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论文摘要………………………………………………………………1
一、无效婚姻的原因…………………………………………………………4
(一)重婚……………………………………………………………………4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5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5
(四)未达法定婚龄……………………………………………………5
二、无效婚姻原因的阻却事由…………………………………………6
三、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7
(一)介入无效婚姻案件的方式…………………………………………7
(二)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程序…………………………………………8
(三)无效婚姻案件裁判文书的写法……………………………………8
四、宣告婚姻无效的善后工作………………………………………………9
五、对于婚姻无效案件是否适用过错赔偿……………………………………9
参考文献…………………………………………………………………………12
论文摘要
新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的原因、程序和法律后果,并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无效婚姻也作了较为具体、全面的规定。但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尚需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WWW.133229.coM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各国法律都把婚姻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基于维护社会公益和保护婚姻当事人个人私意的理由,各国婚姻法对于婚姻的有效成立均规定有若干成立和有效要件,欠缺法定成立或有效要件的婚姻,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即成为婚姻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种类之一,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对无效婚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无效婚姻包括可撤销婚姻,狭义的无效婚姻则不包括可撤销婚姻。本文对无效婚姻的论述采取狭义的概念。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合,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而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对于无效婚姻案件,我国目前的现状,尤其是广大农村仍然时常遇见,究其原因是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亲上加亲,早成家早立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封建传统思想已根深蒂固。
关键词:无效婚姻 程序 法律后果
paper abstract
newly-wed marriage regulations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that decided , increase legal consequence, program and the reason of having set up invalid marriage , and have stipulated the 4 kinds of case with invalid marriage, the highest people's judicial explanation about some problem of "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is also made for invalid marriage relatively specificly , overall stipulation. but the stipulation of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still has some defects and is below , need yet further perfect and improve. marriage is the foundation of family, family is the cell of society. countries law confirms marriage as a important legal system. based on maintenance social public welfare with protect marriage involved party individual personal yi reason, countries marriage law for marriage set up stipulation efficiently have some set up with effective important document, is short of legal set up or the marriage of effective important document, as invalid marriage with can cancel marriage, become the law system of marriage law in cannot or the important content that is short of. invalid marriage denote to be inconsistent marry legal condition and program, and on law, the male female both sexes that do not have marriage effectiveness combine. invalid marriage not the one of kind of marriage, it borrows a specific concept of well-known and illegal combination of marriage merely used for explanation. there are broad sense and the two understandings of narrow sense for the concept of invalid marriage, it does not be included that generalized invalid marriage includes cancel the invalid marriage of marriage and narrow sense can cancel marriage. this paper adopts the concept of narrow sense for the exposition of invalid marriage. the invalid marriage claimed denotes the illegal combination of the legal condition that is short of marriage to set up ,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assigned substance important document of marriage law when male female both sides conclude marriage relation , violate to finish marriage prohibit sexual condition, thus marriage does not have the legal effectiveness of legal marriage. for invalid marriage law case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now of our country, especially large rural, still often meet , study its reason is because of peasant legal consciousness light, kiss to add kiss , early get married early upright trade, the life of parents mei shuo zhi the feudal traditional thoughts such as speech already deep-rooted。
keyword:invalid marriage program legal consequence
一、无效婚姻的原因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立法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规定了四种情形,看似简单,但理解上存在有一定的偏差,在此,有必要作具体说明。
(一)重婚的。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由于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原则,所以具有重婚情形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当宣告其为无效婚姻。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上述两种重婚的情形,即前后均为登记婚和前为登记婚后为事实婚,是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重婚的范畴。婚姻无效原因中的“重婚”,应是指民法上的重婚,对重婚概念中的“配偶”的解释,不仅指登记上的配偶,还要扩及至一定条件下的事实上的配偶。这一点从《解释(一)》第5条可以看出,该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即婚姻法上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那么在此婚姻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第三人形成了新的此类事实婚姻关系,也当属重婚,后一婚姻关系无效。所以说,婚姻法上的重婚不是两种形式,而有四种情形,即:前后均为登记婚、前为登记婚后为事实婚、前后均为事实婚和前为事实婚后为登记婚。
