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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2015-08-17 12: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我国迫切需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司法》来约束和规范市场经济。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原有的《公司法》的弊端逐步显露。“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没有改革就没有进步,而没有进步就会遭到淘汰的残酷命运。为更好地融入经济全球化,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重新修改与完善《公司法》成了当务之急。

  论文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公司法 修改与完善

  一、 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得到了提高,市场经济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随着竞争的激化,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削弱了我国经济在全球的竞争力,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产经营状况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而《公司法》对公司开展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与规范作用,因此《公司法》完善与否,将会直接导致市场经济健康与否。从世界范围来看,跨国贸易成了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世界各国也针对各自的具体情况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如果不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会阻碍公司的成长,损害股东、员工的利益,不利于公司在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目前,我国《公司法》的弊端已经越发明显。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我们需要及时调整《公司法》中不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部分,保障国家在全球竞争当中的利益。
  二、把握修改的时机和条件
  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性,但现行《公司法》已不再适应本阶段的生产力发展,与社会现实有诸多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审视夺度,及时应变。如今我们可以利用改革开放与经济全球化的有利条件,《公司法》的修订做万全的准备。修改《公司法》占据了“天时地利人和”的最佳条件:
  (1)《公司法》趋同化,与国际接轨;(2)对《公司法》的理论研究成熟,掌握了科学的理论基础;(3)经验丰富。中国是在改革当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改革的经验十分丰富。我们可以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经验,对《公司法》做出合理的修改。
  三、培养科学的公司法律观念

  经济全球化的出现使《公司法》也逐步走向国际化,与国际接轨。首先,中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律也应体现中国特色,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不能脱离中国国情,不能脱离企业的实情,因此,既要保留适应现阶段生产力的的部分,又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使《公司法》既能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又能提高我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市场中的地位。在修改《公司法》的过程中,要放眼世界,从长远的角度考虑,以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符合实际的法律法规。但不能好高骛远,不能患“空想主义”的毛病。完善《公司法》要落实到具体的环节当中,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立足本国国情,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借鉴了西方的经验,但在实行的过程中,我们却忽略了“本土性”,对外国的先进制度进行机械地移植复制,这是一种错误的学习方式。中国有着与西方不同的国情,照搬西方模式,《公司法》就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因此修改《公司法》要实现“全球性”与“本土性”的有机融合,实现公司治理的多边化,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竞争机制,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正确处理鼓励投资与贸易安全的关系
  近几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放宽了对外投资对象的限制。投资的效率与贸易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公司法》讨论的重点,投资注重追求效率,但不能以牺牲安全为前提。在实际的操作应当兼顾效率与安全,既注重投资的效率,又注重贸易的安全。修改《公司法》不能偏袒某一方面,要做到全面,保障整体利益最大化。当效率与安全只能选择其一时,中国应当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在我国具体的行业中都有体现,例如,遇到不佳的天气,航空公司会评估风险,当风险值达到某个数值,就会取消航班,或者延迟起飞。事实证明,这种做法是明智的,虽然这样做牺牲了效率,但是确保了安全,保证了长远利益。但是并不是说效率不重要,除非遇到万不得已的情况,否则,效率仍应当排在首位。效率是公司的生命,没有效率就会遭到残酷的淘汰,因此《公司法》的修订不能一概而论,既要鼓励个人投资,又不能随意放低门槛,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是难题也是重大议题。当今社会,公司除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能抛弃义务。

  五、公司自治为主,政府干预为辅
  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部分公司是没有自治权的,企业由国家统一管理。而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适当放松了对企业的管制,企业拥有了意思自治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需要更多的自由,这就必然导致公司与国家管制之间产生冲突,因此《公司法》的修订要正视这个问题,现阶段可能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两者的矛盾,但不应掩盖矛盾,要以积极的心态调整其中的利益关系,寻找到解决矛盾的平衡点,争取利益最大化。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任何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变革的失败。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它给中国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在这样变幻莫测的复杂环境下,公司应该作如何改变才能应对激烈的竞争?《公司法》的修改,应考虑到这一点,根据变化的国际形势,及时调整公司自治与国家管制的关系,给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权。如果国家仍然采用计划经济时代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公司的发展,导致公司这一市场主体发挥不出其活力,令市场经济陷入困境。放松对公司的干预可以从两点着手点:简化设立公司的手续;取消公司经营范围与规模大小的限制。


