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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提高监狱罪犯改造质量途径探究

2015-10-30 09: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完整的罪犯改造质量包括前行司法环节的质量、监狱罪犯改造质量和罪犯改造的社会巩固质量三个部分。本文在此就如何提高监狱罪犯改造质量作了简要的阐述,以期对监狱罪犯改造工作有所助益。

  论文关键词 监狱 罪犯改造质量 刑罚执行工作

  一、罪犯改造质量的概念

  国家标准GB/T19000-2000给出质量的定义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特性是指事物可以区分的特征。这里没有将质量限定于产品或服务,而是泛指一切可以单独描述的事物。它可以是活动或过程,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组织、体系或人,以及上述各项的任何组合。
  改造质量:是指监狱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对法定的罪犯改造目标的实现程度。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现行《监狱法》规定的改造罪犯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罪犯通过被监管改造、转变思想、矫正恶习、消除重新犯罪的危险程度以及新形成的重新做人观念的牢固程度。罪犯改造质量是一个动态的比较概念,既可以适用于罪犯群体,又适用于罪犯个体。所以,罪犯改造质量又可以表述为:罪犯在监管改造条件下罪犯原有的犯罪思想及其恶习被改造的程度与守法意识及合法行为模式养成程度的消长状况。
  完整的罪犯改造质量包括前行司法环节的质量、监狱罪犯改造质量和罪犯改造的社会巩固质量三个部分。
  监狱刑罚执行的工作质量,是指监狱所进行的一切旨在保证、提高和巩固罪犯改造质量的刑罚执行活动的工作质量总和,它反映了监狱一切刑罚执行活动所达到的水平及其完善程度。
  罪犯改造质量和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质量的关系:
  1.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质量是罪犯改造质量的根本保证和基础;
  2.罪犯改造质量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改造质量是由监内监外多种因素决定的,既反映了监狱工作的整体水平,也反映了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际效果。罪犯改造是整个罪犯改造质量形成过程中的一部分,是改造罪犯特定的非常重要的阶段。罪犯改造质量的内容其核心是罪犯的思想转化以及行为外化程度。表现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国家法律和监规纪律;参加劳动生产和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和尊重社会公德;刑满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是否重新犯罪,适应社会需求等。这里不妨借用QM的理论和方法,把质量可分为普遍质量和特殊质量。借用普遍质量概念中划分合格质量与不合格质量的方法,罪犯改造质量的合格质量和不合格质量是:
  合格质量:指实现罪犯改造质量真正质量特性的罪犯。
  不合格质量:分为废品和次品,废品指重新犯罪的罪犯。次品指一般违法或非特殊原因而不能自食其力适应社会生活的罪犯。不合格品多少反映了罪犯改造质量的不合格程度,注重收集和获取不合格品重新犯罪的原因的信息反馈,是改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实现罪犯改造良性循环的重要保障。

  二、分析罪犯改造质量形成过程的意义

  罪犯改造质量的形成过程,就是使犯罪人从犯罪心理转化为一般守法公民心理的过程,从犯罪人转化为正常人行为的过程。这一形成过程是漫长的,艰苦的,最终要由社会评价分出优劣,整个罪犯改造质量的形成过程中,经历犯罪动机的产生,实施犯罪,立案、侦察、起诉、审判、刑罚执行、重新适应社会等诸多环节。如上文所述,罪犯改造具有一般质量的共性,按照一般质量的形成过程,通常说有着对产品质量直接影响的八大质量职能,构成一个螺旋上升的质量循环。但罪犯改造质量的形成又有其形成的特殊性,受制于影响改造质量的三大主要因素:监管工作因素、罪犯自身因素和环境因素。
  这是由一般质量与罪犯改造质量的差别所造成的。一般质量的形成过程中,质量所依附的物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从上一个环节流转入下一个环节。物质对于质量形成过程来说始终是被动的,而在罪犯改造质量的形成过程中,罪犯既是监狱罪犯改造过程中形成质量的物,又是监狱罪犯改造质量形成过程中具有自我控制和自我改造能力的参与者,是质量管理QM强调三全管理中全员的一员,其身份具有二重性。这是因为:(1)罪犯身份的二重性是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的二重性决定的。(2)培养罪犯自律能力的需要。(3)有利于在一定层次和范围内实现刑罚执行的民主化。依据现代质量管理QM的观点,人是影响质量形成过程的5M1E因素中最活跃的,最主要的因素。QM理论重视方法,更重视人,这方面QM的思想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思路是完全一致的。

