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法国司法制度现代化必须追m到法国最初的司法制度的形成。大革命前的法国封建法律是高卢习惯法、日耳曼习惯法、罗马法和教会法混同与融合的产物。“在前后近千年的历史中,法国封建法也经历了封建割据、等级代表君主制和君主专制三个阶段,由日耳曼法(又称习惯法)与罗马法(又称成文法)南北对峙、教会法与世俗法分庭抗礼的局面泽步走向统一化、民族化,并为法国资产阶级法制的确立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总体上看,法国封建时期的法律无论从形式还是到内容都是为封建领主制、等级代表君主制和君主专制服务的,是典型的封建法。它肯定各阶级、等级之间的不平等社会地位,肯定人身依附关系、良贱有别,还确认了父权和夫权优先;其刑罚残酷,充分体现了封建制刑法报应主义和恐吓主义的典型特征。法国的司法审判先采用‘神明裁判’与‘司法决斗’,后转为封建社会所固有的纠问式诉讼和形式主义的证据制度,并建立了巩固专制制度的检察制度,这些都反映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典型特征。”®除了封建性外,世俗审判与教会法庭并存是中世纪法国司法制度的另一典型特征。
(一)封建世俗司法制度的发展
第一阶段为13世纪前,主要为墨洛温王朝、卡洛林王朝和加佩王朝时期,是法兰西民族国家基本形成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罗马化的髙卢人、罗马人、日耳曼人的长期混居,从4世纪开始实行的法律属人管辖让位于法律的属地管辖。墨洛温王朝和卡洛林王朝的司法制度差别不大,皇帝或国主的法庭是最高法庭,伯爵、子爵也都享有司法职权。子爵之下是百户区法庭。在卡洛林王朝,封建贵族的庄园法庭有了很大发展,许多贵族从王室手中取得了私人审判权,行之于庄园上的居民。这一时期,在日耳曼人中主要的司法手段是落后的“神明裁判法”。
在审判组织方面,法国封建社会基本存在四种法院: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13世纪之前,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极其混乱,王室法院一般只能管辖王室自主领地上的案件,大贵族在自己的领地范围内审理一切案件,他们往往在自己的领地上竖起绞刑架,以宣示审判权。“这时的法国,每个地区,每个领地,甚至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习惯法,尽管各地的习惯法大同小异,但都是互不联系的、独立存在的法律。又由于国王只能在直辖领地行使权力,全国性立法、司法机关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因而还没有全国通用的王室立法,教会法可能是全国唯一大体上同一的法律。”®尽管各个领地内的法律互不联系、独立存在,但以罗亚尔河为界,法律在南北两个地区有所不同。南部习惯法中的罗马法因素较多,有些地区的罗马成文法还在通行,在12世纪初,南部有的伯爵国仿效意大利制定成文_。如“图卢兹有自己的‘司法官’(capirouls),他们集体掌权,有时审理案件,并仿效意大利城市的办法起草法律条文”®。所以南部地区称为罗马法区或成文法区;北部主要采用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是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但仍以日耳曼法为主。
在13〜16世纪,法国的封建司法制度发展进入了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大体上相当于法兰西民族国家最终形成阶段。这一时期,王权得到了极大的加强,王室立法和司法地位得到大大提高,法国的封建司法制度开始得到统一。首先是加佩王朝的菲利浦•奥古斯特统治时期,国王亲自在他的“法院”里办案。虽然贵族是法院的法定成员,但菲利浦决定不让他们参加审判,除非案情直接与某贵族有关。以这样的方式,国王独揽审判权,他通过几位精通法律的“法官”做判决。菲利浦将国王的法院设在巴黎的西特岛,受理各领主(封臣)法庭的一切上诉案件,菲利浦甚至将地方上的行政事务也交给大法官管理,他们驻在各省,代表国王。这些大法官管辖区很快就变成了名副其实的行政区域。菲利浦的大法官从北方的封建阶层里选拔,由国王任命并食国王的俸禄。
大法官是国王在各行省中的真正代表,拥有财政和司法大权。各领主(封臣)法庭审判过的案件都可以上诉到大法官管辖区。这样,国王的司法权即使不是取代,至少也可以凌驾于各领主(封臣)司法权之上。如果原告人不满意公爵国或伯爵国法庭的判决,他不必跑到巴黎去上诉,只要去找大法官便行了。在菲利浦设立的国王法院的基础上,路易九世于1278年正式建立了巴黎高等法院(巴力门),巴黎高等法院对此后的法国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巴黎髙等法院分设三院,第一、二皖审理民事案件,第三院审理刑事案件。巴黎髙等法院是国王为了将司法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上而设立的最高司法机关,法国北部所有的案件都可上诉到这所法院。更为重要的是,这所法院的判决构成判例,对法国北部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巴黎高等法院既有司法的意义又有立法的意义。此外,国王还通过“敕令”来加强立法。“确实,在他统治时期间,法律对犯法的人绝不徇私,国王的法律超乎领主的法律。国王坚持亲自审理寒件,那是为了剥夺领主的审判权,表示国王在司法方面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像菲利浦•奥古斯特一样,路易九世惯于把一些法学专家罗致到宫廷。这些法学家被称作为‘大理院法官’,根据1260年的敕令,他们有权以国王的名义审理上诉的案件。国王既执法也立法。他以‘敕令’宣扬道德。路易九世禁止非法卖淫、赌博、渎神,禁止贵族携带武器,不准进行私斗。法律的审判代替了‘上帝的审判’
