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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权的司法保障

2015-08-24 15:0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作为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始终都是司法保障机制当中的重中之重,其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始终,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因此,在司法保障人权机制的推动过程当中,不仅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尊重或者保障人权的原则,更好有效推进宪法人权条款逐渐走向司法化,从而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根本上得到保障。本文立足于这一领域展开讨论,并集合人权当中的各个相关要素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人权司法保障的不断优化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 人权 司法保障 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人权问题的提出到解决这一整个过程,都足以显现出了人类在在发展郭晨当中的突破。而对于人权的司法保障,每个国家都有着不同的方式或者手段,使得这一问题不断得到完善,从而实现了全社会的进步。

  一、人权的司法保障

  (一)司法是人权保障方面的最佳方式
  就现有状况来看,全球范围内关于人权的保障方式呈现出来的是多样化的方向和特征,整体上可以将其看做是一个较为严谨的保障网络,在这一网络当中,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主要方式就是司法保障,这也是重中之重。关于司法保障,主要立足点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保障制度,通过国家内部的法院来得到具体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来看,在人权这一方面,任何对于权利的侵犯都可以视为非正当性质的。因此,在这样一种前提之下,我们的司法机关并不允许对于人权出现侵犯,而现实当中,关于权利的侵犯总是难以避免的,这就需要司法尽管来对其进行保障。从另一个层面上来看,关于司法并不存在强力,也并没有某种意志的存在,而是围绕某种价值判断而展开的。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将司法权看做是一种判断权,而且是属于个案当中的判断权。在有的专家或者学者进行研究的时候,将司法看做是一种保障人员的基本方式,之所以会存在这种看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司法并不存在自己的利益,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司法在现实社会当中不受到任何利益作用的影响,而是有条件的,有选择性质的,所以在制度领域当中缺乏司法的独立性有着不容小觑的意义。
  (二) 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纵观我国的宪法条件,尽管其中涉及到违宪审查这一制度,但是并没有做较为详细的强调。现阶段,过于我们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的内容当中,所呈现出来的主要问题就是,人权获得宪法高度的尊崇与宪法在司法领域当中效力不足,在某种程度之上形成了一定的矛盾。长此以往,就会使得相关的方面受到阻碍作用,尤其是对于司法裁判而言,极为缺乏实践效力。由于我国具有极为特殊的国情,并不能够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或者成果,所以我们理应先明确我们宪法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在现有基础之上,强化关于宪法内容的解释和推理。其次,还应当对于相应的解释权予以充分的强调和说明,最终追求宪法适用的个案效果。

  二、司法对人权保障的优劣分析

  (一)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优势
  首先,站在责任这一角度来看,我国的法院所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纠纷的解决这一层面上,当然,在对于纠纷进行解决的过程当中,也是一个不断创造新规则的过程。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当中,将重点放在了问题的解决方面,而问题的解决则需要顾及到较为复杂的社会生活和种种客观因素的制约。所以,一旦遇到新情况,就不能够对于原有的法律条文生搬硬套,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阐明其引申意义。
  其次,对于人权本身来看,要想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也必然离不开法律的支撑作用和硬性保障。我们的法律是通过相应的司法方式来对于法律进行运用,这一过程又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活动,需要投入一定的精力和角色的转变。并且在具体实践的过程当中,对于原有法律当中不足之处予以剔除或者完善,从而实现相关的司法审查能够得到强化。
  最后,在对于个人权利的救济或者保障方面,法院的优势地位是极为明显的,值得一提的是,我们所要倡导的人权最终是要借助于法院的力量,来落实到个人权利保障上面来。所以在具体的实践过程当中,我们的立法机关在进行激发过程当中,尽可能要去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力求客观性和公正性,而法院则需要对于已经存在的问题进行理性分析,最终得到可行性措施。
  (二)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劣势
  首先,司法救济自始至终都是人权保障最终的实现路径,而在这一过程当中,不得不考虑到的就是成本方面的问题,其中所涉及到的不仅有个人成本,还包含了社会成本。站在我们整个社会的角度上来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国家如果能够拥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那么其制度层面上就一定会得到完善,而司法又是整个制度体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而言,如果一个国家经济不发达,那么其必然不会提供充足的成本费用来帮助机关和法院实现正常的运作,那么一切法律条文都将沦为空谈,更谈不上关于人权的维护。
  其次,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当中,司法判决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就是事件的可能性这一方面。在这一过程当中,所要考虑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于一个国家,其内部当中其他国家机关针对判决结果所持有的某种太俗,另一个是在有一部分问题上,我们的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判决能否得到真正的执行。譬如说在涉及到经济或者文化等领域当中如果出现了问题,那么司法机关支持了一项社会权利,那么这样给出来的判断到底具有多大的效应,这是需要进行琢磨和考虑的,因为实践决定认识,在实践之前,任何人都很难给出确切的答案。