  三、罪犯改造质量形成的过程分析

  罪犯改造质量形成于产生犯罪动机之时,终止于犯罪意识的消除之日。其间可分成三个质量阶段:(1)前行司法环节质量;(2)监狱罪犯改造质量;(3)出狱后的社会巩固质量。
  (一)前行司法环节质量
  前行司法环节质量:是指公安、监察、法院等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的机关,在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法律等过程中行使司法权力的质量,其所生成产品——罪犯,是监狱刑罚执行的对象。
  罪犯所以犯罪,有其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因此,研究罪犯改造质量必需从罪犯犯罪的根源出发,从消除犯罪根源的程度来评价,即预防和减少犯罪。
  犯罪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根源即经济根源,经济上的不平衡直接促使社会分化。二是思想根源即意识根源,不学无术,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前行司法环节的质量是整个罪犯改造质量形成的第一阶段,与监狱罪犯改造质量有着上下道工序的关系。其形成质量的好坏会影响甚至彻底改变罪犯在监狱服刑阶段的罪犯改造质量。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监狱收押罪犯的依据是送押单位出具的三书一表和监狱规定的不予收监的两个条件,收押时无法如QM中一般质量形成过程的上下道工序一样,对收押犯人的前行司法环节质量进行工序前的检验,或要求上一道工序出具相关的保证书,这恰恰又是保证监狱罪犯改造质量的前提。所以,分析罪犯改造质量形成过程就避不开这一重要阶段。


  (二)监狱罪犯改造质量
  监狱罪犯改造质量是指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罪犯改造质量,具体形成过程为:依法收监—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监管改造—刑罚执行—依法释放。
  依法收监:内容包括查验送押单位出具的三书一表,对即将收押的犯人进行身体检查,排除不予收监的情况,制作罪犯改造初期档案,通知罪犯家属等。
  必须保证新犯监区的刑罚执行工作质量,除依法完成现有职能外,新押犯监区应建设成为一个在将犯人正式投入改造以前对其进行调查与分类的技术性的监狱职能部门。
  目前,对罪犯的分类工作已经完成,这是下一步制定罪犯改造计划和质量目标,并依次制定个案改造设计方案的基础。
  狱政管理:是监狱内行政管理。是监狱刑罚执行的组织基础,是QM中的工序质量控制。目前对罪犯的考核办法,其实是对罪犯改造代用质量特性的考核。这就存在两个问题:(1)如何建立一个比较准确、客观和科学反映罪犯改造质量的标准?(2)罪犯经诊断改造质量不合格,但确已符合某一法定释放条件,依法释放后,如何保证出狱后的罪犯改造质量,既要依法,又要保证,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这一现实矛盾。
  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监管改造是构成罪犯改造质量的主要组成部分。
  刑罚执行是监狱法规定的监狱职能。
  依法释放中,出监教育是罪犯出监前进行质量巩固的最后环节,除原有职能外,必须做好罪犯出监前的诊断和预测,确定预后对策,提高监狱罪犯改造质量。
  (三)释放后的社会质量巩固
  罪犯释放后的社会质量巩固是罪犯依法释放后,由相关部门帮助其适应社会生活,巩固已经获得的改造质量,进一步消除犯罪意识而进行的全部工作的质量。
  司法实践中,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监规纪律、考核标准对罪犯改造质量的形成过程进行实时检验,当达到某一法定条件时,罪犯将被依法释放,不同于一般质量的形成过程,检验合格的质量随所依附的物质产品一起出厂原因在于:一方面罪犯被依法释放,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改造质量的合格,甚至在出狱时,经过诊断,其质量就是不合格的,但仅仅因为罪犯经过监狱改造,具备了某一法定释放条件,改造过程形成的精神产品—罪犯依法释放。将无条件的进入社会用户的手中,进入罪犯改造质量形成的下一阶段,另一方面,这一释放条件的法定刑,使监狱罪犯改造质量形成后的完工检验和巩固质量的工序前检验无法如普通质量工序一样进行质量把关。社会就可能接受到上一道工序的不合格品,更突出了社会巩固质量的重要性。
  罪犯刑释后,其适应社会的能力也是对第二阶段罪犯改造质量形成的检验和巩固。除监狱罪犯改造的不合格品外,在监狱改造阶段改造合格的罪犯,也会因为诸如:受歧视、胁迫、引诱或是恋爱婚姻受挫、遭受家庭拒绝、生活困难等原因而重新违法犯罪,再次成为次品甚至废品。因此,罪犯刑释后,社会质量巩固非常重要。罪犯改造质量形成形成过程的三个阶段:前行司法环节质量,监狱罪犯改造质量和社会巩固质量,是QM中前后三道工序的关系,对于监狱改造质量的形成而言,前行司法环节提供形成质量的物,社会巩固质量相当于质量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和保养,并反馈监狱罪犯改造质量的用户信息。三者共同构成完整的罪犯改造质量的形成过程。
  从以上分析罪犯改造质量形成过程来看,罪犯的劳动改造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大教育的效果只能在劳动实践中才能得到真正的检验。劳动这种外因通过罪犯的内因起作用,变改造罪犯为罪犯的自我改造,这才是我们分析罪犯改造质量形成过程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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