  六、完善公司资本管理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是公司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前提。
  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可以保护公司利益,确保贸易安全,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顺应当前经济发展,应对中国《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作出合理的修改。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修改:
  1.借鉴授权资本制。现行的法定资本制对资本有严格的限制,如果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就无法设立公司。法定资本制度是对市场经济的严格把关,有利于减少市场经济的风险,但这样一来,也使市场经济的灵活性受到严重的打击,缺乏新鲜血液,阻碍资本循环及市场经济的新陈代谢。若是引进授权资本制就能有效避免这些局面。授权资本制操作程序简单明了,容易运用。授权资本制放宽了设立公司的资本限制,更具有灵活性。
  2.减少法定注册资本额。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但设立公司的法定资本额却较为庞大,这违背了事情的发展规律的。降低法定注册资本额,还能刺激民众投资的积极性,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注入新鲜活力。
  3.调整股东出资形式的比重。目前的《公司法》中规定了五种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但是这五种形式的比重有点失衡,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所占比重偏低。而技术是创新的核心,是核心竞争力,但这种规定抑制了工人的创造性,不利于公司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因此,修改《公司法》必须调整出资形式各自所占的比重,扩大知识产权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

  七、协调公司法与其他法律
  经济全球化要求贸易的公平、平等。但现行的《公司法》存在着不公平、不平等的色彩,不利于对外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各项章程,而中国《公司法》中涉及贸易的不法律法规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原则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导致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容易陷入与他过的贸易纠纷当中,并且屡屡吃亏。修改《公司法》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修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学会借鉴先进经验。在修改《公司法》之时,可以研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再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有创新地借鉴。不能照搬他国法律法规,不经检验便运用。此外还可以在国内别的领域当中的法律法规寻找灵感。这与《公司法》本身的特点相关,《公司法》涵括了多种法律关系,在修改时应该对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有所思考,避免存在漏洞,但主要考虑的应当是《民法》与《经济法》。《民法》中的侵权赔偿制度可以为公司赔偿制度提供参考依据;《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法律法规,而《公司法》是对公司进行干预的法律法规,公司进行的活动中有经济行为,因此《经济法》的某些内容也适用于《公司法》。
  2.平等地对待各市场主体。在对待外商投资企业时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国实行的非歧视原则、市场开发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在重新修改《公司法》之时不该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单独立法,应该实行相同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修改《公司法》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不能急于求成,应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民众的意见也会影响《公司法》的设立,立法者须切勿“偏听”。
  八、加强《公司法》的可诉性
  缺乏可诉性的法律形同虚设,无法运用到实际当中,让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有漏洞可钻。为保护公司的利益,在修改《公司法》之时,应当注意法律的可诉性。
  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提高其可诉性:
  1.将诉讼权交到监事会手中。当公司高层因个人行为做出了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形象的事情时,监事会应该召开会议,及时作出处理。监事会有权以公司之名向法院就公司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的行为提出诉讼。
  2.赋予股东派生诉讼权。股东派生诉讼权指的是当公司不对损害公司利益的相关人员提出诉讼时,股东有权依法提出诉讼。这一制度赋予股东维护公司及个人利益有效途径。当然股东提起诉讼赢按法定程序走,不能滥用私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利益与股东的个人利益。

  九、完善组织机构

  在我国仍有一部分的公司结构不合理,与企业转型的要求背道而驰。这种现象,主要表现为:(1)结构冗杂:公司机构的设置过于繁琐,甚至交叉重复。这不仅仅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还会造成资源闲置,不能充分得到有效利用,影响生产效率。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与大公司。(2)组织不完备:公司组织单一且不完备,缺乏公司生产所需的相应部门,导致分工不明确,当生产的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时不能得到解决。这一问题普遍与小型企业之中。
  公司组织机构的合理化、科学化是公司转型的关键,也是公司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关键。因此修改《公司法》不能忽略公司组织机构的规范化问题。组织机构设计必须从公司的大局着眼,从组织目标出发,依据活动分析进行设置,包括对部门职能设计、权力体系设计、职责设等方面。

  十、注意事项

  法律应该具有较好的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但社会经济生活是复杂的,这就要求我国的《公司法》具有长远的、科学的眼光,能够权衡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十一、结语

  先行《公司法》已经不能很好地保障社会整体的利益,那么对此作出修改与调整是刻不容缓的,这是事情发展的客观规律,只有顺应时代潮流,顺应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中国才能在世界经济的大舞台找到立足之地。对《公司法》的修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会牵动社会各个层面的利益,因此如何做到保障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适应现在的经济一体化,成了修改《公司法》讨论焦点。在修改《公司法》时要避免陷入盲目模仿的境地,使我国的《公司法》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相适应。我们需要总结以往的经验,针对现行《公司法》的缺陷寻找良好对策,借鉴国外优秀成果,完善《公司法》,促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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