16〜18世纪是法国的封建司法制度发展的第三阶段。在这一时期,法国基本上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路易十四国王的“朕即国家”就是这种专制制度的写照。这时的法国法律呈现出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教会法仍在法国法律中占重要地位。虽然宗教改革后天主教受到很大打击,罗马教廷失去了对法国教会的控制,教会改从属于国王,但1598年颁布的“南特敕令”宣布天主教仍是法国的国教。因而教会法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仍居统治地位。二是法律得到了进一步的统一,当然习惯法也仍然存在®,但王室立法成为法律的最主要渊源。1766年路易十五国王对巴黎髙等法院的法官宣称:“主权的权力寄托于我身上。立法权只属于我一人而已。”®在这一时期,王室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法令,编纂了许多重要的法典,主要有1667年的民事诉讼法令、1670年的刑事法令、1673年的商事敕令和1681年的海商敕令等。“由于经过了罗马法的重新研究和采用,许多受过罗马法训练的法学家被吸收参与了国王政府的立法工作;同时,由于法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进一步成长,因而在这个时期的王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受到罗马法深刻影响的反映和调整资本主义关系的原则和制度,从而使这个时期的立法对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法国的法律产生了很大影响,有些直接被保留下来。”
在国王强化专制统治的过程中,以巴黎高等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权力与王权展开了有限的斗争。一开始巴黎高等法院和其他各地的高等法院主要代表“穿袍贵族”的利益,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巴黎高等法院有意无意地将自己等同于英国国会(英国国会与巴黎高等法院一样也称作“巴力门”)逐渐开始作为“穿袍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双重代表存在于法国政治生活中。高等法院利用登记国王敕令的权力来制约国王的立法。在当时,敕令是国王立法权和专制统治的表现之一,国王的敕令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当时国王颁布敕令的唯一方式就是将敕令送给各高等法院登记,在没有登记之前,国王允许法院向他陈述意见,叫做“进谏”,国王愿意接受的就接受。如果国王一定要法院执行敕令,他必须亲自到法皖开会,命令法院登记敕令,这叫做“御临法院”。如果法院不愿意登记敕令而国王又强行要求法院登记的时候,法院便停止审案以对抗国王。在路易十三时期,尽管王权有很大的发展,他本人也宣称:一个君主制国家,决不允许有人染指君王的统治和分享他的权威。但是在高等法院面前,却依然得低声下气。当王国政府因为战事支出和宫廷修建而债台高筑,而指望最髙司法机关支持其捐税政策的时候,他又不得不屈尊向巴黎髙等法院求助:“我没有金钱,我的全部事业将会遭到失败。……我向你们要钱不是为了享乐,也不是为了胡乱挥霍:我不是代表我说话,而是在代表国家和目前的需要。”
巴黎髙等法院对王权的制约导致了王权与巴黎高等法院冲突的发生。路易十四时期发生了所谓的“投石党”运动(“福隆德”运动)。1648年5月,巴黎高等法院要求国王有关取消地方总督、征收新税和颁布新的财政法令,必须经巴黎高等法院等法院登记才有效,废除政府与包税人签订的征税契约,废除国玉任意捕人的权力。巴黎高等法院的要求遭到当时首相马萨林的严辞拒绝,马萨林还于8月26日命令逮捕高等法院的两名法官。巴黎市民立即筑起街垒,进行起义。其他几个行省的高等法院和兰斯、图尔、普瓦提埃等大城市的市民阶级也声援巴黎市民。王太后、马萨林和年幼的路易十四被迫逃出巴黎,巴黎高等法院一度控制了政权》1649年王宫派人与高等法院和巴黎市民媾和,双方签订和约,王太后保证赦免起义者,并调整某些财政政策,法院“投石党”运动随之结束。
在路易十五时期,巴黎髙等法院宣布自己是“王国的基本法律的保护者”。它以受英国的榜样所启发的新学说替自己辩护,宣布国王和臣民是被“一种契约”联系着,要求法院成为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并要求有“自由审査’’创办新税的敕令的权利,意即有权^^斥这些敕令。法国其他高等法院受了巴黎高等法院的怂恿,宣布和它采取一致行动,并要求法国所有高等法院构成一个统一团体。它们和本省的监察官或军事指挥官发生了冲突,并企图阻止新税的征收。路易十五时期巴黎高等法院与王权的争端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以至于它在1770—1774年被当时的司法大臣莫普(Maupeou)解散。决定激化矛盾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1770年11月底,莫普将一纸敕令送交髙法并要求立即审议通过。这个极具挑衅性的敕令不仅限制各高法之间交流、联系,更明令禁止法官们罢工;此外,它还要求法院在国王不听取谏诤的情况下服从于国王的意志。这样,巴黎髙等法院的注册权与谏诤权便被实际取消。强烈不满的巴黎高等法院将一系列的意见书、决议书送往凡尔赛,但这些努力都不能使路易十五改变决定。1771年1月20日,法官们接到最后通牒,拒绝合作的155名法官全被流放到了偏远地区。路易十五的做法受到了外省高等法院和一些最髙法院(包括间接税法院、审计法庭、夏特莱法院、货币法院等)的强烈抗议,抗议的决议、信札、谏诤书像雪片一样飞向国王。由于巴黎高等法院担负着重要的司法与行政职能,不可没有法院。1771年4月13日成立了莫普法院以取代原巴黎髙等法院。1774年路易十六上台后,召回了被流放法官,重建了巴黎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