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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法律儒家化论古代司法诉讼制度

2015-10-06 14:2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以汉唐两朝为研究脉络,进而研究法律儒家化在古代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具体表现,最后探究中国法律儒家化对我国司法诉讼制度的影响和借鉴之处。
  关键词:儒家化 古代司法 司法制度

  一、法律儒家化的含义及起源
  (一)法律儒家化的含义
  传统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封建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以伦理规范融入法律规范,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由儒家通过立法、司法、法律解释对法律逐渐渗透而展开,其结果是,儒家化的法律与宗法伦理没有明确的界限,法律演化为伦理化的法律。豍
  (二)法律儒家化的起源
  儒家思想早在先秦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它的创始者是孔子,当时社会处于动荡时期,旧的社会秩序全面瘫痪,孔子继承了周公的礼治思想,主张恢复礼治,以礼治国。但是用“礼”作为社会规范在当时战乱的时代显得不实际。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才又重新崛起,并成为统治者的主要思想。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开始于两汉时期,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兴盛于隋唐时期。
  二、法律儒家化在古代司法诉讼制度方面的表现
  (一)法律儒家化在汉朝司法诉讼制度上的体现
  从西汉中期开始,以经注律的法律解释活动、引经决狱的司法现象蔚然兴起,拉开了以礼入律、儒法融合的序幕。豎
  首先,“春秋决狱”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春秋决狱”是指利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隐含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其主要倡导者是董仲舒,他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业,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WWw.133229.COM”豏其意思就是说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豐
  其次,录囚制度。录囚是封建社会由皇帝或上级司法监察机关或专差官吏,对在押犯进行审录以及监督检查管理的一种制度。录囚制度化开始于西汉。录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狱政,纠正错案的效果。
  最后,秋冬行刑制度。汉律还对行刑的时间作出专门规定,凡被处死刑的,立春后不得执行,待立秋后方可执行,即所谓“秋冬行刑”。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二)法律儒家化在唐朝司法诉讼制度上的体现
  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即完全以儒家礼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使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首先,唐律审判制度的完善。唐代承袭了以往的审判传统,仍将“五听”作为审判的主要形式,但对刑讯手段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定:参与审判的各官,须办理刑讯的手续之后,才能拷问案犯;刑讯必须用常行杖,拷囚不得超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两百,中间不得换人行刑等。但对享有“议”、“请”、“减”等特权人物及老、少、废疾者,禁止使用刑讯。
  其次,死刑复奏制度。唐代死刑案件,通常先由中央有关部门复查,然后,报请皇帝裁定。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改在京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又三复奏。豑死刑复奏的制度反映了初唐统治者“慎刑省罚”的思想。
  最后,“用刑持平”精神的体现。从刑罚体系看,唐律采用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刑制较为适中。从死刑数目看,唐律比前期后代均有所减省。从量刑幅度看,唐律比秦、汉、明、清各律相对为轻。此外,唐律还有疑罪从轻的明文规定,较前后各代用刑更为客观、慎重。
  三、法律儒家化对司法诉讼制度的影响
  (一)法律儒家化对古代司法诉讼制度的影响
  今天的我们回首去审视历史,法律儒家化对古代司法诉讼制度的影响是巨大的。从积极的方面来看,汉朝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将当时社会的法律和儒家思想相结合无疑是符合现实情况的,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还确立了儒家经典的最高法律地位,确认了许多具有儒家精神的法律原则。消极的一面是当汉朝统治者对立法指导思想进行重大调整后,儒家思想对法律,尤其是对成文法的渗透并没有立刻实现。因此,当遇到疑难案件,现行律文又不足以引用时,儒家经义便承担起了法律的作用。


  (二)法律儒家化对当今司法诉讼制度的借鉴
  法律儒家化对古代司法诉讼制度的建设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历史的发展中,也曾崭露其瑰丽的辉煌。在当今的法制社会,笔者认为儒家文化仍然在影响着现在的司法诉讼制度。比如说,对老、残、孕、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在司法制度上都有一定程度的特殊保护。在司法制度追求程序正义的今天,还是要在坚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和中国的传统儒家文化相结合,使审判在人们的心中有一层传统文化的铺垫,让司法裁决更被所人们接受。
  儒家文化是世代相传的社会积累,是中华民族性所系。儒家文化汲取其文化滋养,必须在深刻了解和抛弃封建司法诉讼制度的虚伪和腐朽的基础上,拭去儒家传统文化的积垢,整理其民族性的精华,以其增强我国司法诉讼制度的中国特色和促进我国司法诉讼制度的长足发展。
  
  注释:
  豍于春松.制度化儒家及其解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豎刘绍云.儒家伦理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山东大学理论学刊.2003(6).
  豏豑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第175页.
  豐马作武.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中山大学学报.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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