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公证制度正趋于成熟完善,公证机构也与日俱增,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国法治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深化公证工作改革也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难题。因此,本文将对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提出自己的一些法律思考。
论文关键词 公证 改革 法律
公证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非常重视公证制度改革,并作出了极大努力,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不足。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时代下,克服公证工作改革中面临的新困难和新问题,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和研究,最终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也是本文的宗旨所在。
一、公证的性质和特点
学者们对于公证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认识,现在为止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公证法》,我们可以知道公证的性质就是国家公证机关行使国家公证权,进行证明的职能活动。这种公证证明活动啊,可以确保公证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从而让公证活动可以进行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证明。
一般而言,公证是适用法律的一种活动,公证之后颁发的公证书是当事人享有合法权利的有效凭证,由此可知,公证活动具有下面这些特点:
第一,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行使国家赋予的公证职能,它是一种非诉讼的证明活动。公证权充分体现了国家主权,任何个人与单位都不能私自进行公证活动,只有公证机构才能依法行使公证权。
第二,公证通常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证明。合法性和真实性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真实性是指对需要证明地法律文书和法律行为在事实上是客观真实的公证证明的内容和事实存在的内容是保持一致的,具有客观性。公证的内容是由公证员亲自调查或者当事人自动申请而得来的,是一种法律真实和证据真实。合法性是指证明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
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一般包括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这些效力都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公证效力,也是公证区别于其他证明之处,具有较高法律效力,公证具有严格的公证程序,不能随意进行公证。
公证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也意味着,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有资格申请公证,公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公证,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事项申请公证,而不能对任何事项都进行公证,而且当事人必须承担公证的法律后果,更不能强行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公证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必不可少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文书、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通过公证机构的证明之后,依法取得了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化解矛盾纠纷,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非常大。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要不断对外开放,对内改革,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证在世界各国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各种公证,不仅可以充分保护本国和国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促进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国家的国际形象。
公证员与公证机构只能对合法、真实的文书、行为和事实进行公证,对不合法、不真实的不能进行公证,这也充分维护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刻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宣传法治的作用和意义。
二、我国公证工作改革的现状
2000年以来,我国的公证工作改革不断深入,在我国司法部的统一部署下,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行政体制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公证处
体制问题是我国公证工作改革的核心问题,1992年之后,我国对公证处进行了深刻的改革。将行政体制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公证处。公证处开始作为事业法人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证处自身积累财产,此外国家也会划拨部分资金支持公证处的工作。国家对公证处享有终极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处分公证处的财产,公证处要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证处转变为事业体制的过程中,还要注重对公证处质量和数量的合理控制和布局。公证处应该合理行使国家公证职能,不能任意自由发展,更不能相互之间进行不正当竞争。设置公证处时要充分考虑交通条件、人口数量对公证的需求,确保公证处之间的公平竞争,让公证处摆脱行政机关的束缚。
(二)建立公证赔偿与保险制度
公证赔偿指的是公证机构在履行公证职责的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给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立公证赔偿符合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我国《公证法》也对公证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将公证赔偿不再作为国家赔偿进行处理,而是界定为民事赔偿,符合公证处的事业体制性质。公证处作为独立法人,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有限民事责任,这也是我国公证工作改革的一个方向。公证赔偿的范围也只限于当事人,排除了传统上的利害关系人,而且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而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建立理赔基金,集中使用,分级管理,公证赔偿的主体对外只能是公证处,对内可以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进行追偿。公证处必须出具公证书才能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由于公证赔偿在我国目前并不确定,风险大,因此应该进一步健全全行业的公证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公证赔偿的风险,保证我国公证工作改革的稳定进行。
(三)实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
一般公证处的公证活动都是由公证员进行具体操作的,因此,公证员的素质对公证事业和公证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也关系着公证工作改革的成功与否。公证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职业,应该严格要求公证员的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公证员队伍,选拔公证员时,必须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训练,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公证员的素质普遍较低,道德素养也令人担忧。因此,我国应该严格公证员选拔标准和选拔程序,推行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明确职责,提高公证的质量和公证效率,保证公证员独立执行职务,不受他人的干涉,确保公证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法制建议
针对我国目前公证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笔者认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善,有力推进我国公证工作改革。
(一)进一步完善公证法律法规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公证法》,但是在现实的公证过程中仍然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值得我们反思。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制定与《公证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完善公证法律体系,为公证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明确公证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明确公证机构的职责与权限,明确公证员的资质、资格和法律责任以及公证的法律效果等等。适当扩大公证赔偿的范围,将公证赔偿的范围从当事人逐渐扩大到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将直接经济损失范围扩大到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有利于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合法权益。
(二)完善与规范惩戒制度
公证行业要想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日常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公证员自律自省,完善惩戒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对管理机构进行严格规范和约束,统一全国的公证工作,加强对公证的管理。如果公证员或公证处的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给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三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相互抵消。公证员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公证程序,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和完善公证改革的配套行为规范
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甚至整个司法制度的重建,这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和相互支持,而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独立能够完成的历史使命。公证工作改革应该由税务、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制定适合公证改革所需要的措施,及时提供公证经费支持。公证处应该积极与财政部门相结合,确定相应的公证补助标准以及收入上缴办法等。物价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公证工作改革,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公证收费标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和难题,以保障公证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法院也要支持公证工作改革,保证公证书的强制执行力和证据效力,及时化解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该严格审查公证书的效力,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和执行力,严格依法执行公证书,提高公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