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只是在局部的法律条文中对赔礼道歉简单提及,这说明有关赔礼道歉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的相关内容没有得到立法者的重视。本文从赔礼道歉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现状出发,阐述其适用的范围,出现的问题以及适用赔礼道歉的原因并阐述在刑事司法领域构建赔礼道歉制度的建议。以此来强调赔礼道歉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的价值,并推进在刑事司法领域构建赔礼道歉制度的步伐。
论文关键词 赔礼道歉 刑事案件 制度
一、赔礼道歉基本理论概述
(一)涵义
赔礼道歉是指“向人行礼认错”、“表示歉意”的意思。其对应的英文词汇是“apology”,含义为:因给他人造成麻烦而表示后悔或遗憾。有人将它定义为“因伤害性的语言或行为而向他人承认错误,以表示后悔并期望赎罪(给予谅解)的一种语言行为”。从以上文义上来看,赔礼道歉主要有两个部分组成,其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赔礼道歉的行为。在我国,赔礼道歉作为一种优良传统从古至今为人们所使用,尤其是在法律和道德方面。
(二)域外考察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英美法系所固有的特点和这些国家在适用法律中的历史习惯,赔礼道歉规定的相对较少。重程序轻实体是这些国家解决案件的传统,法律在人们的工作生活中占据着非常大的一部分,人们经常一遇有问题,基本上都会寻求法律的帮助。而赔礼道歉在渊源上属于道德的范畴,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较少受青睐。不过也有部分与赔礼道歉相关联的内容,如英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大陆法系所固有的传统和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赔礼道歉在人们的生活当中经常被使用,而随着近年来赔礼道歉在刑事法律范畴中适用现状的良好凸显,其逐渐为人们所关注。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法律中适用赔礼道歉还是相当广泛的,德国就规定了相类似的程序,如协商程序。这种新的程序性结案方式在德国被称作协商、协议、谅解、甚至被称作交易。
二、赔礼道歉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适用
(一)立法情况
就现行法律的规定情况来看,赔礼道歉在我国刑事法律条文中出现的并不普遍,只是在局部有所概述。目前,在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赔礼道歉的条款有:《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8条第3款、《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条第2款、《刑法》第37条、《国家赔偿法》第35条。
(二)司法情况
1.法律规定不具体
从前述内容看,无论是我国现行《刑法》、《国家赔偿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均只是提到赔礼道歉,并没有对赔礼道歉做具体规定,如赔礼道歉的具体适用范围、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方式等。这就造成了赔礼道歉在具体案件适用时缺乏明确的依据。法官在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会很大程度上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且使得赔礼道歉的具体执行难以实现,出现被告人听而不做的局面,从而难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并且不利于当事人双方矛盾的缓解,最终影响案件的顺利结案。
2.执行困难
关于赔礼道歉方式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比较困难。在大部分案件当中,当事人双方的情绪对立程度较大,虽然对被告人做了较轻的刑事处罚,但仍出现“赔偿钱款可以,赔礼道歉绝不”的情形。或者由于种种原因,即使被告人也默示自己确实有错,但也绝不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在赔礼道歉的执行过程中,一般都需要履行执行工作任务的法官在双方之间说和,“一方退一步,另一方让一步”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尽量的使双方能够减少矛盾,和睦相处。如果说和不成的话,则需要责令其履行,以强制的手段要求其赔礼道歉。然而具体怎么强制?赔礼道歉需要被告人无论是语言上还是行为上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果被告人坚持不做,执行机关该怎么做?在要求其做口头赔礼道歉的情形下,被告人坚持不做,执行者就没法执行,毕竟这些行为需要被告人亲自来进行,其他人所无法替代的。因此,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难倒了不少执行者。
3.适用范围狭窄
正如前文所述,赔礼道歉目前只是在我国的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当中适用,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在一些情节较为严重且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严重精神损害的案件当中并没有适用。比如,在全国引起轰动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件。值得欣慰的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司法机关没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药家鑫本人及其父母均对受害人张妙及其家属作出了赔礼道歉的表示,以请求得到受害人的原谅。
笔者认为,在一些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刑事案件中,虽然被告人被判处了刑罚,但是赔礼道歉的适用在弥补受害人损失,减少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方面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是用金钱和对被告人的刑罚处罚都弥补不来的。因此,扩大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并且将其规定具体化势在必行。
4.流于形式现象普遍
在许多履行赔礼道歉方式的案件中,被告人虽然做出了赔礼道歉的表示,但其并不是出自于本人内心最真诚的悔意,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才不得不做出如此行为。这些原因包括有:在判决做出之前通过被告人的赔礼道歉使审判法官明确其悔罪态度,进而直接影响量刑幅度,减少刑罚处罚;鉴于巨大的舆论压力,才不得不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被告人家属的耐心劝说,但被告人本人并不从内心真诚悔罪等等。