  最后,我们的法律要想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司法机关要想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形成的,而是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在这一过程当中又必然会涉及到社会多个领域和多样构成要素。事实上,关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主要立足点就在于法院本身,借助的工具就是具体的运作机制。对于我国这样的法制化国家来说,司法权威能否得到最终的确立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对未来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的展望以及建议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社会各个领域也随之实现了崛起和突破,在这样一种宏观背景之下,人权理论与实践在我国取得的进步是极大的。具体而言,我国已经加入了多项公约,在国际的交流方面呈现出来极为积极的作用。并且在本世纪初期,全国人大通过了相应的法案,将关于人权的维护进一步修缮,实现了人权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在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不断交流的过程当中,能够充分彰显出来中西方法律和文化的互动,不仅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创新性的依据,也为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护注入了崭新的活力。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司法领域已经实现了关于人权的充分维护,其中依旧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有待于解决,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充分重视并保障司法独立。从本质上来看,其并不意味着法院自身要承担起关于独立这一问题,而是需要在整个法治体系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使得人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基于此,对于那些承担着重要使命的法官来说,有必要在原有的制度之上,给予其独立审判的地位一定的保障。在对于这一方面的问题的解决上面,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给了我国很大程度上的启示,在关于法官审判的独立方面,并不是要求将相关的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作为重要的前提条件,而是要将基础性作用放在法官的个人素质上面,所以理应强化对于这一方面人才的培养和塑造。
  2.将“无罪推定”原则落实到司法实践当中去。按照以往的经验来看,在人权侵犯的案例当中,关于“有罪推定”这一方面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原因。尽管自本世纪以来,我国不断强调“无罪推定”的重要原则,但是在历史条件遗留下来的“有罪推定”这一观念始终存在于办案人员的脑海之中,甚至带来的较为严重的后果。
  3.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在这一环节当中,不仅要在事前预防这一环节加大力度,更要着眼于事中监督制度和事后救济制度,将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最终使得司法工作的价值能够的都最大程度上的发挥。从另一个角度上来看,强化司法公开,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人权保护的强化。对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理应实施好警务公开制度和检务公开制度。
  4.考虑宪法法院的建立问题。纵观国际当中的实践经验,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当中,根据具体的情况,相继建立健全了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有的还会设立专门的委员会,与此同时,给予了这些部门一定程度上的人权保障使命,这给予其他国家很大程度上的参考价值。从这样一点,我们也能够得出,对于人权的司法保障来说,有必要设立相应的宪法法院或者专门的委员会,其现实意义是较为明显的。
  5.要与区域和国际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接轨。法律发展到今天,关于人权问题已经不再单纯局限于一个国家的内部,而是涉及到国内和国外的多个领域当中。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将国际和国内的人权司法保障有效结合在一起,将会显现出一定的价值和作用。尤其是对于国内的司法来说,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观念的更新,然后再依据现有的状况建立起相应的体制,并力争要做到完善和优化,从而保障人权地位的权威性。值得一提的是,在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处理上面,无论是实施哪种制度的国家,都应当对于这一领域的发展提出更高的标准化建议,而在国际人权公约这一方面,是务必要履行的。
  总的来说,伴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再加上社会变革的需要日益明显,对于法律制度提出了崭新的要求。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对于人权的司法保障都是人权保障当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其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促进人权实现的重要构成部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关于人权的司法保障上面并不完善,很多方面都有待于完善和优化。首先,司法部门理应从观念上得以更新,然后配合相关部门实现制度层面上的完善和发展,最终带动整体运作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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