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镇化规模也不断扩大。旧城区改造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成为了城市发展中解决土地问题的必然选择。作为城市规模扩大的前奏,房屋拆迁工作近年来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文章将以房屋拆迁为研究对象,探析房屋拆迁中出现的经济法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相关的政治、法律知识进行研究,以得出更好的解决办法。
[论文关键词]公共利益;个人财产;社会保障;民主权利
房屋拆迁,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一个日益热门的话题。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恰当的执法现象让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首先让我们从房屋拆迁的定义入手,去了解下具体房屋拆迁的概念是什么。房屋拆迁主要是指国家因为建设、整顿市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城市进行改造。主要由相关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合法的审批手续下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的拆除,并对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安置和给予一定补偿。本文将以房屋拆迁为研究对象,去深度挖掘其背后的经济法原理和知识,并结合经济法的相关知识为更好地解决房屋拆迁中的问题进行探究。
经济法的本质是对社会的利益和资源进行更好的调配和控制,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的发展,但是恶性拆迁事件的背后明显暴露了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我们要从现实的问题着手,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律的实施方式,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作用。
一、房屋拆迁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一)、立法上存在问题,针对房屋拆迁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
为适应房屋拆迁有法可依的需要,我国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也成为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中规定公民在拆迁中服从义务方面的规定更是让这个条例的制定具有很强的不公平性,所以当政府在衡量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权利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更是相关的法律制定的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房屋拆迁条例》中的一些关于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种强制性的先于执行的方式,明显的与上位法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相违背。同时,虽然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具体的公共利益的内容和范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执法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随意执法和扩大执法的恶性现象。
(二)拆迁标准过低
我国目前的房屋拆迁补偿一直沿用的是以前制定的《拆迁条例》,社会是不断的发展进步的,现在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严重滞后,已经不能同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的生活水平相协调,房屋拆迁应该按照市场评估,结合当地的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适当的补偿。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说,问题的严重性出现在一些政府部门在拆迁补偿的过程中单方面的评估,当被拆迁人对评估结论有争议时如何解决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异议难以得到合理解决。同时,由于一些政府部门通过规章和其它的文件进行补偿标准的规定,导致补偿标准不切实际,补偿标准低,补偿标准不协调的现象。同时,在对被拆迁户的安置问题上,很多被拆迁户面对着低卖高买的问题,很多新房由于面积过大或者价格过高,很难进行购买和入住,因此出现了很多被拆迁户一旦被拆迁就无家可归的现象,所以更加增加了被拆迁户的担忧。同时由于被拆迁户的补偿款很多时候未能及时到位,所以导致了很多人不愿拆迁或者拆迁后生活困难的现象。在具体执行拆迁的过程中对于补偿标准的适用出现了两套的方式的现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动一部分人同意拆迁,在补偿标准上提高补偿的数额,而对于后来拆迁的用户则是适用另外的一套标准,或者在拆迁的过程中出现老实人同意拆迁得钱少,强势的人最后获得补偿多的现象,所以会产生很多人在拆迁中抗拆迁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都是很大部分上来源于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重要的是利益调配和补偿标准上的不合理。
(三)滥用行政职权,违法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的拆迁不是单纯的房屋拆迁和补偿的行为,城市房屋的拆迁涉及到房屋的管理、土地的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系统的土地集约化的管理行为。所以,在具体的房屋拆迁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如严格控制房屋拆迁的审查、控制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完善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制。但是,由于房屋拆迁的规划和城市的发展规划大部分都是由当地的政府来制定的,所以在具体的拆迁工作中拆迁工作的速度和进展可能直接影响到当地城市建设的发展和规划,所以一些拆迁的制定者即当地政府为了加快拆迁工作的进行,会直接参与到具体的拆迁工作当中去或者直接与相关的开发商勾结,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给被拆迁户制造各种的压力和困难,甚至有些地方的开发商不惜动用暴力来强制拆迁,与拆迁人达成不平等的安置和补偿的相关协议,从而使得很多被拆迁户无奈地接受拆迁,从而达到他们加快拆迁进度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很多被拆迁户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很多人也因此而陷入了经济的贫困。
当今社会,随着媒体对拆迁的关注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当地的政府开始改变他们的拆迁思路,开始由明面上的直接强制拆迁辅助以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从经济法的本质出发,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行为和微观调控行为,其根本的目的是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调配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而使得它们协调发展。但是在具体的执行《拆迁条例》过程中,一部分当地政府为了追求拆迁工作的效率和当地利益的最大化,在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做出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过低的拆迁补偿条款,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会在与被拆迁户的协商过程中利用自己的手中权力,强迫被拆迁户接受那些明显的不公平的对被拆迁人不利的条款,给他们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伤害。
二、房屋拆迁问题的剖析和解决办法
(一)形成合理的评估标准,健全评估制度
建立客观合理的评估标准,首先需要我们去明白在房屋拆迁背后所涉及的财产和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准确地说应该是房屋拆迁共涉及了哪几个方面的问题。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中,包括后来的有关拆迁的条例都是讲的这样一个说法,那就是房屋拆迁涉及的仅仅是房屋财产的赔偿问题,其实真正的房屋拆迁除了我们所了解的房屋财产的赔偿问题之外,其真正的问题实质是当地政府从公民手中取得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的建设使用权。当时长期以来包括一些地方政府把房屋的补偿定性为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其实事实并不是如此的,通过上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其实一些政府在真正的拆迁补偿协商的过程中一直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问题。因此,在具体的房屋拆迁评估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当地经济生活发展水平,更要关注到拆迁评估背后的重点问题,那就土地产权转让的问题,把相关的问题综合考虑分析后制定更加科学的评估制度。
(二)加强房屋拆迁工作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征收的透明性
就目前的《拆迁条例》来说,其掩盖了房屋拆迁决定的主体,申请的决定程序,因此使得房屋的拆迁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在具体的房屋拆迁的过程中甚至很多被拆迁人之前都不知道这样的事情,直到房屋要被拆迁了才知道自己成为了被拆迁的对象。这种程序的混乱性是很不利于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的,也没有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否决拆迁的权利。因此一些政府部门过多参与强制拆迁易引发腐败的滋生,同时在此种情况下也无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4]所以整个房屋拆迁手续的申请和执行形成了一种无具体规定性,随意性很强的政府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民的利益,败坏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在具体的房屋拆迁工作中,一定要严格审核房屋拆迁的申请,加强房屋拆迁前的审查和协商工作,尽早与被拆迁户进行协商和沟通。同时,在具体的征收标准上,要形成一种客观的征收标准,具有公平性、透明性和统一性,不能出现差别对待和特权保护的现象。
(三)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政府执法行为的监督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理念,在具体的政府行为过程中,作为执法的主体,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持以法律理念为指导,更好地实施法律规范的调节作用。经济法作为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部法律,更是要求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具体的制定过程中严格把关,把法律落实到实处,真正地做到房屋拆迁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利。因此这就要求相关的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地区分各种不同的房屋拆迁的法律关系,监督和控制政府参与到具体的拆迁过程中的民事交易活动。要求当地政府认清自己工作的职责和范围,把握好对房屋拆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纠正违法的拆迁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转换政府的职能,从管理型政府转换成服务型政府,那样才能真正地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