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汉唐两朝为研究脉络,进而研究法律儒家化在古代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具体表现,最后探究中国法律儒家化对我国司法诉讼制度的影响和借鉴之处。
关键词:儒家化 古代司法 司法制度
一、法律儒家化的含义及起源
(一)法律儒家化的含义
传统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封建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以伦理规范融入法律规范,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由儒家通过立法、司法、法律解释对法律逐渐渗透而展开,其结果是,儒家化的法律与宗法伦理没有明确的界限,法律演化为伦理化的法律。豍
(二)法律儒家化的起源
儒家思想早在先秦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它的创始者是孔子,当时社会处于动荡时期,旧的社会秩序全面瘫痪,孔子继承了周公的礼治思想,主张恢复礼治,以礼治国。但是用“礼”作为社会规范在当时战乱的时代显得不实际。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才又重新崛起,并成为统治者的主要思想。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开始于两汉时期,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兴盛于隋唐时期。
二、法律儒家化在古代司法诉讼制度方面的表现
(一)法律儒家化在汉朝司法诉讼制度上的体现
从西汉中期开始,以经注律的法律解释活动、引经决狱的司法现象蔚然兴起,拉开了以礼入律、儒法融合的序幕。豎
首先,“春秋决狱”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春秋决狱”是指利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隐含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其主要倡导者是董仲舒,他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业,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WWw.133229.COM”豏其意思就是说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豐
其次,录囚制度。录囚是封建社会由皇帝或上级司法监察机关或专差官吏,对在押犯进行审录以及监督检查管理的一种制度。录囚制度化开始于西汉。录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狱政,纠正错案的效果。
最后,秋冬行刑制度。汉律还对行刑的时间作出专门规定,凡被处死刑的,立春后不得执行,待立秋后方可执行,即所谓“秋冬行刑”。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二)法律儒家化在唐朝司法诉讼制度上的体现
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即完全以儒家礼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使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首先,唐律审判制度的完善。唐代承袭了以往的审判传统,仍将“五听”作为审判的主要形式,但对刑讯手段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定:参与审判的各官,须办理刑讯的手续之后,才能拷问案犯;刑讯必须用常行杖,拷囚不得超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两百,中间不得换人行刑等。但对享有“议”、“请”、“减”等特权人物及老、少、废疾者,禁止使用刑讯。
其次,死刑复奏制度。唐代死刑案件,通常先由中央有关部门复查,然后,报请皇帝裁定。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改在京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又三复奏。豑死刑复奏的制度反映了初唐统治者“慎刑省罚”的思想。
最后,“用刑持平”精神的体现。从刑罚体系看,唐律采用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刑制较为适中。从死刑数目看,唐律比前期后代均有所减省。从量刑幅度看,唐律比秦、汉、明、清各律相对为轻。此外,唐律还有疑罪从轻的明文规定,较前后各代用刑更为客观、慎重。
三、法律儒家化对司法诉讼制度的影响
(一)法律儒家化对古代司法诉讼制度的影响
今天的我们回首去审视历史,法律儒家化对古代司法诉讼制度的影响是巨大的。从积极的方面来看,汉朝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将当时社会的法律和儒家思想相结合无疑是符合现实情况的,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还确立了儒家经典的最高法律地位,确认了许多具有儒家精神的法律原则。消极的一面是当汉朝统治者对立法指导思想进行重大调整后,儒家思想对法律,尤其是对成文法的渗透并没有立刻实现。因此,当遇到疑难案件,现行律文又不足以引用时,儒家经义便承担起了法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