只流于形式的赔礼道歉没有达到赔礼道歉的实际效果,被告人并非真心悔改,且也没有显现出其赔礼道歉的诚意,而是基于一定的目的才做出此种行为。这种只流于形式的赔礼道歉表明被告人在内心仍然不承认其所犯错误,或者虽知道违法行为是由其自己做出但是碍于面子等其他原因并不愿意真心认错,并且没有丝毫改过自新的动机。因此,并没有达到赔礼道歉方式的实际效果。
三、赔礼道歉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制度构建
(一)明确赔礼道歉的具体适用程序
1.适用主体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需要赔礼道歉的案件中,为对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赔偿案件中,致人精神损害的,为给受害人精神造成重大损害的被告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未成年被告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对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被告人。
2.适用程序
首先,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庭,填写执行赔礼道歉通知书,并由院长签字盖章;其次,由该审判庭的工作人员向被告人送达赔礼道歉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再次,在被告人被剥夺自由的案件中,由被告人在审判庭宣判后向接受道歉的一方履行,如此时履行有困难,可申请延期履行,如果在一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延期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适用方式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赔礼道歉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口头形式的赔礼道歉由实施赔礼道歉的人向接受赔礼道歉的人采取面对面的口头作出或者通过电话等的口头方式作出。对于作出的时间、地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书面形式的赔礼道歉有以下几种:
(1)由实施赔礼道歉的人写出书面赔礼道歉的内容由自己或者他人交给接受赔礼道歉的人。
(2)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将相关赔礼道歉的内容刊登在全国性媒体或者省级媒体如报纸、网站、电视等,这种情况适用于实施赔礼道歉的人拒不执行赔礼道歉的情况。
(二)扩大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
就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对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还不够宽泛,笔者认为,应该在此基础上加以扩大。首先,在罪行比较严重、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案件中要求被告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其次,在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中,由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对其未对被监护人进行很好的监护和管理以及在履行监护责任过程中所出现的失误进行赔礼道歉;再次,婚内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人身损害的案件,无论案情是否严重,有必要要求被告人一方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三)确保赔礼道歉的实际履行
1.对需要赔礼道歉者教育感化
据《史记·廉颇蔺相如传》记载,战国时期,赵国大臣蔺相如因功大而位居老将廉颇之上。廉颇不服,想侮辱蔺相如。蔺相如为了国家利益,一再忍让。后来廉颇知道自己错了,十分惭愧,就光着膀子,背着荆条,到蔺相如家赔罪,请他责罚。同样,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人自己不主动进行赔礼道歉,审判者以及参与案件的被告律师可以对其采取教育感化的措施。通过劝说、讲道理、举类似案例以及告诉其真诚悔改可以从轻减刑等方式使需要赔礼道歉者真真正正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从受害人角度体会到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对周边人的影响。另外,使其产生悔改心理,并下定决心或者保证以后不再犯错,很好的回归社会。
2.对拒不赔礼道歉者强制执行
(1)责令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该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如果在该时间范围内仍不履行,可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如按每日10元的金额进行计算,并确定罚款的最长期间,在此最长期间内如仍不履行,则对其财产进行冻结、划拨,以达到强制履行的目的。对于冻结、划拨的款项可以收归国库或者划给接受道歉的一方。在此方面,有人亦主张,对赔礼道歉不执行的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由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审判庭在被告人逾期不履行赔礼道歉内容时,进行登报处理或者交由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有该案的案由、案情、需要赔礼道歉的一方的信息以及接受赔礼道歉一方的信息等等。在赔礼道歉的事项为新闻媒体公开后,由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审判庭将公开的时间地点、地点以及具体的媒体名称等书面通知给接受道歉的一方当事人并将赔礼道歉的报纸页面或者网上公开的网页等以邮局邮寄或者电子邮寄方式送达给接受道歉的一方当事人。
如日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该案件虽然是一起民事案件,但是仍将赔礼道歉的内容通过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帖上传判决书和公告的形式,对赔礼道歉强制执行。据悉,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支付了精神抚慰金,但是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执行法官在多次对被执行人讲理析法之后,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在论坛上发的污蔑贴虽然早已被删除,但是确实对申请执行人造成了一定影响,于是通过与论坛的管理人员联系,在论坛上公布了公告和判决书,以此种形式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