此外,如果一个人同时与两人或两人以上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各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属于同时重婚,均为无效婚姻。这种行为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应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由于近亲结婚不利于优生优育,故这一条规定是非常科学的。直系血亲在我国婚姻现状中存在极少,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尤其是亲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在偏远地区存在较多,这主要是受亲上加亲观念的影响,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婚姻都应当宣告无效。我们某些农村存在“五服”以内的亲属不得通婚,村内同姓的不得通婚的习俗,对此当事人如据以主张婚姻无效,应不予认可。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同样是为了优生优育,同时为了避免将来给配偶带来生活、经济、精神上沉重负担。在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即使在婚前一方已知对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久治不愈,而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即、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病情是否知情并不影响该婚姻的无效。例如,城镇当中家庭条件较好的为自己患有先天性痴呆症的儿女选择地区偏辟生活困难的对象,对于后者来讲对前者情况知情,但迫于生活压力而与之结婚,这种婚姻应属于无效。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当事人所患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究竟是婚前所患还是婚后所患,应该从其患病的时间、患病的原因、病情如何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判断之。如果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一方提供不出证据证明该疾病是在婚前所患,人民法院又难以查实的,则不能认定其婚姻无效,而应当推定为有效婚姻。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所谓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界限。各个国家对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一些州、波兰、丹麦规定为男21岁、女18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18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男18岁,女16岁;西班牙、希腊规定为男14岁,女12岁。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的不得早于22周岁,女的不得早于20周岁。但是目前未达到法定婚龄而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非常多。这种情形下,在法定婚龄届至前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根据请求权人的申请应宣告该婚姻无效。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原则上适用所有的中国公民,但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婚姻管理的具体情况,对结婚年龄作出特殊规定,应按特殊规定执行。如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结婚规定的通知》(1981年)中指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如果有的学生要求在学习期间结婚,则应先办理退学手续。但年龄在30岁结婚的和已经结婚的,可继续留校学习。”2001年对于大学年龄、婚否已不再限制。国家民航总局《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婚龄及配偶政审的规定》(1981年民航政组字26号)要求“民航凡从事飞行的空勤人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国家体委《优秀运动员工作条例》(注5)则规定:“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不许结婚,特殊情况应经组织批准。”此外,民族自治区和自治州、自治县均有权制定变通规定,可以规定低于《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的结婚年龄。
我国《婚姻法》仅列举了以上四种婚姻无效的原因。我认为还应增加一项概括性的规定,以囊括现实生活中其他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例如: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或第三方通过与国家婚姻登记机关串通而使另一方或双方在不知情的条件下领取了结婚证,这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另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权益,此情形下也应认定为无效婚姻。
二、无效婚姻原因的阻却事由
以上我们涉及到婚姻法所确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原因。但必须注意的是四种原因必须是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客观存在的原因。对于诉讼来讲,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应以起诉时为准。因为无论起诉前或者婚姻缔结时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其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就已经属于合法的婚姻,不能用以前的无效事由来对抗已经合法有效的婚姻。为此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家庭生活的角度出发,承认此领域内阻却事由的存在。例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凡有以上情形都不能以无效婚姻对待。在办理离婚案件当中,一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以婚姻缔结时未达到婚龄而主张婚姻无效时,应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如年龄已达到法定婚龄,应以有效婚姻进行处理。但《婚姻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前两条无效的原因,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不存在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因为构成重婚的,即使前一个婚姻解除,后一个婚姻也不会因此而合法化。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也是无法由当事人自行解除的。
如上所述,法律赋予了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同时,针对审判实践中有些无效婚姻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因婚姻无效事由已经消除等情况,法律亦认可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婚姻无效时存在阻却事由。即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如未达法定婚龄者已达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这时对提出的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以重婚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有观点认为:申请时,如果重婚者仅存有一个婚姻关系,就不可宣告另外一个婚姻无效;虽有禁婚亲属关系,但当事人已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或不再生育的,可以此作为阻却事由。然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应不存在阻却事由,申请时,无论重婚者是否存在两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罚制裁;另外,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地解除,因此,亦不存在阻却事由,即该婚姻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和双方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都应是绝对无效。
如前所述,对以有禁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不存在阻却事由,但有一例外情况。在阐述婚姻无效的原因时已经提到,禁婚亲属关系包括拟制血亲关系,那么,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婚姻当事人之间即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了,立法又未有收养关系解除后仍不得结婚的禁止性规定,这时,就存在阻却事由,即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参考文献
[1]孙若军 《中英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国际研讨综述》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3.6
[2]黄松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2.3
[3]王利民 《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5
[4]胡康生 《学习贯彻婚姻法切实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法制日报 2004.3
[5]陈苇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修订和改善〈之二〉》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