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权利机构的象征,民事检察监督就是一个具体的体现。民事检察监督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当前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何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发展好,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还有待于我们思考。与国外司法机构相比,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起源晚、形式比较单一;检察官对于民事检察的重视度和职权过小;民事检察监督受政治影响时断时续,不能明确掌握主导要领;检察理论根基浅,没能为民事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因此,要建立与时俱进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就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构建一个合理、完善的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的司法机构发挥主导作用。
论文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 检察理论 检察工作
一、中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过程
(一)国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过程
1.法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就把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并在1806年写入法国法典中。1976年法国又重新修改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监督的方法、过程、权利的实施等,做了更加全面的规定。
2.以英国为首的西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英国曾为成为“日不落帝国”,工业革命后,英国强大的势力影响了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使这些国家陆续建立了检察机构。在英国,检察长可以参与民事诉讼,涉及范围比较广泛,而且在参与的过程中,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既可以作为证人也可以作为被告人。
3.苏联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苏联一直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它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就比法国的检察机关要宽泛。1964年《苏联民事诉讼法典》强调了检察长参与民事诉讼的重要性。检察长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安全的利益的出发,有权参与任何阶段的民事检察监督。
(二)国内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过程
1.清朝末期民事检察制度引入我国宪法
清朝末期,我国将民事检察制度正式写入宪法当中。在清朝末年,中国才将检察机关引入到民事诉讼当中。清政府在“预备立宪”期间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法部替代了刑部。重新编写之后,按照职权划分为总检察厅、高级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清明民事检察制度的引入为我国以后民事检察监督的成立奠定了基础,也使得检察权能独立于审判权之外。
2.新中国的成立促进了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
1949年-1957年,是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成立的初期,随着社会主义的推进,民事检察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前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逐渐发展到正规,但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民事检察制度便被夭折了。因为当时的人们检察院与文革的形式不容缓和,最终被破坏了。1978年-1991年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慢慢恢复了生机,开始恢复检察机关的职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成立后,我国才真正将民事监督制度完善起来,明确职权范围和监督细则。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民事检察监督不管是对于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还是对于民事违法行为的监督都是必要的。不管是必要参与还是不必要参与,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一般而言,民事有违法行为,如果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危及国家和社会利益时,可以不对其进行监督。如果是涉及了国家利益或者是公众利益是,民事检察监督就有完全介入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就要做到维护公民的利益、保证国家法律的公正。
(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可行性
民事检察监督的可行性是实现法律公平的有效手段,它需要保证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法都要立足本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如果方法不当,便会影响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常开展。检察机关是实行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利机构,我过目前检察人员在理论水平和人员数量上还不够完善,要实现全面检察监督还不具备可行性。如果国家在检察机关上注重专业人员的吸收、注重检察监督方法的提高,结合多年的监督经验,就会成立一套完整的民事检察监督的可行性方案。
三、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起步晚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较晚于西方国家,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是君主巩固权力的一种管制方式。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引源于清朝末年,清政府在“预备立宪”期间开始对立法进行了编订和修改,但伴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这次改革所制定的检察法律制度还未来得及实施便被废除掉了。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民事检察制度才开始缓慢发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但由于该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没有具体定,监督机制比较单一,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导致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工作并未开展起来。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制定《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初步形成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但该制度建立以来饱受争议,受到多方面压力和挑战。
(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形式比较单一
我国民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已经生效的错判有权按照再审程序提起抗诉。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非常的单一,因为它只能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抗诉。
根据当前司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目前检察机关通过对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抗诉从而达到监督目的的监督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工作需求。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检察机关能够参与民事诉讼的参诉权以及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权的规定,这就导致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成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一大缺陷。笔者认为要想让司法达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就必须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坚持全方位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民事的审理活动到生效裁决最后到判决执行都应该全程进行监督,即“全面诉讼过程监督”。
(三)检察机关缺乏统一操作规范、职权范围狭窄
实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法院的审判监督,避免滥用职权,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立法虽然规定了诉诉权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职权,但对诉讼权如何有效行使并没有提出明确规定,以至于限制了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实施。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测机关的监督权只对法院的裁决生效,即“事后监督”。这种事后监督的局限性,极大的限制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导致职能范围越来越小,不能真正体现出法律监督的公正性。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以及监督范围的狭窄,是当前民事检察监督面临的一大问题,也是需要亟待解决的根本性难题。
(四)检察监督理论根基浅,没能为民事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现在频繁发生的复杂的民事诉讼违法行为越来越多,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者只能采取观望态度,导致民事诉讼监督权在强大的审判权力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很多学者都偏重于刑事诉讼研究,在理论和实践当中都将民事检察监督置于次要地位,这也是造成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发展缓慢,理论水平无法为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原因之一。当前的《民事诉讼法》则中,有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行为的监督权,但只规定了监督职能,没有做到更加明确、具体的程度。因此,任何法律权利的建立,都离不开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只有不断的推陈出新,不断引进法律的专业型人才,同时提高理论与实践对民事检测监督的重视,才能弥补我国当前民事检察监督力度不足的漏洞。
四、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合理化建议
(一)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在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只有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制度,才能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不足进行弥补和完善,才能促进其继续发展。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则中,应当对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具体化、科学化的设置。例如确立检察机关适当介入民事诉讼的权利,明确赋予并合理设置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权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从历史到现在的发展规律和经验,立足本国的国情,可以通过对相关立法的修改或者建立新的相关立法,来逐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二)实现多种监督方式并举
我国的民事检察作为一种监督权在法律上已经被生效,但为了能更好的实现其法律效应,还应该将多种诉讼监督方式列入其中,使民事监督权能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将提起诉讼、参与诉讼、提出抗诉等程序规范话,在没有越权的前提下扩大监督范围,实现多种监督方式并存。有学者认为民事检察监督应该由外在性的监督向内在性的监督模式转变,内外结合监督,这样更有利于形成和谐、有效的监督诉讼制度。这种新型的监督诉讼模式为民事检察监督开辟了视野与思路,使民事监督更有时效性。
(三)规范民事检察监督权、构建合理监督范围
规范民事检察监督为民事诉讼法则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任何一种法律监督,只有明确法律规则、规范法律程序,才能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严。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指检察机关应该参与哪些民事诉讼活动。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民事检察监督是不应该受到限制的,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会收到限制。因此,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在提起诉讼范围、参与民事诉讼案件范围、提起抗诉案件范围上应该注重方式方法,不能笼统的归为一种模式。明确各自的监督范围,区分最高人民法院抗诉问题与裁决生效问题。建立民事监督检查的监督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及时纠正监督过程中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加强民事检察监督队伍建设
《民事诉讼法》则更新以后,对民事检察监督人员提高了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也正向多元化监督方向发展。加强民事检察监督队伍的建设也迫在眉睫。不仅要加强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理论知识的学习,还要提高办案人员检察监督的效率,更要注重的是理论监督与实践的相结合。特别是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改革后,要不断适应新的监督模式,还要求监督人员承担对民事诉讼全过程的监督。因此只有强化民事检察监督队伍的建设,联合各领导的支持,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参与到队伍中,才能提高民事监督的办案水平,才能建立一支程序规范、业务精湛、作风严谨、素质优良的民事检察监督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