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司法制度论文

浅谈新刑诉法视角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公安机

2015-10-20 09:5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侦查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如何在工作中做好这方面的监督工作,将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未来一段时间内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本文将从新刑诉法规定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为出发点,继而提出对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监督的一些看法。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控告申诉 侦查违法行为 监督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受理群众控告、举报、申诉,接受群众意见建议的职能部门,是重要的诉讼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检察监督权的重要环节,是人民群众主张权利、进行控告或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如何在工作中做好这方面的监督工作,将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未来一段时间内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

  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对公安机关的控申检察监督力度加大,信访量将上升,处置难度将加大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权,并将以往大量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调整为检察机关受理、办理,必将加大信访工作量和调处化解的难度。比如,新刑诉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此外,新刑诉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47条与115条规定的事项一般由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予以自行处理。此类信访事项在公安机关日常的信访量中,占有很大比例,以后改由检察机关调查处理,将大大增加控申检察部门的工作量,且新刑诉法对此的表述为“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责任,要求检察机关应调查处理,并提出相应的意见。然而,此类信访事项的调查难度,实际上不低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一方面是因为办理涉及公安机关这些信访案件,等于是纠正他们在执法中的瑕疵甚或违法行为,在目前公安机关强势地位的司法环境下,恐怕其配合度不高,影响信访事项的有效协调和处理;另一方面,则是控申检察部门的监督历来缺乏“刚性”,即监督手段有限、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效果不明显。相对于反贪、反渎部门的侦查权,控申检察部门的调查权显得更为“柔性”。笔者认为,在控申队伍整体业务素质与业务技能未能得到长足发展的情况下,控申部门要承担上述监督职能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若处理不及时或不到位,检察环节的信访矛盾纠纷将遭遇处置难、息诉难等问题。
  (二)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加强,贯穿于整个公安机关侦查过程,控申监督难度加大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内容、监督手段、监督程序都做了许多新的规定。比如,在引入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又如,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虽然这些监督职能并非由控申部门具体承担,然而此类申诉、控告问题,大多数将由控申部门进行受理和分流,并答复信访人。同时此类申诉、控告问题较为复杂,有时候信访人的申诉、控告除了上述具体问题外,更多的是涉及办案人员工作态度消极冷漠乃至信访人不信任该办案人员等主观问题。在控申部门分流时不可能将这些问题都转给具体办案部门去调查清楚,也不可能自行去调查清楚,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控申部门对这类问题的处置将处于两难之境。尤其是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8条,其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一个法律监督机关和信访人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而言,一方面该规定过于理想化、缺乏具体操作性,该调查过程与结果,难免给人过于粗糙、仓促之感,另一方面亦难以保证办案质量,易造成案件处理的瑕疵,为下一阶段的息诉罢访工作留下隐患。今后在办理此类控告申诉问题时,将以何种方式审查从而做到既能维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又能防止辩护人利用此类程序干扰公安机关侦查,保障公安机关侦查程序正常有效运行,如何公正高效、不偏不倚地认定证据、把握尺度等等,这些新刑诉法中出现的新程序和新机制将使控申队伍的执法办案能力受到新一轮的挑战。



  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如何做好公安机关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

  新刑诉法实施后,控申检察工作必然面临更多的问题,更大的工作量,如何做好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协调好公检两家的关系,共同做好新刑诉法的实施,是迫在眉睫的一项重点课题。
  (一)应明晰控申检察的监督权问题
  控申检察的监督权显然不能生搬硬套自侦部门的侦查权,对于该监督权,特别是“如何行使及行使的效力问题,对相关事实的调查核实问题,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予纠正的法律责任问题,缺乏应有的硬性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督程序,缺少制约被监督机关改正的机制,操作起来很有难度,监督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豍笔者建议,可以参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关于非法取证的规定,明确控申部门调查核实问题的方式,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或者鉴定,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等,同时,参考非法取证的处理规定,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建议相关部门对机制和法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及时对控申监督范围内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科学配置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
  一方面,面对增多的工作量,在充分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的潜能以及科学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加强控申干警力量,合理配置办案人员。控申干警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新刑诉法中出现的新程序、新机制,准确把握新程序、新机制中的立法精神和程序意义,不断发现和总结出现的新问题,着重寻找解决问题之道。另一方面为贯彻落实新刑诉法,控申部门要加强同其他政法机关和部门的沟通,尽快在忠实于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结合控申工作的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为下一步司法解释的制定献言献策,从而细化程序,使新刑诉法相关规定更有操作性、针对性。只有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和释法说理能力,才能办理好新型案件,才能在更加复杂局势下,妥善处理好更多的信访案件。
  (三)要转变执法观念,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充分发挥控申检察监督的职能
  就目前而言,检察监督仍显得乏力,监督措施、手段有限,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有时接受,有时置之不理,加上法律未规定不予纠正的法律后果,尤其是不少案件中,检察机关未具体参与办案,对于信访人的申诉、控告无法查清,导致信访人的心理期望得不到满足,频频越级上访,给控申检察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这就要求控申部门要转变执法观念,深入学习新刑诉法,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增强实效上,通过对涉检信访的研究分析和总结,剖析公安机关在执法思想、执法作风、执法水平、执法能力以及在机制和法制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充分发挥控申检察监督的职能,及时提出检察机关的意见,以便及时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和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经查证不实的申诉、控告问题,应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信访人、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消除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的顾虑,保障公安机关侦查程序的正常有效运行。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