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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2015-12-13 11:1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改善民主,扩大民生,保障人权的内容。胡锦涛总书记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体现了当代我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坚持人权的平等性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基本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本文在阐述了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从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进而分析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宪法 人权 保障 意义


  列宁曾说过:“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五四”年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其中“a--”宪法作为我国现行宪法,前后对其进行了四次修改,直到2004年的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才首次将“人权”一词写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虽然这些宪法修正案大大推进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我国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而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Www.133229.cOM
  (一)旧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是一个具有漫长专制历史的国家,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使得我国古代历史上缺乏民主宪法成长的土壤。我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后,许多有志之士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日渐认识到宪政制度的优越性,纷纷要求实行立宪政体,以实现我国的救亡图存。特别是在面对列强侵略,迫于国内各种革命运动风起云涌的压力下,清政府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1908年不得不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但清朝政府的立宪骗局使人民更加愤怒,最终导致了1911年辛亥革命的爆发,慑于革命的压力,宣统帝下诏颁布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实行,但即刻被革命的浪潮所淹没,这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l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我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然而,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窃取后,我国陷入了战乱时期。在这一期间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二)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共产党的导下,我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为了巩固人民革命的胜利果实,顺利完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三大改造,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l954年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因此,1982年l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

  二、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
  (一)为中国民主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宪法的确立过程也即是人权原则不断宪法化的过程,“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在17、l8世纪资产阶级宪法诞生后,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形成,资产阶级的宪法逐步向全球扩展,资产阶级宪法所确认的人权思想和人权原则也被普遍接受,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宪法中确立对人权的保障制度,无疑为我国民主宪政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文明进步
  基本权利,源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国制宪者为满足广大人民的要求、稳固其统治,将部分人权写入宪法,实现人权保障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法治的完善。正如学者指出:“以历史发展的眼光而言,宪法的基本权利之规定,无异于是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国家滥用之侵害。”“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标志着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已经由政府的政治理念上升为法律和国家理念。“宪法基本权利之规定,是完全针对国家而发,基本权利条款本身,就富有纯粹针对国家之性质,而非针对人民性质今天,我们把人权入宪,有利于消除人们的这种误解,有利于提高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对人权的认识,有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同时,这也有利于鲜明地表明我国对人权的态度,有助于我国参与人权事业的国际交流,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声誉。从而使基本权利成为“个人拥有的较为重要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受到保护,不容侵犯或剥夺”。因此,加强宪法对人权保障,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建议
  现行宪法经过四次修正,以最高法的形式确认了公民享有更为具体、广泛的基本权利,可以说现行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基本权利的内容及保障制度方面,现行宪法仍存有不尽人意之处。现行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内容不太完善,缺少有关生命权、迁徙自由权、罢工权的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充实。
 (一)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规定不彻底
  宪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政治权利和自由方面,一是宪法没有确认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难以实现,三是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方面,我国宪法未能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我国宪法缺乏对贫困者的特殊保护规定。在环境权方面,环境权尚未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引入宪法。宪法在提及“公共财产”

、“国家的财产”和“集体的财产”时,均未使用“合法性”这一限制用语,而在提及“公民的财产时”,却单单连续使用“合法”这一限制用语。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对不同主体财产权利评价在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反映。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而也没有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公民的私有财产”规范的差异说明宪法对公私财产的评价和保护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说明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强度低于公共财产。。现行宪法中财产权保护制度的三大特点同时构成了我国财产权宪法保护的致命缺陷。

  (二)缺少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方式:一是宪法自身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规定;二是通过宪法监督保障,也即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我国缺乏西方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宪法诉讼机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人类为保障基本权利目的而制定,缺乏制度保障的宪法当然就不可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难免会发生,违宪审查是现代宪政国家保障人权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十分必要。
  (三)相关完善建议
  1.充实公民权利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充实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民主自由。这些权利包括:一是迁徙自由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传统户籍制度已经变得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城市化进程中国家有义务消除歧视,废除现行不合时宜的户籍制度,为中国的城市化铺平道路。二是罢工自由权。我国现实中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不少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罢工不失为劳动者争取自己应有权利的一项有效手段。三是私有财产权。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更具深远意义。四是生存权。我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人民的头等大事,仍然是生存。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权是公民首要的权利,因此,我国宪法理应把生存权上升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并据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接受公正审判权。司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民主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权利救济是司法的主要功能,追求公平和正义是司法的根本价值。
  2.完善公民权利体系
  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增加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概括性规定,即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宪法未作列举性规定的权利,不能理解为公民无权享有,更不能认为政府可以任意剥夺。二是改不分类立宪模式为分类立宪模式,借鉴一些国家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方式,以明确的标题来标明基本权利义务的类别和性质。我国宪法中虽然绝大多数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各自成条,但却将表明某一权利或义务属性的款项与对这一权利或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的款项并列在一起甚或规定在同一款中,层次不分明。三是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规范的结构。就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而言,至少应当包含权利的确认、保障和限制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才具有完整性。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受教育的权利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在要素不完整的问题。。
  3.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1803的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在我国宪法司法化过程中,齐玉玲案是个源头,孙志刚案是个典型,青岛3名考生状告教育部案是个契机,它让司法机关开始关注宪法这个武器,使拥有最高效力、代表最高权威的宪法走进了平民百姓的视野,并促使法学专家们的目光聚焦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之上。使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意识到保护公民宪法赋予的权利,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十分必要。违宪审查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行为,例如德国宪法法院可审查政党的组织和行为)中是否符合宪法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在美国,违宪审查存在于整个司法体系,它与一般司法管辖并无显著分别,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然从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出发,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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