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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

2015-08-10 09:1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要求必须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本文从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信用体系构建角度出发,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关于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思考:一是强调和提高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民商法中加强信用权建设;三是构建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信用体系 诚信

  完善的信用体系能够保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随着全球性经济交流的日渐深化,由信用缺失而引发的恶性事件正逐步增加,地沟油、皮革胶囊、三聚氰胺奶粉的出现无不刺激着公众的神经,构建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已迫在眉睫。民商法将“诚实”和“信用”作为基本原则,对于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市场环境的净化、人们价值观的树立均有有效促进作用。本文从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入手,探讨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提出了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路,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学理性参考。

  一、民商法对信用概念的界定

  义务的履行情况是民商法中评价国民信用的依据。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是信用最基本的问题,具体内容有:第一,一旦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之后,当事人(亦即民事主体)就负有义务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事项,其中包括按时足额偿还债务和违约的赔偿责任;第二,为了规避风险,签订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的双方,最好充分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在这种情况之下,信用代表了民事行为人的偿还债务能力。现今国内民商法对于信用一词,并没有形成大家均认可的统一定义,有的学者认为“信用”是反映民事行为人经济偿付能力的经济评价;有的学者则认为“信用”是在民事行为人经济实力基础上得到的社会信任和评价。

  二、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意义

  本着“诚实”和“信用”原则以促进交易的公平性为目标构建的信用体系,有助于透明化、自由的经济环境。对于消费者而言,只要自己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和较好的信用度,及能够获得一定额度的信贷额度,提前消费,提升生活水平。对于企业而言,只要企业有良好的信用,完善的内控制度,就能够获得一定额度的贷款,以较低的成本发展业务,促进销售;同时企业还可以以此体系评估交易风险,更高效地做出决策。对于政府而言,完善的信用体系有助于政府形象的建立和维护,内部工作效率的提升,降低内部腐败发生的可能。相应的,如果没有健全的信用体系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交易市场就会产生动乱。故此,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构建规范有序的经济市场,实现不同经济体或个人的公平、和谐交易,是民商法的最终目的。简而言之,民商法明确信用体系和制度的最核心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

  三、当前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今,国内学术界对信用原则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定义,甚至还没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解释。现在很多人对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进行论证分析进而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同时对信用原则的定义的诠释没有一个明确、有说服力的观点,以前我国在民商法这部法律中也没有很明确对信用原则的定义进行规定,导致的很严重的一个后果,多数中小企业都据其曲解的信用原则展开运营,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信用体系构建工作。现今施行的民商法条例中,明确定义了“信用原则”,且确定信用原则为其第一原则。可是,从全国整体法律体系来讲,国内其他法律在信用体系问题上,与民商法存在分歧甚至冲突,鲜有法律将信用原则作为其法律解释和执行的第一原则。这说明,我国的法律体系本身在信用体系内容方面,存在较大缺陷。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未来很长时间中,我国经济仍将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潜力巨大的,但是信用市场很混乱,在建设信用市场方面经验几乎是空白的,没有任何的经验,甚至可以说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非常的混乱,我国经常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此类的事情层出不穷,说明国内的确存在一定的信用危机,同时反映了我国信用体系法规的不完善和体系建设的滞后。

  四、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

  (一)强调和提高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债权法律的健全和执行,是保证诚实信用这一民商法首要(也是基本)原则的前提。重视强化城市信用体系构建,细化探讨分析与之相关的基本、原则性问题,能够显著增强法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首先,应该固化强化信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一,对民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划分;第二,严打地方保护,杜绝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最大化开放市场,减少投机经济行为,做好市场引导,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第三,建立完善司法救济体系,提高政府政策的透明/公开程度,鼓励民众参与。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巩固诚实信用的第一原则、基础原则地位;另一方面,要贯彻执行物权、债权、人格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同时,还要尽可能将评判标准、执行标准进行量化,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执行性。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明晰民事当事人双方应该承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还能够减少经济活动的政府参与和政治性保护,减少外部非市场因素影响,减少企业的短期性投机经济活动,大力加强对长期经济活动的支持力度,同时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同时司法救济制度、法官判决的透明化和公开,还能提升法律规定的可行性。


