方面通过诉讼手段采取当事人平等的攻击防御方法更有利于直接查明真相,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检察机关拥有监督权以及诉讼优势,能够在获得案源后的最短时间内,以最有效的方式提起和推进诉讼,避免在程序上的不必要浪费。因此,我们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实现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统一。
四、对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立法建设以保障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实现
首先,民事实体法方面,对环境污染、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反垄断等问题缺少更加具体和针对性的实体法保护,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合法利益的监督权的有效实现,出现许多合法利益被侵害却无实体法可依的现象。豍因此,为了使检察机关民事监督权的行使有充分的法律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配套与协调势在必行。其次,民事程序法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缺乏对检察机关的一般民事活动监督权及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定。个人认为,在今后的法制改革中应当通过人大立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在相关法律中细化提起诉讼的条件。
(二)建议以授权最高法院以最高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确定
社会是复杂多变的,不断会出现新的情况、产生新的问题,而立法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且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不断地制定或修改法律去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此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通过最高院及时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并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定,可以有效地实现法律的稳定性与司法灵活性的统一。
(三)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则
我国检察机关在多年的刑检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在民事诉讼方面,许多地方检察机关仍是一片空白。因此要积极实现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的监督权,让检察机关可以顺利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民事诉讼规则,其具体规则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发现或者接受案件线索,组织第一论文网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发表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办案组对其进行初查,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2)受理和立案。(3)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4)决定并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
注释:
豍刘荣胜.构建技术侦查制度的价值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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