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对于促进侦查机关依法取证,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障刑事司法公正与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同时也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检察工作中,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提升案件质量,顺利完刑事诉讼任务。本文主要从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排除非法证据的最佳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这三个方面探究了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工作。
论文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 检察工作 诉讼监督
一、非法证据的范围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新刑诉法在非法言词证据所适用的排除规则上,与之前的两个《证据规定》相同,采用了强制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一经发现并调查核实即强制排除,不能进入刑事诉讼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高法解释,下同)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进一步详细解释了何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这就使采用长时间的寒冷高温、饥渴、疲劳、长时间保持特定姿势等达到使人肉体上、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逼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一律列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豍。
检察机关对于上述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利于促进侦查机关合法取证,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人权;也利于改变侦查机关过于依赖口供的情况,促使侦查机关从物证、书证等多方面调查、搜集证据,避免在非法取证行为上浪费资源,提高侦查效率,节约侦查成本豎。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是新刑诉法新增内容。两《证据规定》仅排除了非法言词证据,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没有涉及。新刑诉法在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上采取的是可补正的排除规则,对于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收集行为,存在着明显违法或者违法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于不能就取证程序上的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无法对取证程序的瑕疵做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排除。
二、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刑事诉讼阶段
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有学者据此认为“检察机关只在审查起诉阶段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豏。本人不同意其观点,刑诉法五十四条第二款只明确列举了“审查起诉”阶段,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侦查阶段批准或决定逮捕时,同样担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简称《高检规则》,下同)中得到了明确,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高检规则》明确非法证据不能作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依据,实际上承认在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同样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高检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审判阶段检察机关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也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应有之义。
检察机关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刑事诉讼的最佳阶段在批准或决定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检察机关拥有主动权,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充侦查新的证据,再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起诉标准进入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一方面代表国家承担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职责,另一方面又要求其主动排除已经作为起诉依据的非法证据,由于检察机关承担着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一旦证据经调查核实认定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公诉机关将承担起诉失败的风险,这种角色的矛盾性制约着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积极性。此时虽然可以补充侦查,但由于从侦查到起诉已历经数月时间,有些证据已灭失或难以查证,同时也延长了刑事诉讼的时间,浪费了司法资源。进入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也会对法官的心证造成污染,法官的这种心理影响不能随着非法证据的排除而彻底消除。
三、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检察机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有两种:一是依职权启动;二是依申请启动。依职权启动,就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现非法证据后主动排除,这也是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所在豑。依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就是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人提出的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该条文即是对依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明确规定。相比于旧规定,新刑诉法法条中没有对申请人作出身份限制,这意味着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近亲属等都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但从效果来说,辩护人及当事人最有条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全面的阅卷,加之辩护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和职业敏感度,更能准确和容易的发现非法证据。当事人是刑讯逼供的对象,是整个非法证据取证过程的亲历者,因而也最有条件提出非法证据的排除。但不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是谁,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防止恶意提出申请干扰刑事诉讼进程。
无论是依职权启动或是依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都要经过调查核实确认证据为非法证据。调查核实非法证据,在侦查阶段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检察机关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也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调取和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庭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调查会有三种结果:确认收集证据的方法合法;确认收集证据的方法非法;不能排除无非法取证行为。根据五十八条规定,后两类证据要依法排除,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最低证明标准即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最高证明标准为确认存在非法取证。
对于后两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但是新刑诉法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将此两类证据作为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的证据依据,因为酌定不起诉案件没有进入法院审判的机会,犯罪嫌疑人就丧失了权利救济的机会。新刑诉法也没有规定将非法证据从移送法院的卷宗中排除的规定,非法证据与其他证据一起进入法院,将会不可避免的污染法官的自由心证。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在某些方面还不明确,相信随着非法证据的实践,各项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在“书本法律规则”层面,我国已经建立起颇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颁布,而在于有效的实施。在检察工作中,要树立追诉犯罪与程序合法并重的观念,主动排除非法证据,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提升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