  (二)在民商法中加强信用权建设
  信用权立法中最核心的内容有:首先用专门立法构建信用权;其次可以将信用权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种新的人格权。社会个体都能够充分享有权利,更好的展开经济和市场活动,在有序的经济市场环境下,诚实守信构建的基础平台上,创建一个更加规范的、更加完善的市场。信用权一词在法律中出现,为信用权益保障提供了依据,有助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相关法律调理的调整、草拟和订立,定义信用权的原因也正是试图订立原则性法律调理,助力搭建信用体系的法律框架,恰恰吻合时代需求,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享有信用权是国民或企业开展交易的前提,每一个国民或企业,都要自觉遵守法律要求,依法行使信用权,其合法信用权也受到法律保护。诚实守信的经济秩序,有助市场经济发展,提倡信用权,构建相应法律体系,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经济活动和利益很有必要。
  (三)构建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
  1.加强针对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诚然,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各方面体系制度并不健全,信用丧失、违约、恶意欺骗定金等现象难以避免。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缺失或不健全,必然限制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对经济体也会造成负面影响。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之一,企业自身的信用也会反过来影响社会整体信用体系。换言之,加强企业自身的信用构建,有助于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构建,破坏企业自身信用,则会破坏社会整体信用体系。从法律角度而言,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也承担着信用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惩罚,这也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本问题。当前,国内信用短缺的实际决定了企业信用保护的倾向。总之,企业/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直接影响社会的经济交易安全性,每一个个体的信用度高低均直接影响社会整体信用和经济发展。换言之,企业/债权人或其他机构和人员偿还债务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信用高低。而债务偿还能力又由两个因素决定:包括企业领导人决策与协调能力、员工执行力人在内的人为因素;企业自身资本这一客观因素。
  2.完善和推广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民商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或企业个人资料、信用情况的采集目的、方式,以保障公民或企业信用信息的泄露。一旦发现侵害他人的信用信息获取、采集或泄露都必须接受民商法制裁。从前文综述不难得知,个人信用体系是否健全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因此个人信用相关法律建设也要在充分考虑个人权利、义务以及社会经济影响。故此,宪法中关于个人权利、个人资料/信息采集的规定必须被严格遵守,充分考虑。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个人隐私保护制度和条例,只有个别法规涉及名誉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信用体系构建工作的推进。个人/企业信用的获取,不可避免涉及个人隐私,亟需建立相应法律法规,解决隐私权益问题,从法律角度为国民/企业的隐私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制裁侵犯国民/企业隐私的非法行为。信用体系中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至少要提供如下几个方面的保护。第一,个人信息的获取时间和方式上,要求赋予当事人绝对选择权,为此,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条例,确保个人信息收集目的合法,征得当事人许可,渠道安全。第二,赋予每一个公民和企业查询自身信用信息、修改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赋予公民和企业利用法律工具捍卫其个人信息隐私和信用资料安全的权利,对此类侵权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判以经济制裁;第三,将个人信用补偿纳入救济法律体系,一旦个人信用权益受损,即可得到法律性赔偿。
  3.提高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政府信用有着引导社会趋势的作用。对此必须要建设科学有效的行政法律体系。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设立专门法律评估政府信用和经济行为,有助于引导经济活动,规范市场。因此,政府工作人员自身要加强信用意义,提升自身素质,重视信用维护、信用信息保护。法律是国家机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必要手段,是道德社会维系的补充,政府部门工作也要遵循制度和法律要求,避免道德依赖,坚持合理、合法原则,积极开展工作,鼓励诚实守信的信用维护行为,惩戒那些有损政府信用、不利于信用维护的行为,才能真正促进市场经济稳步发展。总而言之,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平衡各经济体的权益之争,全面突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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